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強拆處理結果
重慶最牛近幾年強拆處理結果 的釘子戶事件是指重慶楊家坪拆遷事件,起因是開發商與住戶未達成協議,經過兩年多近幾年強拆處理結果 的膠著,最終以業主接受易地實物安置解決并在當晚移平“孤島”建筑,結束事件。
重慶楊家坪拆遷事件是一件發生在中國重慶市關于土地強制征用近幾年強拆處理結果 的拆遷事件。
事件過程:
2004年8月31日 重慶市九龍坡區楊家坪鶴興路片區項目改造貼出動遷公告。
2004年9月 該片區280戶陸續搬遷。
2005年2月 拆遷人向九龍坡區房管局提出拆遷行政裁決,要求裁決吳家限期搬遷。
2006年9月 開發商委托專人向吳萍送達安置意見書,但雙方協商仍未達成一致意見。
2007年1月8日 鶴興路片區拆遷聽證會召開,被拆遷人未到場參加。
2007年1月11日 九龍坡區房管局下達拆遷行政裁決書。
2007年3月19日 九龍坡區法院裁定支持房管局關于搬遷的裁決,要求被拆遷人在本月22日前拆除該房屋。
2007年3月22日 法院未進行強拆。
2007年3月22日期限過后,至同月30日上午,九龍坡區人民法院仍未強制執行拆遷,但于同日該法院發表公告,責令在釘子戶內堅守的楊武在4月10日前(即十天后)自動搬遷,釘子戶交由智潤置業公司拆除。
2007年4月2日下午,楊武、吳蘋夫婦與開發商在下午四點半達成協議并簽署拆遷安置同意書近幾年強拆處理結果 ;夫婦同意接受易地實物安置,在沙坪壩區置換一套同等面積之商業用房,約下午五點,楊武拆除掛在屋子前后之橫幅與國旗并收拾家當離開房子,象征事件的落幕。
開發商于晚上七點半開始拆除房子,至當晚十點半被移平(但地基土丘并未推倒),事件正式結束。
擴展資料
樓房檔案:
地址:重慶市楊家坪鶴興路17號
面積:219平方米
始建:1944年楊武父親修建,為木制結構,一底一樓。
充公:1957年依國家私房歸公政策,該樓被房管部門收走統一分配。
回歸:1983年楊武與吳蘋結婚后,吳以書面形式,向上層反映,討回產權。
翻修:1993年,房子年久失修,吳蘋向當地房管所申請排危,獲準在原址重建起現在人們看到的這棟磚混結構的小樓。
主角背景:
楊武、吳蘋夫婦于1979年起經營東風酒樓與外貿公司生意,該酒樓也是當時該地段最大的一家酒樓,現在酒樓于重慶、北京、武漢、成都皆有分店。
吳蘋在接受訪問時稱其父為重慶市檢察院的一名退休檢察官,母親也在檢察院架構中工作。
男戶主楊武從小酷愛武術,1985年曾獲得“渝州武術散打搏擊賽”75公斤級冠軍,能徒手爬上高達10米的“孤島”。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重慶楊家坪拆遷事件
138平老房被無故強拆,最后是如何處理的?138平老房被無故強拆近幾年強拆處理結果 ,最后相關部門賠償證明房主6900元近幾年強拆處理結果 ,并公開進行近幾年強拆處理結果 了道歉。相關部門明確表示出近幾年強拆處理結果 ,一定會大力排查這個事情,并杜絕這個事情近幾年強拆處理結果 的再次發生。
對于強拆制度該如何應對?強拆者依仗著什么
——中國拆遷制度變革20年
文/王才亮(著名拆遷實務專家)
中國近幾年強拆處理結果 的拆遷制度是世界上獨一無二的法律制度近幾年強拆處理結果 ,它本身應當屬于行政法的范疇近幾年強拆處理結果 ,而不是過去大家所理解的民法范疇。如今,這種在政府主導下強令老百姓搬家的制度,成為急需依法廢止并重新設立的制度。
拆遷制度的三階段
中國的拆遷制度出現的標志,是1991年3月22日公布實施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此前一年,全國人大通過了《城市規劃法》,為了確保《城市規劃法》的實施,產生了它的配套法規,也就是《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實事求是地說,誕生于20年前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一開始并沒有引起太多非議。它的制訂背景是,在改革開放之后,國家有了一定財力,需要通過拆遷加快從“文革”以來停滯不前的城市和住房建設,同時通過改善老百姓的居住條件和城市的基礎設施建設來拉動內需。這個“條例”出臺時,里面有兩個十分關鍵的字,就是后來日益被淡化的“安置”二字。這個“條例”的補償原則是根據被拆遷人居住人口,按照人頭給予補償“安置”。而當時拆遷的主導力量是政府,拆遷人多是當時的城開公司、房開公司,大部分是政府直屬企業。當時,政府在拆遷中是虧本的。在這樣的情況下,拆遷就受到了
公眾歡迎。這是中國拆遷制度的第一個階段。
但是,上述局面好景不長。由于拆遷帶來的房地產開發包含了巨大的利益空間,導致國情發生了巨大變化——這個變化一直延續到今天,就是中國有一支重要的政治力量登上了歷史舞臺——開發商。上世紀90年代經濟體制改革繼續前行,其中的房屋制度改革,從過去國家全部承擔房地產的建設和開發,轉變為調動社會各界力量參加城市建設和房地產建設,由此許多國有房地產公司改制,由在改革開放的第一波浪潮中發展起來的商人們買下。再加上新成立的房屋開發企業,形成了一個新群體開發商。開發商在立法制度上,贏得的第一個戰役,是1994年出臺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由此,中國拆遷制度進入第二個階段。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有一個非常蹊蹺的規定,就是住房建設需要房地產開發資質。從那一天開始,全國的單位和個人喪失了建房權,住房建設成了開發商的特權。從此,中國的住房建設被開發商壟斷,拆遷方向也因此改變了。到了1998年,隨著《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中國的房地產制度基本建立。
在上述制度下,形成了三個壟斷特點——
第一個壟斷,是土地的公有變成了政府所有,由政府對土地市場一級壟斷(現在延伸到二級市場的壟斷)。政府壟斷土地即政府通過土地的出讓來謀取土地出讓金這一巨大的土地級差,從而彌補財政的不足。
第二個壟斷,就是開發商壟斷了住房建設。老百姓沒有自己建房的權力,單位有錢也不能自己建房,只能購買開發商的房子。開發商壟斷了住房建設,意味著壟斷了住房價格的話語權,買房人、被拆遷人,成了弱勢群體,永遠和它處于不對稱的狀態。
近幾年隨著情況的發展,形成了第三個壟斷,那就是大開發商壟斷了住房建設的話語權。政府招拍掛的面積越來越大,設置的門檻越來越奇怪,其結果是剝奪了房地產開發市場的平等自由競爭,小的開發商沒有資格參加競爭,而且隨著土地招拍掛的貓膩越來越多、水越來越深,具有官方背景、權力背景的開發商,越來越頻繁地在全國各地拿地,形成了對房地產市場更進一步的壟斷。
由于上述三個壟斷,中國房價失控——失控的背后是暴利。
為了利潤最大化,開發商在登上中國的政治經濟舞臺后,就不太愿意按照老的拆遷制度進行公平的補償安置了,從而推動了拆遷條例的修改。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發布了305號令,對《拆遷管理條例》進行了修改,并于同年11月1日開始實施。這個條例修改了什么呢近幾年強拆處理結果 ?
首先把原來的“補人頭”改為“補磚頭”。過去是按照住房人的居住條件、居住人口來解決補償安置,現在是按照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的市場估價,意思是房子值多少錢我補你多少錢,但這里有一個巨大的漏洞,它不是以市場的真實交易價格為標準,標準是以市場估價。
第二個修改,加大了行政裁決和執行的力度。修改后的新規規定,在拆遷期限內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沒有達成協議的,可以申請裁決。可怕的是,雖然規定對裁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和訴訟,但是規定不影響執行。
第三個修改,取消了房屋使用人的被拆遷人地位。這一做法雖然可能降低拆遷成本,但打亂了拆遷法律關系,鬧出很多笑話。例如,國有企業、機關使用的房屋,其所有權屬于國家。拆遷談判找所有者還是使用者?搬遷和補償找誰?又如,房屋的承租人也是使用人,拆遷時能回避他們的合法利益嗎?
現在全中國有20%以上的人(被拆遷人及其親人)經歷過拆遷,盡管有這么巨大的人口,但無論在人大還是國務院,在制訂這些政策和法規的地方沒有明確的話語權。相反,開發商不僅有代表,還可以找代言人,從而擁有較強的話語權。
修改后的《拆遷條例》實施以來,開始進入了中國拆遷制度的第三個階段。這個一直延續到今天的階段,就是人民群眾以生命和鮮血來反抗拆遷制度,反抗對財產的剝奪,同樣也推動了這個制度的不斷變化。
從2003年的翁彪、朱正亮等,到2009年11月成都的唐福珍、北京的席新柱等人,也包括這期間反抗拆遷的蘇州的馬雪民、本溪的張劍、大連的周穎智等人。民眾在面臨暴力拆遷且求助無門的情況下,或是自焚,或是對那些實施暴力拆遷的個別人實施了反抗。這些我們不希望看到的悲劇,印證了兔子急了也會咬人的道理。需要反思的是:誰把兔子逼急了?
廢除拆遷制度的三次浪潮
為了廢除《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進而改變整個拆遷制度,近年來先后掀起三次要求廢止和修改《拆遷條例》的浪潮。
第一次浪潮以修改憲法為標志。2003年,全國人大對現行《憲法》進行了修改。這個修正案有兩個亮點,一是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二是國家進一步強化了對公民財產權的保護。《憲法修正案(建議稿)》在一定范圍公開之后,民間希望《拆遷條例》盡快修正。加上這期間發生了翁彪、朱正亮等自焚抵抗拆遷事件,國務院發出了國辦發(2003)第42號文,希望規范拆遷。在這樣的大背景下,國內掀起第一波廢除《拆遷條例》的浪潮。杭州116位公民聯名給中央寫信,要求廢除《拆遷條例》,全國人大領導給予了足夠重視。
這本是一次很好的機會,但是在專家學者論證時出了問題。專家論證意見認為,《拆遷條例》是《土地管理法》的配套法規,《土地管理法》第58條規定,可以收回公民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既然都收回使用權了,房屋當然可以拆遷了,所以《拆遷條例》不違憲、不違法。這樣就錯過了一次中國拆遷制度通過行政機關來自我完善、自我調整、自我改革的絕好時機。
第二輪浪潮來自《物權法》的制訂。2005年,《物權法》草案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草案按照《憲法》的相關規定,越過了《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征收單位、個人住房的,要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這在法律上是一個突破。在這期間有了第二波浪潮,以《物權法》為依據,要求修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這個階段從公民上書,到國內外1000多家媒體、2000多位記者關注重慶釘子戶事件,掀起了第二次修改《拆遷條例》的高潮。
這次從2007年2月到8月的浪潮,以公民的勝利為結局,標志是2007年8月24日,原建設部部長汪光燾代表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報告,要求修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理由是《物權法》從10月1日執行,而《拆遷管理條例》與《物權法》相抵觸,將停止執行,要求修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授權國務院制訂《城市拆遷管理辦法》。這是最高級別官員首次公開承認《拆遷條例》與《物權法》相抵觸,承認《拆遷條例》違反《立法法》的規定。
2007年春節過后,建設部開始起草《征收條例》。起草工作完成后,國務院法制辦和建設部于當年5月將草案發到全國的建設廳征求意見。在這個背景下,后來出臺的條例(草案)更多吸納了地方政府和開發商的意見,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草案)》變成了《拆遷條例》的翻版,無非是“拆遷”變成了“征收”。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否定了這個草案。國務院常務會議第一次毫不留情地打回一個法規草案,是很少見的。
此后,有些地方政府在新的《征收條例》將取消商業拆遷的背景下,加快了步伐,加大了拆遷力度,由此又引發了一系列拆遷血案。2009年11月,四川成都發生的唐福珍事件,北京海淀區發生的席新柱事件,都是公民以生命和鮮血抵抗拆遷。這時,北京大學的五位教授聯名上書全國人大,要求對拆遷條例進行違憲審查,就此掀起了第三次修改《拆遷條例》的浪潮。
五位教授的聯名上書,作為對中國法制的貢獻將會載入歷史。但到目前為止,這個浪潮還沒有過去,《拆遷條例》還沒有徹底廢止,這場爭論還在延續。
影響拆遷制度的幾類重大案件
在上書和媒體關注之外,典型案例對推動拆遷制度的改革和進步,作用也很重要。
中國拆遷的第一大案,應是湖南的嘉禾事件。在共和國的歷史上,嘉禾事件處分了5名縣級官員,不是因為他們的貪污腐敗,而是因為他們的違法行政,用公權力進行拆遷,搞連坐、株連。“誰影響嘉禾發展一陣子,我影響他一輩子”,這是湖南嘉禾縣的拆遷口號。2004年6月24日,國務院做出決定處理嘉禾事件,法律意義在于,告訴大家政府用公權力進行拆遷,損害群眾利益是不合法的,是不符合黨中央、國務院要求的。盡管現在很多地方還在這么做,但是嘉禾事件樹立了一個標準,人民政府不能損害人民群眾的利益,不能用公權力去搞商業拆遷。
第二類影響比較大的案件,是從翁彪到唐福珍等一系列自焚案件。我不贊成自焚的做法,但不得不承認翁彪等人是為了自己的家人敢于犧牲。南京市民翁彪是個殘疾人,他用自己的房子開了個小店作為全家的生活來源,給他的補償不足以買新的房子,他一家人就斷了生計。翁彪以自己的死亡和拆遷辦有關人員的負傷,換來家人的生計。
我一直提醒我所有的當事人,對政府的違法行為一定要不放棄自己的訴訟權利,該起訴的就起訴,盡管可能敗訴,但是表達了自己的不同意。但是,唐福珍沒有去訴訟。2007年,政府依據《城市規劃法》對她的房子下達了拆除違法建筑的決定,唐家提出的行政復議沒有見效,就放棄了。當地政府說這不是拆遷,而是拆除非法建筑。理由是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非本村村民不得在農村建房,所以唐家是暴力抗法。其實,該案所謂的拆除非法建筑,是不成立的。第一,唐福珍的建筑建于上世紀80年代,那個地方當時是農村,《城市規劃法》是不適用的,不需要鄉級以上的規劃部門發規劃許可證。第二,此前成都市委市政府有文件規定為了發展村級經濟,鼓勵市民到農村建房投資,只要村委會簽了合同,就視為合法建筑。唐福珍一家去了城市,村委會將他們請回來建房,而且有鄉政府的批準,房子怎么成了非法建筑呢?即使依據《城市規劃法》將唐家的房子界定為違法建筑,責令其限期拆除,當事人不拆,也是申請人民法院執行,而不是由城管強拆。
第三類影響比較大的案件是以遼寧本溪的張劍案為代表的以行動來反抗非法拆遷。張劍案十分具有典型性。這關系到當自家的財產受到不法侵害時,公民是否有正當防衛的權利。通過這個案子,使公民捍衛自己財產的防衛權得到了法律的認可,從而在法律上形成一個判例,支持老百姓依法行使自己的防衛權。西方的諺語說,“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其實我們的刑法也是有規定的,非法侵占他人住宅是要受刑罰制裁的。
一系列的拆遷血案喚起了全社會對拆遷的關注,喚醒了一大批文化人的良知,倒逼了拆遷制度的改革。
第四類,是我們一直關心但社會關心不夠的非住宅即企業被拆遷的案件。中國的拆遷制度有一個很大的漏洞,大家對住宅拆遷關心,但對非住宅拆遷不太關心。非住宅拆遷的補償中,也是按照評估價格來補償,是補償看得見的財產損失。但是,政府把房地產作為支柱產業,老百姓都買完了房子,這個國家靠什么來生存呢?國家應該靠的還是第一產業、第二產業,以及第三產業中除了房地產之外的金融服務業、旅游業等。房地產業是一個重要的行業,絕不能是支柱產業。美國不將房地產作為支柱產業,而是將建筑業作為支柱產業,是建筑業創造了財富。房地產業本身不給社會創造財富,所以不能單靠開發商不斷炒地、政府不斷賣地來維持社會的運行。
福建省有一個好規定,對企業進行拆遷的,除了要給財產評估損失作為補償之外,還要將這塊土地出讓收益的50%以上給被拆遷企業,使其能發展生產。我們希望,這個經驗可以推廣到全國。
對于住宅改成非住宅,在2003年國務院42號文已確定給予適當補償,但給多少是適當沒有明確,引起了許多矛盾。從“拆遷”發展到“征收”,條例的規定是否科學關系到能否維護老百姓的合法權益,是關系到社會能否長治久安,民族能否繁榮富強的大事。
2009年實施的《循環經濟促進法》第25條規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建筑物維護管理,延長建筑物使用壽命。對符合城市規劃和工程建設標準,在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建筑物,除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決定拆除”。但是各地政府依舊熱衷于拆房賣地,有的城市已經將2006年竣工的房屋視為舊房而列入舊城改造范圍。
所以,要真正維護公民的房產權,終結拆遷引起的悲劇,僅修改或廢止《拆遷條例》是不夠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許多謬誤是當前拆遷矛盾的源泉之一,而非全部。當前,不僅僅要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進行修改,而是應以對整個拆遷制度進行修改作為突破口推進房地產制度改革。我認為,盡快要做的事有三件:
第一,廢除現有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進而制訂符合《憲法》規定的不動產征收法律法規。按照《憲法》、《物權法》的規定對《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底消除地方政府通過拆房賣地牟利的渠道。如果僅僅是廢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并不能改變目前拆遷擾民的狀況。
第二,真正做到讓人民在政策和法律制訂、官員選拔任用上有話語權、監督權。干部的權力受到制約,就能減少拆遷擾民現象的發生。依法保護群眾的正當防衛的權力,遏止暴力拆遷蔓延的勢頭。
第三,堅決廢止土地財政和“政府經營城市”理念。這就需要在“精兵簡政”的同時改革財稅制度,使基層政府減少財政壓力帶來的拆遷沖動。
2021年非法強拆案件數量2021年非法強拆案件數量有300多起。
300起涉復建樓盤辦證行政爭議實質化解涉強拆案標近幾年強拆處理結果 ,2021年近幾年強拆處理結果 ,全市法院一審民商事糾紛同比下降6.42%,其中物業服務、民間借貸、金融借款相較2019年分別下降48.38%、15.97%和15.42%。
“強拆”一般是指在房屋征收過程中,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沒有協商一致,由于項目開發工程工期緊張,每拖一天就會有許多利益損失,這時有些地方近幾年強拆處理結果 的征收部門就會在未經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直接采取暴力手段,將被征收人房屋強制拆除。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出臺非法強拆法案:
法院出臺全市首家《建立健全行政爭議調解中心工作機制的備忘錄》,建立政法委領導,法院、檢察、矛調中心多方參與的“1+4+N” 行政糾紛化解模式,先后促成85起抱團訴訟鎮政府強拆案件。
老房子被政府拆怎么處理一、如果村里老房子強拆怎么辦
1、村里老房子強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提出賠償。對依法強拆近幾年強拆處理結果 的被拆遷房屋近幾年強拆處理結果 ,可根據民事訴訟法近幾年強拆處理結果 的有關規定提出執行異議,法院對該執行異議進行審查或聽證,最后作出裁決。
正當的拆毀是按照法律程序進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對法定拆遷程序作近幾年強拆處理結果 了具體規定。根據該解釋的規定,強拆作為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其執行形式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是非訴執行;應該有兩個步驟。其中非訴執行是指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一種強制執行方式。
根據訴訟法規定,申請執行期限為一年。明確規定了受理執行具體行政行為和不予執行的情形。執行者由法院專門的非訴執行者完成。但執行程序主要是指在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提起訴訟后,法院的執行機關在裁判文書生效后才執行的情形。
2、合法強拆因遵循法定的程序。合法強拆的法律程序具體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中。按照該解釋的規定,強拆作為具體行政行為,執行的形態有兩種情形:一種是非訴執行,一種是訴訟執行。
對應有兩種程序。而非訴執行就是行政機關申請強拆及權利人。申請的時效應遵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八條、九十條之規定。該解釋具體規定了受理執行具體行政行為及不予執行的情形。執行的機構有法院的專門非訴執行機構完成。而訴訟執行主要是指具體行政行為被依法提起訴訟后,待裁判文書生效以后由法院的執行機構執行的情形。在該解釋的第八十四條、八十五條均有體現。
被拆遷人的房屋被合法強拆,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程序提出執行異議,法院會就此執行異議進行審查或舉行聽證,并最終作出裁定。
二、房屋被違法強拆了怎么辦
非法強拆的一般維權方式如下:
1、在面臨非法侵害威脅時,正式書面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保護請求,并保留送達回執。
2、在遭受侵害時立即報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偵查,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4、在適當時機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為的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公安機關行政不作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要法律依據有:
《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該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
《人民警察法》第二條規定,人民警察的任務之一是“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
《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綜上所述,如果村里的老房子被強拆是合法的即有相關批文說明因為土地有其他的用途而征收的話,如果賠償也合理的就是要按照規定來搬遷的,但如果這個強拆是不合理的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學會保護好自己的利益。
強拆房屋如何處理非法房屋強拆近幾年強拆處理結果 的維權方式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兩種近幾年強拆處理結果 ,其中的重點就是在于對強拆行為的認定。按照拆遷程序規定近幾年強拆處理結果 ,是被拆遷人在公告期限內既沒有提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近幾年強拆處理結果 ,又在一定期限內不搬遷的,拆遷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由法院實施強制拆遷。如在房屋強拆時不符合該程序,即可認定為非法強拆房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近幾年強拆處理結果 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