人身損害傷殘鑒定時間
特邀律师


最多一個月就要完成鑒定。
1、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是由具有資格人身損害傷殘鑒定時間 的傷殘鑒定機構對在客觀檢驗人身損害傷殘鑒定時間 的基礎上人身損害傷殘鑒定時間 ,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2、傷殘鑒定機構可以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托,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托。
3、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4、鑒定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評估。檢驗、鑒定、評估結果確定后,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鑒定、評估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印章。
5、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6、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三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7、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傷殘鑒定一般在受傷后多久才能做?對于傷殘鑒定具體什么時間可以做人身損害傷殘鑒定時間 ,并沒有明確人身損害傷殘鑒定時間 的時間限定標準,要根據具體人身損害傷殘鑒定時間 的傷情,確定治療終結的時間。司法實踐當中,一般是在事故發生三個月后可以做傷殘鑒定。傷情嚴重一般在出院三個月后可以做傷殘鑒定。在交通事故訴訟案件的實務處理當中,一般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或出院后,在提起訴訟的同時向法院遞交傷殘鑒定申請。
人身損害傷殘鑒定程序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實,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后的ct、x片及診斷報告;
3、從治療醫院借閱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并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傷殘鑒定一般在受傷后多久才能做受傷后申請傷殘鑒定有2個時機:
1、發生人身傷害后人身損害傷殘鑒定時間 ,可以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人身損害傷殘鑒定時間 的并發癥治療終結時申請鑒定。
2、發生人身傷害后,可以在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后進行鑒定。
3、相關法律依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
(1)鑒定原則
應以損傷治療后果或者結局為依據,客觀評價組織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礙程度,科學分析損傷與殘疾之間的因果關系,實事求是地進行鑒定。
受傷人員符合兩處以上致殘程度等級者,鑒定意見中應該分別寫明各處的致殘程度等級。
(2)鑒定時機
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的并發癥治療終結或者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后進行鑒定。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受傷后多長時間可以進行傷殘鑒定沒有明確人身損害傷殘鑒定時間 的時間限定標準人身損害傷殘鑒定時間 ,要根據具體的傷情,確定治療終結的時間。具體如下:1、以原發性損傷后果為依據評殘的,在傷后1—3個月進行,如組織、器官、肢體缺損,器官切除、修補,顱骨、頜骨、肋骨缺損及牙齒脫落。2、對于影響容貌,遺留聽力與視力障礙,組織器官畸形,脊柱骨折的在傷后3—6個月進行。3、對于遺留肢體功能障礙的宜在傷后6—9個月進行。4、對于顱腦損傷后的智力缺損與精神障礙,顱腦損傷致癲癇,語言功能障礙,大、小便失禁,性功能障礙,神經損傷致肢體癱瘓的宜在傷后6—12個月進行。對于傷者原有傷病,因事故而誘發或癥狀加重的,不應作為評定時機的限定條件。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3.2評定時機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辦案機關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鑒定,確定其是否治療終結。2.7治療終結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