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死亡公安機關處理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死亡外國人死亡公安機關處理 :
屬于正常死亡的外國人死亡公安機關處理 ,死者親屬或監護人、代理人須攜死者護照、死亡證明或死亡經過證明(由親屬或代理人、臨護人出具)。
外國人在華死亡的善后處理:
有接待單位的由接待單位負責;
沒有接待單位的,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處理。
同時,尸體應做防腐處理并妥為保管。
如需火化或解剖,應由死者家屬或其所屬代表團(隊)長或所屬駐華使、領館提出書面申請后方可進行。
尸體運送出鏡,由死者家屬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按我國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凡屬正常死亡,醫院可為死者出具《死亡證明書》。
凡屬非正常死亡,由公安機關或司法機關的法醫出具《死亡鑒定書》。
棺柩出境時,需持《死亡證明書》或《死亡鑒定書》以及醫院出具的“防腐證明書”和防疫檢疫所發給的“棺樞出境許可證明書”。
上述證明書均須一式兩份,一份留存公安機關或接待單位,一份交給死者家屬或其所屬的代表團(隊)長或所屬國駐華使、領館;如在境外使用,原則上須辦理領事認證。
擴展資料: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持死亡證明、戶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
死亡證明是指:死于醫療衛生單位的,憑〈死亡醫學證明〉;對公民正常死亡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憑居(村)委會或衛生站(所)出具的證明。
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屬于正常死亡者,憑殯葬部門出具火化證明。
公民在暫住地死亡的,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根據死者暫住地的戶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戶內其他人員的申報。
將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點、時間、原因等及時通知死者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由死者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死亡登記,注銷戶口。
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根據死亡人家屬的申報,也應給予辦理死亡登記,如有可疑情節,可與死亡地的戶口登記機關聯系查對。
發現來歷不明或者過路途中死亡的人, 戶口登記機關應與有關部門聯系處理。
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應通知死者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作死亡登記,注銷戶口;無法查明來歷的,應將已經查明的事項和死亡情況登記備查。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死亡證明
外國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移交什么部門的交管專業執法民警處理?外國人在中國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外國人死亡公安機關處理 的外國人死亡公安機關處理 ,依然屬于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依然是由交通事故發生地的交警部門進行立案處理。涉及民事或刑事訴訟的,由侵權行為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另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發生人員死亡交通事故的,應當將其身份、證件及事故經過、損害后果等基本情況記錄在案,并將有關情況迅速逐級上報至省級人民政府外事部門和國務院公安、外交部門。
非正常死亡警察會帶走死者遺物嗎會帶走。
[操作規程]
1.及時出警外國人死亡公安機關處理 ,迅速到達尸體所在現場。
2.劃定保護區域外國人死亡公安機關處理 ,布置現場警戒外國人死亡公安機關處理 ,疏散圍觀群眾,保護現場:有條件的,應對尸體進行遮掩保
護。
3.開展現場調查訪問,初步核查,尋找現場目 擊證人。
4.將現場有關情況及時報告指揮中心,通知刑偵或交通、消防等職能部]派員到場進行現場勘驗
檢查。
5.配合相關職能部門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6.填寫、存儲接處警記錄;處警結果需要制作法律文書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注意事項]
1.盡量保持現場原始狀態,不得觸動現場上痕跡、物品、尸體。
2.現場調查訪問的主要內容:
(1) 了解、收集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詳細經過, 發現后采取的保護措施,現場所見的情
況,有無可疑人或者其他人在現場,現場有無反常情況,以及物品損失情況等;
(2)現場可疑或者作案人數、作案人性別、年齡、口音、身高、體態、相貌、衣著打扮、攜帶
物品及特征,來去方向、路線等現場情況和線索。
3.長江干線無名尸體處置工作由長江航運公安機關負責;群眾向地方公安機關報案的,應當先期
受理并通知長江航運公安機關處理。
4.發現外國人死亡的,應當及時通知同級出入境管理部門;需要對外國人尸體進行檢驗的,應當
由市局刑警總隊負責。
5.對已經查明死因的尸體,沒有繼續保存必要的,應當通知家屬領回處理,對無法通知或者通知
后家屬拒絕領回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