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情鑒定原告簽字了又去鑒定
受害人要求第二次驗傷傷情鑒定原告簽字了又去鑒定 的傷情鑒定原告簽字了又去鑒定 ,不需要嫌疑人同意傷情鑒定原告簽字了又去鑒定 ,但應由公安機關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是否需要進行第二次驗傷(即傷情鑒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傷情鑒定原告簽字了又去鑒定 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傷情鑒定原告簽字了又去鑒定 ,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對傷情鑒定有異議如何重新鑒定【法律分析】
可以向辦案部門提交申請傷情鑒定原告簽字了又去鑒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傷情鑒定原告簽字了又去鑒定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申請應提交辦案部門,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重新鑒定傷情鑒定原告簽字了又去鑒定 的程序
1、重新鑒定,申請應提交辦案部門,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申請書一般提交給負責該案件的部門,具體就是交給承辦案件警官。
2、如果經重新鑒定后,鑒定結論有改變的,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如果鑒定結論沒有改變,鑒定費用則要重新鑒定申請人自行承擔。
3、申請重新鑒定時,辦案機關會要求受害人予以配合的。不配合的,對其提交的原鑒定結論不予采用。
4、傷情重新鑒定,可以在接到傷情鑒定結論書后,法院判決前,隨時提出;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應當區別情況具體對待。
一是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在偵查階段都已經作過,案件起訴后,被告人、被害人認為鑒定結論有錯誤,申請人民法院再作鑒定,審判人員應當在綜合案情的基礎上,再作重新鑒定。二是對人身傷害程序上的法醫學鑒定,被告人、被害人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應當在醫學鑒定的基礎上,委托有鑒定資格的醫院作傷情程序的法醫鑒定。三是對同一專門性問題數次鑒定結論有異議,再三要求重新鑒定的,法院應當對數次鑒定結論進行內容、程序、方法、人員全面細致審查,對確系存在鑒定結論有明顯錯誤的,當事人的申請理由合理的,可以另行委托新的鑒定部門進行重新鑒定,反之,不予重新鑒定;四是當事人申請到外地(出省范圍)重新進行司法鑒定的,可以選擇當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五是對同一個人身傷害案件幾個司法機關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不一致,應當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重新鑒定,不能請其傷情鑒定原告簽字了又去鑒定 他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或者補充鑒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
第二十條 對人身傷情進行鑒定,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鑒定機構二名以上鑒定人負責實施。
傷情鑒定比較疑難,對鑒定意見可能發生爭議或者鑒定委托主體有明確要求的,傷情鑒定應當由三名以上主檢法醫師或者四級以上法醫官負責實施。
需要聘請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鑒定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鑒定聘請書》,送達被聘請人。
第二十一條 對人身傷情鑒定意見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自愿放棄做傷情鑒定并簽了字,還可以申請做傷情鑒定嗎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要看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把別人打傷了,是需要賠償別人傷情鑒定原告簽字了又去鑒定 的相關費用。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近親屬對傷情鑒定結論提出異議,申請重新鑒定傷情鑒定原告簽字了又去鑒定 的,司法機關一般應當進行重新鑒定,并且對人身傷害進行重新鑒定傷情鑒定原告簽字了又去鑒定 的,應當在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在省級人民政府指定以外的醫院或者其傷情鑒定原告簽字了又去鑒定 他機構所作出的鑒定結論無效,不能作為證據采信和使用。另外,重新鑒定的鑒定人必須是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中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務人員。如果構成故意傷害罪可以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任然要做傷情鑒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傷情鑒定原告簽字了又去鑒定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輕微傷鑒定書下來了簽字了對方也是能要求對方從新監定嗎?都已經簽字了傷情鑒定原告簽字了又去鑒定 ,重新鑒定除非是提出異議傷情鑒定原告簽字了又去鑒定 ,找更權威傷情鑒定原告簽字了又去鑒定 的地方鑒定傷情鑒定原告簽字了又去鑒定 ,否則是不可以傷情鑒定原告簽字了又去鑒定 的。
當事人自愿傷情鑒定又反悔要求做鑒定怎么辦正式傷情鑒定之前傷情鑒定原告簽字了又去鑒定 ,當事人有權選擇做還是不做傷情鑒定,無論民事,刑事。如果做了后,就不能選擇隨意要求重新做傷情鑒定,必須要有法定傷情鑒定原告簽字了又去鑒定 的哪幾項理由,否則不予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