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發生變化的無罪賠償
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司法解釋發生變化的無罪賠償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司法解釋司法解釋發生變化的無罪賠償 的主要內容和出臺背景等情況。
據介紹,這部有23個條文的《司法解釋》已于今年1月1日起生效,針對刑事賠償法律適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作出司法解釋發生變化的無罪賠償 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內容涵蓋侵犯人身權和侵犯財產權的刑事賠償兩大類型。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劉合華從七個方面對司法解釋的內容進行了詳細的分析。
《司法解釋》首先明確了“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公民申請賠償應當以“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為前提,而刑事訴訟過程中久拖未果的案件在各地普遍存在。
此次,《司法解釋》將七種特殊情形認定為刑事賠償中的“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出現這些情形,當事人就可以申請賠償。包括辦案機關決定對賠償請求人終止偵查的;解除、撤銷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或者人民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后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法院準許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撤訴的,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對刑事自訴案件按撤訴處理的”。劉合華說這些規定是為了避免“救濟無門”,較好地解決了刑事訴訟程序與刑事賠償程序的銜接問題,能有效地規范刑事訴訟中公權力的使用,將在一定程度上減少“疑罪從掛”侵犯權利的情形。
《司法解釋》還將七種侵犯財產權的情形納入刑事賠償審查范圍,保證了財產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進入國家賠償程序并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端痉ń忉尅穼o罪羈押賠償進行合理解釋。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對于數罪并罰的案件經再審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 實踐 中存在監禁期限超出再審判決確定刑期的情形。對此,有觀點認為個罪改判無罪但非完全無罪,不屬于無罪被羈押,不符合“無罪羈押賠償”原則,不應予以賠償;有觀點認為應予賠償。《司法解釋》對此爭議問題予以明確。認為盡管被超期監禁的公民并非完全無罪,但由于其中的部分罪名已經不成立,針對這類具體個罪而言的超期羈押行為構成無罪羈押,應當予以賠償。這樣規定也是對刑事賠償司法實踐發展的回應,如“蕭山五青年案”中的部分賠償請求人就存在“再審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監禁期限超出再審判決確定的刑期”的情形。
《司法解釋》還就再審無罪賠償、免責條款的適用、賠償法律關系主體、賠償標準、賠償金的確定、賠償決定的效力等方面的多個重要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刑事賠償事關人權保障憲法原則的貫徹落實,事關受公權力機關侵害的權利獲得有效救濟,事關國家機關違法行權的及時糾正,事關人民群眾對司法信心的重塑,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中的重要環節。近年來有哪些案件備受關注,這部《司法解釋》出臺有什么背景?
近年來,諸多刑事賠償案件備受關注。比如,內蒙古呼格吉勒圖案再審改判無罪案,呼格吉勒圖父母獲得了205萬多元的國家賠償,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100萬元;浙江張氏叔侄曾被認定構成強奸殺人犯罪,分別被判處死緩和有期徒刑20年,再審宣告無罪后,兩人分別獲得了110萬國家賠償;還有“蕭山五青年案”、“王本余案”、“福清紀委爆炸案”等刑事賠償案件,都受到了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劉合華分析,刑事賠償案件雖然整體數量不多,但社會影響和關注度極高,所以司法機關在堅決防止和依法糾正冤假錯案的同時,應將處理好冤錯案件的依法賠償作為工作的重中之重。
2010年12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施行,該決定對國家賠償法進行了諸多修改。其中,刑事賠償取消了確認前置程序和共同賠償,確立了多元的歸責原則,將錯誤刑事拘留賠償修改為違法刑事拘留賠償、錯誤逮捕賠償修改為無罪逮捕賠償,增加了精神損害賠償和利息的賠償,明確了違法不作為賠償等。這次立法修改體現了擴大賠償范圍、提高賠償標準、確立正當賠償程序以保障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的立法精神。而兩高的司法解釋,對新的規定給予了更詳細的明確。
兩高國家賠償司法解釋規定了多少種賠償情形兩高 國家賠償 司法解釋規定了 司法解釋規定司法解釋發生變化的無罪賠償 ,解除、撤銷拘留或者 逮捕 措施后雖尚未撤銷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判決宣告無罪,但是符合下列6種情形之一的,屬于終止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這6種情形為司法解釋發生變化的無罪賠償 : (一)辦案機關決定對 犯罪嫌疑人 終止偵查的; (二)解除、撤銷 取保候審 、 監視居住 、拘留、逮捕措施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三)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四)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五)人民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后超過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六)人民法院準許刑事 自訴案件 自訴人撤訴的,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對刑事自訴案件按撤訴處理的。 但賠償義務機關有 證據 證明尚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且經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查屬實的,應當決定駁回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 司法解釋規定,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后,有下列7種情形之一,且辦案機關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或者返還財產的,屬于侵犯財產權,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這7種情形為司法解釋發生變化的無罪賠償 : (一)賠償請求人有證據證明財產與尚未終結的刑事案件無關,經審查屬實的; (二)終止偵查、撤銷案件、不起訴、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銷強制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四)未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 立案 后超過兩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五)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六)人民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后超過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七)對生效裁決沒有處理的財產或者對該財產違法進行其司法解釋發生變化的無罪賠償 他處理的。 但有第三項至六項規定情形之一,賠償義務機關有證據證明尚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且經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查屬實的,應當決定駁回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 司法解釋是對法律的一種補充和完善,由于法律條文具有精簡和一定的滯后性,因此司法解釋往往更新的速度較快,文本的內容比較完善。在以上的內容中,國家賠償司法解釋將賠償的情形規劃為13種,前面六種可以賠償,后面七種不予賠償。
國家賠償法施行前被判刑,后改判無罪,如何賠償及補發工資等問題根據《國家賠償法》司法解釋發生變化的無罪賠償 的規定司法解釋發生變化的無罪賠償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改判無罪,原判形罰已經執行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秶屹r償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再審改判無罪的, 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國家賠償計算規定。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法院判有罪,又改判無罪。到哪個部門申請國家賠償向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法》司法解釋發生變化的無罪賠償 :
第十七條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司法解釋發生變化的無罪賠償 ,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司法解釋發生變化的無罪賠償 ,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后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無罪拘留的賠償原則所謂無罪羈押賠償原則司法解釋發生變化的無罪賠償 ,是指司法機關對被害人沒有犯罪司法解釋發生變化的無罪賠償 的拘留、逮捕、判處拘役、徒刑等羈押行為是錯誤的,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法律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按照上一年度國家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秶屹r償法》第十七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和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權獲得賠償司法解釋發生變化的無罪賠償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的,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三)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唆使、放縱司法解釋發生變化的無罪賠償 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2019年刑事賠償司法解釋內容解讀今日上午司法解釋發生變化的無罪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通報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的主要內容和出臺背景等情況,《司法解釋》已于 1月1日起 正式實施。
新發布的《司法解釋》共23條,針對刑事賠償法律適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作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內容涵蓋侵犯人身權和侵犯財產權的刑事賠償兩大類型,具體包括對“中止追究刑事責任”的認定、侵犯財產權的賠償審查范圍、違法刑事拘留賠償、再審無罪賠償、免責條款的適用、賠償法律關系主體、賠償標準、賠償金的確定、賠償決定的效力等方面的多個重要問題。
“疑罪從掛”案件受害人可獲國家賠償防止權力濫用
《司法解釋》明確“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七種特殊情形:辦案機關決定對賠償請求人終止偵查的;解除、撤銷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后超過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法院準許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撤訴的,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對刑事自訴案件按撤訴處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劉合華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司法解釋》是注重要落實憲法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莊嚴承諾,強調的是權利救濟理念。所以,在諸多條款設計上突出的是保護賠償請求人的權利,強調規范國家機關要依法行使職權,要嚴格限制國家機關免責條款的適用。其中,司法解釋最大的亮點是明確了特定情形下疑罪從掛案件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具體而言,當國家機關對公民的人身羈押或者財產進行查封、扣押、凍結的,在解除、撤銷強制措施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護著撤銷案件的;或者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后雖未解除、撤銷強制措施,但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以及未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國家機關對財產進行查封、扣押、解凍的立案后超過兩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賠償請求人有權依法申請國家賠償獲得權力救濟?!端痉ń忉尅愤@一規定不僅保障了受害人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而且能充分發揮刑事賠償制度的倒逼功能,將有效防止權利的濫用。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副廳長鮮鐵可強調,《司法解釋》條文的規定與國家賠償法的立法精神是高度一致的。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公民申請刑事賠償應當以“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為前提,鮮鐵可表示,對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應當作實質理解,而不應拘泥于字面表述?!坝械陌讣k案機關一掛十幾年,既不作結論,也不進行實質性的辦理工作,實際上屬于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端痉ń忉尅返囊幎ǎ粌H忠實于法律文本的文義,還深入探尋其精神實質,是貫徹實施國家賠償法、切實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必然要求。此外,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等司法解釋,規定了司法機關在法定期限屆滿前應當作出將案件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最終結論,并依法變更或解除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依法進行處理。這兩個條文立足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針對 實踐 中存在的執法不規范行為,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據的?!滨r鐵可說。
《司法解釋》明確了特殊情形:賠償義務機關有證據證明尚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且經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查屬實的,應當決定駁回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鮮鐵可表示,這樣較好地實現了刑事訴訟程序與國家賠償程序的有效銜接,也實現了刑事追訴與權利救濟的平衡。
刑事賠償標準提高不低于民事賠償標準
在確定賠償標準方面,《司法解釋》不僅借鑒了民事侵權的賠償標準,而且還考慮到刑事賠償的特殊情況,最大限度給予受害人以權利救濟?!端痉ń忉尅穼γ袷虑謾噘r償標準的借鑒,如醫療費賠償標準、護理費賠償標準、殘疾生活輔助具費賠償標準、誤工減少的收入賠償標準、身體傷殘賠償標準、撫養費賠償標準等;又如財產損害賠償標準,借鑒《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侵害司法解釋發生變化的無罪賠償 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司法解釋發生變化的無罪賠償 他方式計算”進行了相應的規定。而《司法解釋》對受害人最大限度給予權利救濟的特殊規定,則如對于扶養費賠償標準,“能夠確定扶養年限的,生活費可協商確定并一次性支付。不能確定扶養年限的,可按照二十年上限確定扶養年限并一次性支付生活費,被扶養人超過六十周歲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扶養年限減少一年;被扶養人年齡超過確定扶養年限的,被扶養人可逐年領取生活費至死亡時止”;又如殘疾賠償金標準,“有扶養義務的公民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賠償金可以根據傷殘等級并參考被扶養人生活來源喪失的情況進行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陳現杰表示,過去大家都認為,國家賠償法是有限賠償,賠償標準是偏低的。但是修訂后的國家賠償法體現了充分保障權利的救濟觀念,所以賠償標準也在逐漸地提升。這次制定《司法解釋》體現了這一點,比如在誤工費賠償、護理費的賠償、醫療費的賠償、殘疾賠償方面,很多規定都借鑒和參考了民事賠償的相關規定,很多標準與民事賠償相一致,不低于民事損害賠償標準,有的標準還要略高于民事損害賠償。比如殘疾賠償金,適用的標準是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作為一個基準標準。而民事侵權當中,是按照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作為賠償指標,那個指標遠遠低于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這兩年國家職工工資標準達到四萬多,但是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大概兩三萬,農村居民純收入更低。從這個意義上來看,國家賠償已經在賠償的標準方面朝著“填平補齊”的方向在發展,更充分的救濟權利。同時還充分考慮了國家賠償的特點,采取了更有利于保護權利的一些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