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歲農民工死亡賠償
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五十歲農民工死亡賠償 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五十歲農民工死亡賠償 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五十歲農民工死亡賠償 ,其五十歲農民工死亡賠償 他親屬每人每月30%五十歲農民工死亡賠償 ,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第1項、第3項規定的待遇。
是由法律規范所明文規定的,在既定的時間之內,沒有提出希望得到賠償金的請求的。一旦確定職員是由于工傷,導致生命權、人身權受到侵害的,可以請求得到司法救濟。在得到工傷鑒定結果之后,就可以請求得到相應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五十歲左右工傷死亡賠償多少錢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五十歲農民工死亡賠償 :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五十歲農民工死亡賠償 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確認。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全部費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50歲工傷死亡賠償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六十二條、六十四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 工傷保險 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 供養親屬撫恤金 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 工資 6個月支付。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五十歲農民工死亡賠償 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五十歲農民工死亡賠償 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 撫恤金 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支付。 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按人社部《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確定。 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全部費用。 本人工資,是指 工傷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 職業病 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 社會保險 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