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人員死亡事故標準
重大安全事故煤礦人員死亡事故標準 的死亡人數標準為十人以上三十人以下。對于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重傷煤礦人員死亡事故標準 ,或者五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煤礦人員死亡事故標準 ,也認定為重大安全事故。法律規定對于重大事故,需要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對于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或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此規定。
煤礦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特大事故的劃分法律分析:煤礦特別重大事故煤礦人員死亡事故標準 ,重大事故煤礦人員死亡事故標準 ,較大事故,一般事故通過死亡人數、重傷人數、經濟損失三方面來區分。
一.死亡人數:根據事故中煤礦人員死亡事故標準 的死亡人數可以區別事故重要程度,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稱為特別重大事故煤礦人員死亡事故標準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稱為重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稱為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稱為一般事故。
二.重傷人數:根據事故中的重傷人數可以區別事故重要程度,造成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的事故稱為特別重大事故;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的事故稱為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事故稱為較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下重傷的事故稱為一般事故。
三.經濟損失:根據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可以區別事故重要程度,造成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稱為特別重大事故;造成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稱為重大事故;造成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稱為較大事故;造成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稱為一般事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一條 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煤礦死亡事故賠償標準如果是煤礦事故因工死亡煤礦人員死亡事故標準 ,死亡賠償金(實際上應為補助金)從60萬元起。
一、因工死亡待遇:
(1)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煤礦人員死亡事故標準 的20倍煤礦人員死亡事故標準 ;
(2)喪葬補助金: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3)供養親屬撫恤金:按死亡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該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兒增加10%;
(4)交通費等。
如果是煤礦事故因工受傷,需要經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賠償金按傷殘等級評定和相關補償標準確定。
二、根據《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領取撫恤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就業或參軍的;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死亡的。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標準為48個月到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非法用工單位發生礦難,死亡賠償的標準。
所謂非法用工單位,是指在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而招用職工的單位。
擴展資料: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7175元)。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工傷賠償標準
煤礦事故賠償標準法律分析煤礦人員死亡事故標準 :屬于工亡,可以獲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費根據當地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6個月的. 撫養人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被撫養人撫恤金標準為:配偶每月40%煤礦人員死亡事故標準 ,其煤礦人員死亡事故標準 他親屬每人每月30%煤礦人員死亡事故標準 ,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一)治(醫)療費。治療工傷所需費用必須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外地就醫交通費、食宿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四)康復治療費。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五)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六)停工留薪期工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七)生活護理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八)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九)傷殘津貼。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
(十)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十一)喪葬補助金。職工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