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法官枉法裁判誰賠償
民事案中法官枉法裁判執行回轉不能可以申請國家賠償民事案件法官枉法裁判誰賠償 ,如果國家公民合法權益遭到侵害民事案件法官枉法裁判誰賠償 的話,是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無論是在民事刑事還是行政當中都是可以的,只是賠償方式與標準不同。如果認為判錯了,如是一審案件可上訴,終審可申請審判監督程序即再審程序重新審理。
法律分析
如果法院確實判錯案了,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給當事人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失的可獲國家賠償。通常情況下,民事錯判往往會形成受益人錯判糾正后,法院可以對已被執行的財產,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如果民事錯判沒有受益人或對已經被執行的財產無法返還的,受害人則難以取得有效的救濟與賠償。對此類損害必須由國家負責賠償。民事錯判賠償一般要滿足條件有:法院制作的判決書、裁定書已執行完畢,依審判監督程序再審后,被本院或者上級法院依法撤銷。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判決不能執行回轉,沒有不當得利人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國家對其遭受全部損失予以賠償。如果法院的錯判執行后部分可以回轉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國家賠償剩余部分。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民事案件法官枉法裁判誰賠償 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如果法官判錯的話國家賠償問題不能一概而論,關鍵還是要看法官有沒有給當事人造成損失,如果有損失的話,是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第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程序,適用本法刑事賠償程序的規定。
法官犯法判錯了官司給我造成巨大損失誰來賠?法官犯法判錯民事案件法官枉法裁判誰賠償 了官司民事案件法官枉法裁判誰賠償 ,造成巨大損失時民事案件法官枉法裁判誰賠償 ,由國家來賠償當事人。
法律分析
法官程序違法屬于審判階段程序性違法,一般民事案件法官枉法裁判誰賠償 的處理意見是發回重審,法官在法院內部接受處罰。故意違反法律、審判紀律、審判管理規定拖延辦案,或者因過失延誤辦案,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相關法律法條規定予以處分。故意違反規定拖延辦案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起到關鍵性作用,有些法官辦案可能存在程序違法,經投訴舉報后,查清事實,法院會對涉事法官行政處罰,該停職就停職,如果有受賄等犯罪情節的,還會開除公職并移送檢察院立案處理,追究其刑事責任。違法的辦案就是屬于亂使用自己的職權,傷害到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只要當事人遇到這種情況就要懂得如何用法來進行保護自己的利益,讓法院來進行重審自己的案件,但前提也是必須要有合法的證據,這樣才能得到執法人員的認可。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對執行機關轉請的有關材料,應進行認真審查,發現原判決確有錯誤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原案進行重審,對于罪犯的申訴,也應及時審查,對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民事案件法官枉法裁判誰賠償 :有新的證據足以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據以定刑量罪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依據之間存在矛盾的;原判決、裁定使用法律有錯誤的。經審查,如果認為判決沒有錯誤的,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應當具函通知移送材料的監獄或其他執行機關;如果認為罪犯的申訴沒有根據的,可以駁回申訴。申訴期間,原判決不得停止執行。根據監獄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提請處理意見書之日起6個月內將處理結果通知要求審查的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回避。前兩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法官故意枉法裁判該如何處理法官故意枉法裁判一般情況下都要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是要判到十年有期徒刑的。
法律分析
法官故意枉法裁判會構成枉法裁定罪。認定法官枉法裁判,首先的有枉法裁判行為,對于案件的枉法裁判,無外乎以下幾個方面,違背事實,違背法律,損害一方當事人合法權益,違背事實這個相信大家從字面意思就能理解,就是法官在對這個案件的認定上做手腳,對事實不充分的事實進行違法認定為充分證據,或者對證據充分的證據找各種理由不予認定。打官司就是打證據,證據是否被認定直接決定著官司的輸贏,對證據的審查、判斷、認定這是法官的權利,在這方面如果存私信,是很容易損害一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對于法律對案件的適用方面,這個也是法官的權限,法官在適用法律的時候故意曲解法律、濫用法律,都會對案件的結果有很大影響。民事案件法官枉法裁判誰賠償 我國法律是有明確規定的,對于枉法裁判罪,是需要法官是故意的情況下的才構成的,也就是說這個罪名只能是故意犯罪。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民事案件法官枉法裁判誰賠償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三百九十九條之一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事案件法院法官違法判案,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給當時人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有沒有民事賠償法刑事案件有國家賠償民事案件法官枉法裁判誰賠償 ,民事案件沒有。不服一審判決可以上訴。不服二審判決可以依法申訴。
一審法官枉法錯判,市中院改判我勝訴,我可否申請國家賠償?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申請國家賠償民事案件法官枉法裁判誰賠償 ,但能否獲得賠償取決于案件的具體情況。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民事案件法官枉法裁判誰賠償 :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民事案件法官枉法裁判誰賠償 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民事案件法官枉法裁判誰賠償 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條,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該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一條,賠償請求人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二條,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應當說明與受害人的關系,并提供相應證明。
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申請書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并注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擴展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三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四條,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本條規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五條,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處理賠償請求,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
被羈押人在羈押期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羈押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七條,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處理賠償請求,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必要時,可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情況、收集證據。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對損害事實及因果關系有爭議的,賠償委員會可以聽取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的陳述和申辯,并可以進行質證。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八條,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決定;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九條,中級以上的人民法院設立賠償委員會,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審判員組成,組成人員的人數應當為單數。
賠償委員會作賠償決定,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必須執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枉法仲裁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參考資料來源:西雙版納州公安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參考資料來源: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