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城陽區拆遷補償標準
青島市房屋拆遷不暢青島市城陽區拆遷補償標準 的標準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青島市城陽區拆遷補償標準 的面積為準青島市城陽區拆遷補償標準 ,分為貨幣補償和房屋補償。
根據《青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房屋拆遷青島市城陽區拆遷補償標準 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縣級市和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監督管理;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受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被拆遷房屋和補償房屋的面積以建筑面積計算。
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私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建筑面積為準,公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計租表載明的建筑面積為準。
無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計租表但建設合法的房屋和計租表上只載明使用面積的公有房屋,其建筑面積以批準建設文件載明的房屋建筑面積或者以房地產測繪機構實測的建筑面積為準。
第二十五條:拆遷補償可以采用房屋補償方式,也可以采用貨幣補償方式。
除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以外,由被拆遷人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六條:拆遷房屋實行房屋補償的,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和建設工程的性質,實行就地或者異地補償。
第二十七條:拆遷住宅房屋實行就地房屋補償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按照被拆遷房屋面積補償;
(二)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積;
(三)被拆遷房屋面積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計算;
(四)被拆遷房屋面積與住房改善面積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補償,差額部分由被拆遷人按照拆遷區域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
第二十八條: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計算方法,被拆遷房屋面積與住房改善面積之和按照拆遷區域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結算拆遷補償金;
被拆遷房屋面積與住房改善面積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部分,以拆遷區域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的百分之五十結算(但不得低于同期經濟適用住房的平均銷售價格),計入拆遷補償金
擴展資料
拆遷住宅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一)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承租人選擇房屋補償且被拆遷人同意解除租賃關系的,由房屋承租人向被拆遷人支付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購買被拆遷房屋所應當支付的價款,拆遷人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原房屋承租人進行房屋補償,補償房屋的產權歸原房屋承租人。
(二)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且被拆遷人同意的,由拆遷人將按照本條例規定計算的拆遷補償金扣除房屋承租人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購買被拆遷房屋所應當支付的價款,余款支付給房屋承租人,扣除款支付給被拆遷人。
(三)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承租人與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方式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補償。補償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再行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四)私有出租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要求實行貨幣補償但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補償。
參考資料來源
青島政務網-青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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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青島市城陽區拆遷補償標準 的有關費用,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執行以下標準(青政發〔2007〕68號):
1、搬遷補助費:
(1)住宅:每戶600元。
(2)非住宅: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0元。
拆遷人應在被拆遷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搬遷騰房時一次性支付。
2、臨時過渡補助費:
拆遷住宅房屋,實行房屋補償,被拆遷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拆遷補償協議約定自行找房在外臨時過渡的,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據拆遷補償協議約定的臨時過渡期限,在被拆遷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搬遷騰房時,按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25元一次性計發臨時過渡補助費。拆遷人不能按照拆遷補償協議約定的期限交付補償房屋而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被拆遷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應按照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40元逐月計發臨時過渡補助費。
拆遷住宅房屋,實行房屋補償,按照拆遷補償協議約定由拆遷人提供被拆遷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周轉過渡房屋的,在拆遷補償協議約定的臨時過渡期限內的,對被拆遷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不予發放臨時過渡補助費;超出拆遷補償協議約定期限后,由拆遷人對對被拆遷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25元逐月發放臨時過渡補助費。
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25元一次性計發10個月臨時過渡補助費。
3、經營性補助費:
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按以下標準發放經營性補助費:
(1)實行房屋補償的,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據拆遷補償協議約定的臨時過渡期限,在被拆遷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搬遷騰房時,按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以每平方米每月60元的標準一次性計發經營性補助費。因拆遷人責任造成超過拆遷補償協議約定的臨時過渡期限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應按照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90元逐月計發經營性補助費。
按拆遷補償協議約定由拆遷人提供被拆遷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周轉過渡房屋的,不予發放經營性補助費。但因拆遷人的責任造成超出拆遷補償協議約定的期限的,按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以每平方米每月60元逐月計發經營性補助費;發放經營性補助費的,不予發放臨時過渡補助費。
(2)實行貨幣補償的,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按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60元一次性計發10個月經營性補助費。
拆遷住宅、非住宅兼用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按被拆遷房屋作為非住宅使用的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60元一次性計發10個月經營性補助費。拆遷住宅、非住宅兼用房屋的臨時過渡補助費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按照拆遷住宅房屋規定的有關費用標準辦理。
各市和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的具體標準和支付辦法由當地人民政府制定,報青島市人民政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