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里上班被開除有哪些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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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廠里辭退廠里上班被開除有哪些補償 的賠償情形廠里上班被開除有哪些補償 :
1、單位提出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勸退員工,單位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廠里上班被開除有哪些補償 ;
2、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單方面辭退員工,單位應當按經濟補償金廠里上班被開除有哪些補償 的標準支付雙倍賠償金;
3、因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規定廠里上班被開除有哪些補償 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而被辭退的,沒有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被公司開除有哪些賠償被公司開除廠里上班被開除有哪些補償 的補償: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廠里上班被開除有哪些補償 ,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給勞動者。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廠里上班被開除有哪些補償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廠里上班被開除有哪些補償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被公司辭退怎么補償一、被公司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1、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廠里上班被開除有哪些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的廠里上班被開除有哪些補償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廠里上班被開除有哪些補償 ,支付一個月工資補償金廠里上班被開除有哪些補償 ;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個月支付。
2、最長支付不超過12個月工資。
3、法律依據廠里上班被開除有哪些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哪些
1、經雙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根據職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2、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3、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又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4、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被廠里開除會有什么賠償員工有錯誤被開除廠里上班被開除有哪些補償 ,沒有補償單位原因解雇的廠里上班被開除有哪些補償 ,可以按在單位工作年限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分析
公司辭退勞動者的原因是什么,原因不同,補償或者賠償是不一樣的。如果勞動者有以下的情形的,公司是不需要對勞動者補償或者賠償的: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如果公司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也同意的,按照一年一個月工資的標準進行補償。如果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勞動合同的,按照一年兩個月的工資的標準進行賠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