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和期限
1、年限計算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上海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和期限 的年限上海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和期限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上海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和期限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上海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和期限 ,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2、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3、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和期限是多久呢經濟補償金上海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和期限 的標準和期限如下上海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和期限 :經濟補償金要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上海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和期限 的年限上海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和期限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這里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上海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上海經濟補償金上海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和期限 的計算標準
上海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上海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和期限 ,經濟補償金應該大家都是有一定的了解的,一般勞動者在面對不合理的辭退時,公司是需要對勞動者進行賠償的,以下了解上海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
上海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1
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工作年限的計算標準是: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上海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和期限 ;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標準支付。
月工資的計算標準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為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資,工資計算標準最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上海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一、年限計算標準
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注意這里是“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不是“本單位連續工作年限”,細微的變化,說明勞動合同法在計算工作年限時已經不再局限于“連續工作年限”了,即使勞動關系有中斷,也可以合并計算工作年限。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之規定,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統一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以六個月作為分界線作出不同的規定,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相比之前的一刀切均視為一年的規定更公平合理。
二、不再限定補償年限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之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在新法下,此兩種情形經濟補償已經沒有12個月的限制了。
三、工資計算基數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之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基數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依據該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勞動合同法簡化了工資的計算標準,
規定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里的工資是指勞動者的應得工資,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的所謂“最低工資”或者“基本工資”作為工資計算基數是不對的。
四、針對高工資收入者的計算封頂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這里勞動合同法僅對高收入者經濟補償作了補償年限和補償基數的限制,對普通勞動者是沒有限制的,只要勞動者月工資不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就不存在“三倍”和“12年”的計算封頂。
上海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2
一、經濟補償金個稅法律依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規定:
“(一)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 [1999]178號)的有關法規,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法規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二、經濟補償金個稅的計算方法
(1) 計算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如未超過,則不納稅,例如沈陽市上年度的職工平均工資為38553元,3倍的數額為115659元。
(2) 計算月工資薪金,按職工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進行平均計算,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3) 扣除當月保險費之后與扣除標準進行比較,如未超過扣除標準,不納稅;
(4) 超過扣除標準,計算每月個人所得稅;
(5) 計算應納稅總額,為每月應繳納個稅金額與工作年限的積(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三、上海市經濟補償金個稅計算標準
首先計算出應納稅額部分:
經濟補償金-社平工資3倍=應納稅額部分即:600000-181305=418695(2)然后根據應納稅額、工作年限,套用適用稅率及速算扣除數,計算出單年經濟補償金個人應繳納的個稅:
【應納稅額/工作年限(超過12年按12年計算)-免征額350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經濟補償金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即:【418695/12-3500】*25%-1005=6842、81元。總稅金則為總稅金應該是6842、81*12=82113、72元。
上海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3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
1、 是根據勞動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個規定相對于老的規定對企業來說更公平一些。
2、 標準有了上限,即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多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應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上海勞動合同終止補償金計算標準是怎樣的?一、 上海 勞動合同終止 補償金計算標準是怎樣上海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和期限 的? 勞動合同法 規定, 經濟補償金 計算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上海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和期限 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此處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 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經濟補償金分段計算上海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和期限 : 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后解除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 法規 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經濟補償金計算年限: 對于因用人單位的合并、兼并、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另外,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 終止勞動合同 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 經濟補償金中的月平均工資是指勞動者在 解除勞動合同 前12個月的月實際平均工資,而不僅僅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基本工資。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 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資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二、經濟補償支付的條件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上海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和期限 他情形。 在獲得經濟補償金之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還需要確認是否有資格獲得相關的補償金。同時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與當事人的工作年薪和月工資有很大的關系的,在超過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時就將無法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金,還是希望當事人及時向用人單位提出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