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一人死亡事故處理
特邀律师


煤礦發生傷亡事故后,現場人員要立即將情況報告調度室或企業負責人。企業負責人或有關人員接到事故信息后,要立即用電話或其它方式如實向當地人民政府、安監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按有關規定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死亡3人以上就是特大事故,要報國家安監總局,死亡1人就要上報省上。隱瞞煤礦一人死亡事故處理 的給以記過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煤礦一人死亡事故處理 的,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交通運輸安全生產事故統計報表制度(試行)的通知》1.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由縣級人民政府初步認定,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認。2.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初步認定,報省級人民政府確認。3.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由省級人民政府初步認定,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確認。4.特別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初步認定,報國務院確認。5.已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事故,按生產安全事故進行報告。偵查結案后認定屬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管理案件的,憑公安機關出具的結案證明,按公共安全事件處理。
礦難死一人一般受什么處罰礦難死一人一般將罰款20萬元到50萬元煤礦一人死亡事故處理 ,如果是違反規定導致事故則加重處罰。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遠遠低于保證精確度的最小流量煤礦一人死亡事故處理 ,將導致無輸出(如渦街流量計)或輸出信號被當作小信號予以切除(如差壓式流量計),這對供方來說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為煤礦一人死亡事故處理 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對于一套具體的熱能計量設備,供需雙方往往根據流量測量范圍和能夠達到的范圍度,約定某一流量值為“約定下限流量”,而且約定若實際流量小于該約定值,按照下限收費流量收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顯示儀表中實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第四十六條 礦山企業主管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百零九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煤礦死亡1人培訓主任負啥責任答案參考如下:
第一條為嚴肅事故責任追究煤礦一人死亡事故處理 ,促進安全生產責任落實煤礦一人死亡事故處理 ,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事故單位責任人的責任追究:
1、煤礦發生一次死亡1人事故
給予事故直接責任人開除留用處分煤礦一人死亡事故處理 ;給予負有主要責任的事故區隊分管副職、正職撤職處分;給予負有責任的技術分管負責人、分管副職、黨政正職警告、記過直至降職處分。其煤礦一人死亡事故處理 他事故責任人依照上級事故調查處理意見追責。
2、煤礦發生一次死亡2人或年內累計死亡3人事故
給予事故直接責任人開除處分;給予負有主要責任的事故區隊分管副職、正職撤職處分;給予負有責任的技術分管負責人、分管副職撤職處分;給予礦黨政正職降職處分,免職。其煤礦一人死亡事故處理 他事故責任人依照上級事故調查處理意見追責。
3、煤礦發生較大事故
給予事故直接責任人開除處分;給予負有主要責任的事故區隊分管副職、正職撤職處分;給予負有責任的技術分管負責人、分管副職撤職處分;給予礦黨政正職撤職處分。其他事故責任人依照上級事故調查處理意見追責。
4、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依據上級事故調查處理意見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5、發生較大涉險事故,給予事故單位負責人通報批評、行政警告直至記大過處分。
6、地面非煤生產單位發生事故,比照煤礦事故處理規定追究責任。
第三條對子公司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
1、所屬煤礦發生一次死亡2人或年內累計死亡3人事故,給予業務主管部門分管副職撤職處分,給予正職記大過處分;給予子公司分管副總工程師、分管副職記過處分;給予黨政正職警告處分。其他事故責任人依照上級事故調查處理意見追責。
2、所屬煤礦發生較大事故,給予子公司業務主管部門分管副職、正職撤職處分;給予子公司負有責任的分管副總工程師撤職處分;給予分管副職、黨政正職記過、記大過、降職直至撤職處分。其他事故責任人依照上級事故調查處理意見追責。
3、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依據上級事故調查處理意見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4、發生較大涉險事故,給予子公司負責人通報批評、行政警告直至記大過處分。
5、地面非煤生產單位發生事故,比照煤礦事故處理規定追究子公司有關人員責任。
第四條對集團公司副總工程師(助理)以及業務主管部門責任人的責任追究:
1、煤礦發生一次死亡1人事故,給予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分管負責人通報批評。
2、煤礦發生一次死亡2人或年內累計死亡3人事故,給予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分管副職、正職通報批評、行政警告直至記過處分;集團公司分管副總工程師(助理)書面檢查。
3、煤礦發生較大事故,給予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分管副職、正職記過、記大過直至降職處分;給予集團公司分管副總工程師(助理)通報批評、行政警告直至記過處分。
4、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對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負責人、集團公司分管副總工程師(助理)依據上級事故調查處理意見追責。
5、發生較大涉險事故,給予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負責人、集團公司分管副總工程師(助理)通報批評、行政警告直至記過處分。
6、地面非煤生產單位發生事故,比照煤礦事故處理規定追究責任。
第五條對集團公司煤礦五人小組、安全管理監察部門責任人的責任追究:
1、煤礦發生一次死亡1人事故,給予五人小組組長、煤礦安全監察處副處長記過處分。
2、煤礦發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給予五人小組組長、煤礦安全監察處副處長記大過處分;給予五人小組管理部分部部長記過處分;給予五人小組管理部分管副部長、煤礦安全監察處處長警告處分。
3、煤礦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對部門責任人依據上級事故調查處理意見追責。
第六條煤礦發生傷亡事故,對集團公司安全生產掛牌責任人依據上級事故調查處理意見追責。
第七條對生產安全事故遲報、謊報、瞞報的,視情節輕重,對責任主體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給予記過、記大過、降職直至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對事故單位班子成員的經濟處罰:
1、煤礦發生一次死亡1人事故,扣罰礦黨政正職上一年年薪30%,扣罰其他班子成員上一年年薪5%。
2、煤礦發生一次死亡2人或年內累計死亡3人事故,扣罰礦黨政正職上一年年薪30%,扣罰其他班子成員上一年年薪10%;屬子公司礦的,扣罰子公司黨政正職上一年年薪10%,扣罰子公司其他班子成員上一年年薪5%。
3、煤礦發生較大事故,扣罰礦黨政正職上一年年薪40%,扣罰其他班子成員上一年年薪20%;屬子公司礦的,扣罰子公司黨政正職上一年年薪20%,扣罰子公司其他班子成員上一年年薪10%。
4、煤礦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扣罰礦黨政正職上一年年薪60%至80%,扣罰其他班子成員上一年年薪30%至50%;屬子公司礦的,扣罰子公司黨政正職上一年年薪30%至50%,扣罰子公司其他班子成員上一年年薪20%至30%。
5、地面非煤生產單位發生事故,比照煤礦事故處罰規定,對事故有關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
6、對發生事故遲報、漏報的單位主要負責人扣罰上一年年薪40%,直接負責的主管人扣罰上一年年薪20%;對發生事故謊報或瞞報的單位主要負責人扣罰上一年年薪100%,直接主管負責人扣罰上一年年薪50%。
7、對已被上級部門給予事故經濟處罰的,不再重復罰款。
8、經濟處罰由集團公司考核辦按規定下達執行;子公司所屬單位的,由子公司執行。
第九條組織處理、行政處分由集團公司相關職能部門按照集團公司有關規定程序下達決定。
第十條本規定解釋權屬集團公司安委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大同煤礦集團公司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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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煤礦一人死亡事故處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煤礦一人死亡事故處理 :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山西呂梁一煤礦雨水灌井致一人遇難,后續該如何施工呢?在施工過程當中安全管理人員應該要監督管理到位煤礦一人死亡事故處理 ,同時作業前要對作業工人進行一個安全技術交底煤礦一人死亡事故處理 ,而且施工過程當中安全管理人員要定期檢查煤礦的安全防護設施以及警報器煤礦一人死亡事故處理 ,只有這樣才能夠最大程度的不再發生煤礦安全事故。
在山西呂梁發生了一起煤礦安全生產事故,這起事故導致一人死亡,而這起事故主要發生的原因是當地年下暴雨,導致煤礦的一個雨水井灌滿了水,從而讓下面的作業工人死亡,而這起事故發生以后當地的有關部門非常重視,并要求該家煤礦進行一個整改,同時也要求這家煤礦公司對死亡員工進行相應的賠償。后續施工該如何進行呢煤礦一人死亡事故處理 ?
這家煤礦公司發生安全事故以后引起了很多網民的關注,所以很多網友都在質疑這家煤礦公司出現事故之后該如何后續施工,那么這家公司后續施工就應該加強安全管理,煤礦工作人員下井前一定要做好安全教育技術交底,同時安全管理人員要定期檢查相關設備,只有這樣保證施工安全才能夠繼續施工。要知道煤礦作業本身就是一個非常危險的事情,如果安全管理人員沒有管理到位很容易引發一系列安全事故。總結
總的來說,山西呂梁的一個煤礦發生了安全事故引起了很多網民朋友的關注,而在這起安全事故中已經造成一人死亡,所以相關煤礦企業一定要以這個安全事故為警示作用,對于一些下井的工人做好相應防護措施以外,安全管理人員也必須監管到位,要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同時也要做好一些防護措施。而這起事故給廣大車企一個警示作用,企業一定要做好安全工作,這樣才能夠那公司順利的經營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