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溺水同伴都要擔責嗎
這是個案例你可以看一下未成年溺水同伴都要擔責嗎 ,案情顯示,丁一、劉宏、蘇青、陳文、趙華為同學關系。2020年5月的一天,五人相約聚餐飲酒至晚上十一點多。散場后,五人并沒有回家,而是趁著酒興來到公園的湖中游泳。五人將衣服脫在“湖深危險 禁止游泳”警示牌下,紛紛下水。丁一不小心滑入深水區,在場同伴立即呼救、打電話報警,救援隊趕到現場,將丁一打撈上岸,其已經失去生命體征。丁一的父母遂將觀景湖的管理單位水務局、街道辦、下水同伴及其監護人告上法庭,索要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該湖為開放性生態觀景湖,并非營業性游泳場所,水務局和街道辦作為觀景湖的管理人,僅對該湖水利設施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對進入公園游玩的人,管理人已在湖邊多處醒目位置安裝未成年溺水同伴都要擔責嗎 了禁止游泳的警示牌,盡了安全提示義務,故水務局、街道辦對丁一的溺水死亡不承擔民事責任。
丁一與其他四名同學一起決定到觀景湖玩水的行為,應當屬于邀約行為,五人均為十六、七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理應能夠預見到下湖游泳具有危險性,五人明知該湖禁止游泳,自身又不會游泳,在深夜、酒后下湖玩水練習游泳,使危險性明顯增加,五人邀約參加危險行為,與丁一不慎滑入深水區,導致悲劇的發生具有一定因果關系,對此丁一自身應承擔主要責任,其余四名同學均具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過錯責任。故判決劉宏、蘇青、陳文、趙華共同承擔10%的連帶償賠償責任,共計84658元,鑒于四人均為未成年人,由四人的監護人承擔上述賠償責任。
大好年華不幸溺亡,令人心痛。但家庭監管和孩子自身安全防范意識的缺失,是更應該反思的地方。承辦法官表示,生命的逝去值得未成年溺水同伴都要擔責嗎 我們每個人警醒,社會、家庭、學校、各職能部門等都要重視起來,加強未成年人安全防范意識,別讓悲劇一再發生。(文中均為化名)
未成年人一起游泳,淹死了一個,另外的人有責任嗎?說一點責任都沒有未成年溺水同伴都要擔責嗎 ,那是不人道的,關鍵是看提議去游泳到底是誰主張的,若是淹死的小孩提議的。哪么你們表示一下慰問這也是必要的。若是你的小孩或是另一個小孩提議的,哪么責任就要大一點了。不過由于都是限制民事能力人(未成年人)哪么賠償責任就要小孩的監護人來承擔了。
不會說追究刑事方面的責任。未成年溺水同伴都要擔責嗎 他們都不該承擔,也不需要承擔。
未成年人結伴玩,一人溺水身亡同伴需要賠償嗎?依據過錯負責。
民法按照公平責任未成年溺水同伴都要擔責嗎 ,可能要適當補償一點。
結伴岀去海邊游玩,其中一人不幸溺水身亡,其他人需要負責任嗎?結伴游泳未成年溺水同伴都要擔責嗎 ,必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未成年溺水同伴都要擔責嗎 ,無法一概而論,但總未成年溺水同伴都要擔責嗎 的歸責原則應當是過錯責任原則。即有過錯則有責任,無過錯則無責任。同伴之間有互相照顧未成年溺水同伴都要擔責嗎 的義務。即與其年齡和智力相符合的及時發現的義務;出事后及時采取與其年齡和智力相符合的積極救援義務。注意一點:同伴之間沒有必須自己親自去救援的義務,除非是救生員。如果同伴能及時發現并及時采取救援行為的,原則上,同伴沒有過錯。如果確實有必要的,可以采取公平的原則,適應予以補償。
一、《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一款明確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未成年溺水同伴都要擔責嗎 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結伴游泳,實際情形千變萬化,十分復雜,只能作一簡單探討。
1、如果是成年人的,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生疏的海水中游泳,應該預見到有一定的危險性,輕易下水是導致其溺亡的主要原因。
2、如果是未成年人,其監護人監護不力是原因之一;同行人明知未成年人的,特別是組織者,有臨時監護的責任。但都是未成年人的,互相之間均無此責任。
3、任何時候,同伴之間有互相照顧的義務。即與其年齡和智力相符合的及時發現的義務;出事后及時采取與其年齡和智力相符合積極救援義務。
沒有及時發現的,有過錯;發現后,沒有及時打電話報警,沒有及時采取正確方式呼救的,爭取最有利的救援時間的,有過錯;但沒有必須自己親自去救的義務,除非是救生員。如果及時發現并及時采取救援行為的,原則上,同伴沒有過錯。如果確實有必要的,可以采取公平的原則,適應予以補償。
原則上,只要同伴之間不是采取欺騙、威脅、恐嚇等不正當手段使不會游泳的同伴下水游泳,使不愿到深水區的同伴到深水區游泳等,同伴在水里是自愿、自由活動而溺水死亡的,本人就應當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當然,兒童就應當由其監護人承擔監護不力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