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土地補償標準
征地補償 ,一直以來是一個比較容易引起糾紛成都市土地補償標準 的問題,也是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成都市土地補償標準 的一個話題,成都市土地補償標準 我們在進行補償成都市土地補償標準 的時候,也是要嚴格按照相關的法律進行補償的,每個地區的補償政策也是有一的區別的。那么, 成都 征地 最新補償標準 是什么樣的呢? 成都征地最新補償標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征地的順利進行,維護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 法規 的規定的,結合 成都市 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五城區(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統稱五城區)行政區域內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人員安置、住房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 市計劃、勞動、民政、公安、糧食、規劃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征地工作。 區、鄉(鎮)人民政府應協助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征用土地經依法批準,并對當事人依法補償、安置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被征地單位發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單位應當按通知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的拒絕和阻撓。 第二章征地補償 第五條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第六條征用土地應當依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各項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七條未經批準占用耕地成片栽種的花草樹木,按糧食類青苗補償標準計算補償費。 零星栽種的樹木和經批準的種養殖專業戶按規定標準執行。 有標牌的古樹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樹名木管理條例》規定執行。 第八條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不具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筑物; (二)經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搶種、搶栽的農作物、經濟林木和搶建的建(構)筑物; (三)超過批準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兩年以上 臨時用地 (含占地)上的建(構)筑物; (四)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構)筑物; 第九條土地被征用后按規劃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設施由征地單位負責恢復。 第十條征地 拆遷 具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筑物,按規定標準補償。 企業搬遷 涉及的搬遷損失、搬遷運費及水、電設施遷改費用等,由征地單位按該企業建(構)筑物補償總額的10-15%補償。 第十一條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補助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并按下列規定管理使用: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農業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安置單位用于土地被征后人員的安置;原農村集體組織的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向農民公布,其財產和涉及的債權、 債務 由被征地單位的上一級組織或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處理。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被征地單位安置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用于發展生產、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其使用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征地單位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或支付給安置單位,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和其他有關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的私分、平調、挪用、截留。 第三章人員安置 第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消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制,原有 農村戶口 全部轉為非農業戶口;未被全部征用的,按征用的耕地(糧食地和蔬菜地)數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以下簡稱農轉非)人數;按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個勞動力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勞動力人數。 農轉非人員的年齡,以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的時間年齡計算。 第十三條常住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農轉非人員,男性年齡18歲以上不滿60周歲,女性年齡18周歲以上不滿50周歲,能堅持常年參加生產勞動的,未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 第十四條對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的安置,可以實行自謀職業、單位安置等辦法。 對男性年齡50周歲以上不滿60周歲,女性年齡40周歲以上不滿50周歲的農轉非人員,實行自謀職業安置。 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自謀職業安置的,經本人提出申請并公證后,由征地單位將每人共計18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對象;由單位安置的,征地單位應將每人共計18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安置單位。 第十五條自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遷入人員不予安置。 對已辦理退養回鄉的“輪換工”人員,屬農轉非范圍的,只為其辦理戶口農轉非,不再按本章規定安置。 第十六條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0周歲的農轉非人員為退養安置對象。退養安置對象經公證后,由征地單位將每人共計16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支付給個人。 第十七條對農轉非人員中的五保對象,征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民政部門,由民政部門按規定安置。 第十八條對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現役士兵,征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其原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待其退伍回原籍后,由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按規定安置。 第十九條對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正在服刑或 勞動教養 的人員,征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其原戶口所在地的勞動部門,待其刑滿釋放或解除勞動教養后由勞動部門按規定安置。 第二十條不滿18周歲的農轉非人員,征地單位可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6000元。 第二十一條征地范圍內未農轉非人員的安置,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住房安置 第二十二條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持有《農村房屋 宅基地使用證 》的被拆除房屋的農轉非人員,按每人35平方米建筑面積(含樓梯間,下同)進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方式實行貨幣化安置,有條件的可以實行現(建)房安置。 第二十三條實行貨幣化安置的,以農轉非人員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記載的正房建筑面積為依據,按下列規定,由征地單位與農轉非人員簽訂貨幣安置合同,并在房屋拆除完畢之日起七日內結清貨幣安置款: (一)原有住宅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給予賠償,并按相鄰區位的 經濟適用房 價進行結算; (二)原有住宅人均超出35平方米的,除按前項規定辦法外,超出部分由征地單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給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實行現(建)房安置的,以農轉非人員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記載的正房建筑面積為依據,結合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積,由征地單位與農轉非人員按下列規定結算: (一)原有住宅人均超出35平方米,屬批準面積由征地單位按自建的成本價,最高不超過每平方米300元給予補償; (二)原有住宅人均達到35平方米,但安置住房面積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單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給予補償; (三)原有住宅面積人均不足35平方米按人均35平方米安置的,超出部分由農轉非人員按每平方米600元購買; (四)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由農轉非人員按 商品房 價購買; 第二十五條農轉非人員將原住宅改為經營用房的,拆遷安置時仍按住宅拆遷安置。 第二十六條土地被部分征用的,征地范圍內持有《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且家庭成員未全部農轉非的住戶,其已農轉非人員可按貨幣化安置方式給予一次性補償,不再享有農村 宅基地使用權 ;也可由征地單位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每平方米300元支付建房補助費后,擇地修建,或由農轉非人員自建。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拆除以 繼承 、增與方式取得房屋產權的非農業人員住宅,按每平方米不超出600元一次性予以補償。 第二十八條原戶口再征地范圍內的現役士兵、在校大中專學生和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人員,以及征地范圍內回原籍鄉村落戶的干部、職工、城鎮居民和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等非農業人員,其房屋被依法拆除的,按本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被拆除住宅的居民擇地修建的,其 宅基地 面積按 農村宅基地 管理規定辦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的,從其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一條征用土地,依法補償安置后,當事人拒不搬遷的,由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搬遷;逾期不搬遷的經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實行強制搬遷。對逾期不領取安置補償費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其安置補償費用交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專戶儲存。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 行政處罰 、強制措施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 訴訟 。 第三十三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費及其他有關費用標準,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并經依法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五條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重點建設工程、項目對征用地補償和安置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青白江區、龍泉驛區和縣(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辦法,并包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備案。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實, 成都征地最新補償標準 ,和其他省市的補償的標準也是有很多的相似之處的,但是,還是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以及經濟發展水平來進行制定的具體的標準。另外,如果大家發現行政執法人員沒有按照相關的標準進行補償,是可以采取合理的方式進行維權的。
成都征地補償標準是什么?征用土地應當依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各項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 企業搬遷 涉及的搬遷損失、搬遷運費及水、電設施遷改費用等,由 征地 單位按該企業建(構)筑物補償總額的10-15%補償。 《 成都市 征地補償 安置辦法》 第五條 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第六條 征用土地應當依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各項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七條 未經批準占用耕地成片栽種的花草樹木,按糧食類青苗補償標準計算補償費。 零星栽種的樹木和經批準的種養殖專業戶按規定標準執行。 有標牌的古樹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樹名木管理條例》規定執行。 第八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成都市土地補償標準 : (一)不具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成都市土地補償標準 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筑物; (二)經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搶種、搶栽的農作物、經濟林木和搶建的建(構)筑物; (三)超過批準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兩年以上 臨時用地 (含占地)上的建(構)筑物; (四)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構)筑物; 第九條 土地被征用后按規劃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設施由征地單位負責恢復。 第十條 征地 拆遷 具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筑物,按規定標準補償。企業搬遷涉及的搬遷損失、搬遷運費及水、電設施遷改費用等,由征地單位按該企業建(構)筑物補償總額的10-15%補償。 第十一條 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補助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并按下列規定管理使用: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農業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安置單位用于土地被征后人員的安置;原農村集體組織的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向農民公布,其財產和涉及的債權、 債務 由被征地單位的上一級組織或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處理。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被征地單位安置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用于發展生產、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其使用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征地單位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或支付給安置單位,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和其他有關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的私分、平調、挪用、截留。 征地補償費 主要是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補償費三大部分構成。而對于土地上的其他附著物的 賠償標準 我國法律 法規 也有具體的規定。
成都農村征地補償新標準有哪些?2017 成都市 征地補償 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 征地 的順利進行成都市土地補償標準 ,維護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 法規 的規定的,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五城區(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統稱五城區)行政區域內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人員安置、住房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 市計劃、勞動、民政、公安、糧食、規劃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征地工作。 區、鄉(鎮)人民政府應協助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征用土地經依法批準,并對當事人依法補償、安置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被征地單位發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單位應當按通知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的拒絕和阻撓。 第二章征地補償 第五條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第六條征用土地應當依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各項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七條未經批準占用耕地成片栽種的花草樹木,按糧食類青苗補償標準計算補償費。 零星栽種的樹木和經批準的種養殖專業戶按規定標準執行。 有標牌的古樹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樹名木管理條例》規定執行。 第八條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不具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成都市土地補償標準 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筑物; (二)經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搶種、搶栽的農作物、經濟林木和搶建的建(構)筑物; (三)超過批準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兩年以上 臨時用地 (含占地)上的建(構)筑物; (四)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構)筑物; 第九條土地被征用后按規劃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設施由征地單位負責恢復。 第十條征地 拆遷 具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筑物,按規定標準補償。 企業搬遷 涉及的搬遷損失、搬遷運費及水、電設施遷改費用等,由征地單位按該企業建(構)筑物補償總額的10-15%補償。 第十一條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補助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并按下列規定管理使用: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農業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安置單位用于土地被征后人員的安置;原農村集體組織的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向農民公布,其財產和涉及的債權、 債務 由被征地單位的上一級組織或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處理。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被征地單位安置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用于發展生產、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其使用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征地單位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或支付給安置單位,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和其他有關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的私分、平調、挪用、截留。 以上就是整理的 成都農村征地補償新標準 ,其中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各項費用上都做出成都市土地補償標準 了相應規定,為被征地農民維護權益提供了更充分的法律依據。了解了這些,如果家里的地被征收,就可以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成都市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補償和人員安置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證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順利進行成都市土地補償標準 ,妥善解決被征土地人員的就業、生產和生活成都市土地補償標準 ,促進社會安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結合成都市土地補償標準 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國家建設用地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征用、統一開發、統一出讓、統一管理的原則。第三條 在我市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行政區域內因國家建設需要征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工程、項目,適用本辦法。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被征地單位應當服從國家需要,不得阻撓。第四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按被征用的耕地(糧食地和蔬菜地)數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以下簡稱“農轉非”)人數成都市土地補償標準 ;按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個勞動力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勞動力人數。第二章 征用土地的補償第五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征地單位區別情況按下列標準支付以下費用:
(一)土地補償費。征用耕地,按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畝產值的5倍計算成都市土地補償標準 ;征用其他土地,按耕地的補償標準減半計算。
(二)安置補助費。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個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按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2至3倍計算;但是,每畝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3年的平均每畝年產值的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征用耕地安置補助費標準減半計算。
(三)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按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畝年產值折算補償。其中,糧食地按一年種植兩季折算,補償一季;蔬菜地按一年種植三季折算,補償一季半;自留地按蔬菜地補償標準補償。
(四)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根據核實的規格、數量,按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補償。
(五)種養殖專業戶補償費。以區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核發的專業戶證書為準,根據核實的品種、數量,按種養殖專業戶補償標準補償。
從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發出規劃定點通知書之日起,搶種的農作物、竹木和搶建的地上建筑物、構筑物,一律不予補償。第六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被征用土地上屬于個人的地上附著物、青苗和種養殖專業戶的補償費付給本人;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由征地單位撥付給接收“農轉非”勞動力的單位,并不再向被耕地單位支付土地被償費;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由征地單位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用于發展生產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單位不得占用。第七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范圍內農村居民個人修建的地上建筑物拆遷,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拆遷“農轉非”人員的住宅,按《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市政府令第30號)執行。
(二)拆遷農業戶口居民的住宅,以《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或區人民政府的建房批準文件載明的正房建筑面積為準,由征地單位用相等建筑面積的住宅進行安置。安置時,相等建筑面積內互不補差;超出原建筑面積部分,由被拆遷的農業戶口居民按新建住房綜合價購買;不足原建筑面積部分,由征地單位比照新建住房商品價給予經濟補償。
(三)拆除經有權機關批準修建的用于發展生產和安排生活的附屬房屋,按規定標準給予經濟補償。
(四)拆除經有權機關批準修建且未超出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按規定標準給予經濟補償。
(五)拆除違法建筑和超出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第八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涉及農田水系改造的,由征地單位按規定標準支付改造費用。第九條 征用計稅面積的土地,應報請農稅、農業部門依法減免農業稅,并由區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相應調整糧食合同訂購任務。第三章 勞動力安置第十條 常住戶口在征地范圍以內的“農轉非”人員,身體健康,能堅持常年參加生產勞動,男性年滿16至54周歲,女性年滿16至44周歲的村民,為“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以下簡稱安置對象)。
十六周歲以上的在校學生,不屬安置對象。
安置對象的實際年齡計算,以市政府下達征地批文之日戶口簿記載的出生年月日為準。第十一條 對安置對象的安置,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的有關規定,由市、區土地管理部門組織被征地單位、征(用)地單位和有關單位協商,采取多渠道予以妥善安置。具體安置去向和辦法是:
(一)安置“農轉非”勞動力,實行誰征地誰安置、誰用地誰接收的辦法,由征(用)地單位負責安置。安置不完的,可向勞動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委托生產經營正常的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集體企業以及其它企事業單位接收安置。
(二)安置對象對提供的安置單位不愿意去的,可以向承擔安置責任的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在規定的時間內自行聯系接收單位,但期限最多不超出一個月,逾期未能聯系到接收單位的,應當服從統一安排。
(三)安置對象自動放棄統一安置的,可自謀職業。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與征(用)地單位簽訂協議,公證機關公證后,將安置補助費總額的70%發給本人用于自謀職業,其余撥付市保險公司作還本養老保險的保費。投保金額與月領養老金掛鉤。也可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征(用)地單位同意并簽訂協議,公證機關公證后,將安置補助費全額發給本人用于自謀職業,其養老保險按國家對個體工商戶的辦法對待,納入社會保險范圍。
(四)對個別自愿繼續留在農村的安置對象,鼓勵他們到遠郊土地較多的鄉異地務農。
成都拆遷補償政策答成都拆遷補償標準如下成都市土地補償標準 :一、 拆遷補償的方式成都市土地補償標準 : 房屋產權調換與貨幣補償 被拆遷人有選擇的權利 例外情形:1.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成都市土地補償標準 ,不作產權調換成都市土地補償標準 ,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成都市土地補償標準 ;2.共有產權,共有人對補償方式的選擇達不成一致的,應當采取產權調換方式;3.拆遷產權有糾紛的房屋,拆遷期間糾紛未解決的,應當采取產權調換方式;4.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5.抵押人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重新設置抵押權的,只能作產權調換;6.拆遷政府代管的非住宅房屋,實行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二、 對非住宅房屋的認定 三、 被拆遷人提出房屋所有權證記載面積與實際面積不符的處理 四、 拆遷當事人對分類評估價不符的處理 五、 確定拆遷安置房面積的依據 公轉私房屋使用面積換算建筑面積可采用使用面積乘以下列不同建筑結構的系數予以確認:。木結構:1.12;磚木結構:1.18;磚混結構:1.34;如果拆遷當事人申請產權監理處復丈的,以產權監理處復丈的結果為準。 六、 拆遷房改住房或者補貼給個人的部分產權住房的規定 七、 拆除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規定 八、 拆除圍墻等附屬物的規定 拆除圍墻、水井和爐灶等的補償標準,可參照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號《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拆除非獨家所有的門道、廁所、過廳、巷道、樓梯間等附屬房屋,由拆遷人按評估價給予經濟補償。 九、 對安置房屋地點的規定 十、 對安置住房建筑面積的最低要求:套一42平方米;套二58平方米;套三72平方米 十一、 對安置住房的樓層差價的規定:1.底樓有小院的上浮4%,無小院的上浮2%;2.二、四樓上浮3%;3.三樓上浮5%;4.五樓不浮動;5.六樓下浮7%;6.七樓下浮10% 十二、 住宅產權調換的面積計算規定:1.拆除平房;2.拆除樓房 十三、 對共有產權住房拆遷安置的規定:對拆遷共有產權住房實行產權調換的,只對房屋實際居住的共有人或承租人進行安置,對未居住的其他共有權人不予安置。安置后的房屋產權調換后,產權仍屬全體共有人所有。 十四、 對私有住房產權調換的結算補差規定: 1. 一次性付款的; 2. 分期付款的; 3. 拆遷私有自住房屋,被拆遷人房屋產權證記載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的;15平方米以上,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以下的。(他處無住房,并持有低保證,前者安置房為套一,后者為套二或套三的,不再享受一次性付款的優惠。)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