刮大風高空墜物砸車物業負責
特邀律师


前段時間在網上看到一則消息某小區里的李先生下班開車回家后將車停在自己所住小區停車位內,結果第二天早晨發現車被大風刮落墻皮砸壞,李先生報警認定車輛受損情況后,找物業要求賠償車輛損失,但物業公司認為自己沒有責任,拒絕賠償。最后李先生起訴到法院,法院支持了李先生的訴訟請求,裁定物業公司賠償李先生車輛受損維修費用。此事傳到網上后,網友分成兩派,有支持的,有反對的,筆者認為,根據刮大風高空墜物砸車物業負責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物業公司理應承擔車輛維修損失,其理由有:1、物業公司對停放在小區內車輛有看管責任和義務刮大風高空墜物砸車物業負責 ;2、物業公司對高空掉物沒有盡到提前預防責任;3、物業公司對小區破損墻面進行及時修繕。
物業公司對停放在小區內車輛有看管責任和義務
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是雇傭與被雇傭、服務與被服務關系,李先生將車輛停放在自己所居住的小區停車位上,也按時向物業公司交繳停車費,同時車輛進出小區也交了停車費,那么,物業公司就有責任和義務照看好李先生的車輛,不能只收錢不盡義務。
物業公司對高空掉物沒有盡到提前預防責任
新頒布的《民法典》將高空墜物相關情形等寫入法律條款中,物業公司在服務管理過程,應該關注高空墜物、墻皮掉落等類似情形,在此案中物業管理公司既沒有及時修復損壞的墻壁,也沒有提醒李先生停放在這里的車輛,因此沒有提前承擔預防責任,應該得到賠償。
物業公司對小區破損墻面進行及時修繕
物業公司作為服務一方,理應維護好轄區內公共設施,對破損的公共設施,利用維修基金及時進行修繕,滿足業主對小區內公共設施安全需求、美化需求等各種基本需求,顯然物業公司在服務過程中,沒有盡到責任,只想著多賺錢,沒有盡到應盡的責任,沒有提升到相應服務水平,屬于典型的只管收錢不辦事的公司,因此物業公司理應對李先生的車輛承擔維修責任。
高空墜物砸車物業責任有沒有?一、高空墜物砸車物業責任有沒有? 小區高空墜物車頂被砸刮大風高空墜物砸車物業負責 ,物業該不該負責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如果是不可抗力,物業不該負責。 如果是物業管理刮大風高空墜物砸車物業負責 的可移動物品墜落,車頂被砸,物業應該負責。 《 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七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刮大風高空墜物砸車物業負責 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為此,對于高空拋物及傷害事故物業管理部門可采取以下措施: 1、物業公司進行高空維修、清洗外墻面等高空作業時,做好防護措施,防止物品不慎墜落,在作業工作期間樹立指示牌提醒路人繞道行走或安排專門人員引導行人。 2、平時,物業公司要做好建筑外墻的檢查和日常養護,避免發生公共區域設施如外墻皮,公共區域玻璃,窗戶等物墜落造成對業主的傷害。 3、日常工作中,要通過多種形式進行宣傳教育,讓小區居民能夠認識到從高空物是不道德不文明的行為,提高居民素質,從根本上杜絕高空拋物的現象發生。 4、一旦出現高空墜物傷害事件,物業公司要做好搶救傷員和現場保護區工作,依據現場情況及時報警,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 證據保全 工作。 5、對于一些高空拋物多發部位采用先進的攝像技術進行監控,以獲取事故的第一手材料和 證據 ,使物業公司處于主動地位等等。 二、高空墜物砸到車法律責任怎么界定 1、高空墜物砸壞車輛的,應當由墜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擔 侵權責任 。 2、對此情況需要提示的,砸壞車輛造成一般損失,難以找到侵權人,不適用舉證倒置。只有造成人身傷害的才適用。 對于高空墜物的法律責任問題,刮大風高空墜物砸車物業負責 我國《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刮大風高空墜物砸車物業負責 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綜合上面所說的,高空墜物對于責任的認定,是要看具體的情況是怎么樣的,根據劃分的責任來具體協商賠償的問題,所以,在自己的車子被砸了以后,一定要先認定主要責任人是誰,這樣才能得到實際的賠償,而且對于當事人一定要做好防止高空墜物的措施,才能避免發生意外。
高空墜物砸車物業有責任嗎?高空墜物砸車物業有責任嗎? 《 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6868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刮大風高空墜物砸車物業負責 的物品造成刮大風高空墜物砸車物業負責 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 侵權責任 ;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該規定對擔責者進行刮大風高空墜物砸車物業負責 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既不會造成有損害結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濟的情況,也不會導致因義務人過多導致個人補償數額過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盡善良注意義務,預防該類事件的發生,而且也不會將補償義務人的范圍無限擴大化,所以這一立 法規 定較為合理,體現了公平原則。 在確定了承擔補償責任的責任主體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間應承擔按份責任而非 連帶責任 。理由:按份責任可以減輕壓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補償。同時,通過“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動提供 證據 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以縮小加害人范圍,經濟上的驅動更能刺激他們作證的義務。另外,按份責任的承擔也可以起到預防類似案件發生的作用。而連帶責任,一是過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責任,達不到息訴的目的且不利于社會安定;二是有違公平原則,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 承擔連帶責任 ,則會讓真正的加害人逍遙法外,使得正義無法實現;三是連帶責任將導致內部之間求償權的無法實現。 根據《民法典》規定,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因此,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通過以下幾點來確定是否免除當事人的責任。“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確定了具體的侵權責任人。相較于被害人來說,可能加害人與實際加害人同住一棟建筑物內,對于建筑物的情況較為了解,具有地理優勢和人脈優勢,可以通過多種途徑找出實際加害人來免除自己的責任。“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自己于 侵權行為 發生時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內或傷人物品不可能歸屬自己從而在時間上或客觀方面免責。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因此,在發生地震、臺風等自然災害時,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墜落,即便查明了墜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擔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