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停業員工補償工資是誰發
一、正面回答
企業停工期間工資的發放標準如下企業停業員工補償工資是誰發 : 1、如果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停業員工補償工資是誰發 ,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企業停業員工補償工資是誰發 ; 2、如果企業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停業員工補償工資是誰發 ,若職工提供企業停業員工補償工資是誰發 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二、分析
企業要按時給勞動者發放工資,在解除勞動合同前,也要按一定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企業停工、停產、歇業,企業未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停工、停產、歇業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該工資支付周期的工資。
三、公司拖欠工資多長時間算違法
只要單位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未支付員工工資,那么拖欠工資就屬于違法行為。我國法律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資應當以月薪的形式發放,也包括應當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三十天內結算工資,超過三十天即構成拖欠工資。
公司停業員工怎么補償法律分析企業停業員工補償工資是誰發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企業停工、停產、歇業,企業未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停工、停產、歇業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該工資支付周期的工資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勞動者沒有到其企業停業員工補償工資是誰發 他單位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應當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違反相關規定,勞動者應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由勞動監察部門依法進行查處,有管轄權的勞動監察部門是用人單位工商注冊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或到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訴。
法律依據企業停業員工補償工資是誰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對被征收人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應當進行補償。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 第十四條 停產停業損失由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基本還未制定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具體補償的細則。在地方的實際征收的過程中,停產停業損失的標準比較低,如果企業面臨拆遷的話,再次復工生產的幾率比較小。同時還有的就是在集體土地上的企業得到的保護更少。
公司員工歇業是否有補償金?企業停業員工補償工資是誰發 你好企業停業員工補償工資是誰發 ,關于上述的問題企業停業員工補償工資是誰發 ,解答如下, 并不是歇業并不等于破產。歇業是暫時不工作企業停業員工補償工資是誰發 ,還有再次經營的時候,那么單位是不需要辭退員工的。單位歇業期間單位需要支付員工基本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依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二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企業停業員工補償工資是誰發 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公司關門員工補償工資標準根據《勞動法》企業停業員工補償工資是誰發 ,公司倒閉企業停業員工補償工資是誰發 ,應按規定給予員工解除合同補償金,標準為企業停業員工補償工資是誰發 :工作滿一年企業停業員工補償工資是誰發 的給一個月補償金(月平均工資),如果做了十年,應該給十個月補償金。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后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一、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二、公司解散的情況
1、公司章程規定解散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股東請求法院解散
4、受行政處罰解散
5、被法院宣告破產解散
6、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