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資質包工頭承擔全部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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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頭無資質用賠償。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無資質包工頭承擔全部賠償 的無資質包工頭承擔全部賠償 ,承包人于開發商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無資質包工頭承擔全部賠償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無資質包工頭承擔全部賠償 ,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對方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無資質包工頭承擔全部賠償 ,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應當就對方過錯、損失大小、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損失大小無法確定,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建設工期、工程價款支付時間等內容確定損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雙方過錯程度、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工地工人因不帶安全帶而受傷了,包工頭要承擔什么責任?包工頭工人受傷由雇主負責。雇傭關系是指受雇人向雇傭人提供勞務無資質包工頭承擔全部賠償 ,雇傭人支付相應報酬形成權利義務關系。雇傭關系是雇主和受雇人達成契約的基礎上成立的,雇傭合同可以是口頭也可以是書面的。因此,工人意外受傷,包工頭應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因為工人與包工頭之間屬于雇傭關系。
法律分析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無資質包工頭承擔全部賠償 ;二是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無資質包工頭承擔全部賠償 ;三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工人意外受傷,包工頭應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如果發包人明知包工人沒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還給予發包,應與包工頭承擔連帶的賠償責任。職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職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人們由于自身的限制需要雇傭他人來完成相關的工作,那么這種支付通過支付金額方式獲得利益的關系稱之為雇傭關系。在工作期間發生的意外事件,應該由雇主承擔一定的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各位律師:沒有報建和任何手續蓋樓工人意外死亡,業主該承擔多少責任,包工頭也該負責多少責任?工人意外受傷,包工頭應承擔全部無資質包工頭承擔全部賠償 的賠償責任。如果發包人明知包工人沒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無資質包工頭承擔全部賠償 的,還給予發包,應與包工頭承擔連帶的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屬于《工傷保險條例》2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小包工頭在工傷事故中負多少責任小包工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無資質包工頭承擔全部賠償 ,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無資質包工頭承擔全部賠償 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無資質包工頭承擔全部賠償 ,應當與小包工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拒絕承擔責任無資質包工頭承擔全部賠償 ,就去當地政府勞動保障局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法律分析
包工頭跟工人之間屬于雇傭關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在雇主對雇工的管理活動中,雇員是為雇主完成工作的,雇主是受益人。雇主應當盡到更多的注意責任。雇員為雇主從事勞動,其利益歸屬于雇主,責任也首先歸屬于雇主。既然雇主對雇員的賠償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那么這種責任的成立就不需要審查雇主主觀上存在過錯與否,即無過錯要承擔責任,有過錯更應承擔責任。如果工人屬于故意而為,那么必須要提供證據證明工人因個人原因導致操作失敗,但雇傭方監督人員已經告知其操作有誤,工人拒絕接受意見造成意外傷害的,則工人個人負擔全部賠償的50%以上,雇傭方負擔50%以下,如果工人故意而為而雇傭方監督不力的,或沒有告知其存在風險必須停止的,雇傭方需要承擔監管不力的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根據幫工人和被幫工人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被幫工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因第三人的行為遭受人身損害的,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有權請求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被幫工人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