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過失造成損失賠償比例
工作失誤造成公司損失員工賠償多少要看具體情況員工過失造成損失賠償比例 ,沒有統一員工過失造成損失賠償比例 的標準。如果是故意造成的,則全額賠償;若過大過失造成的,則部分賠償,賠償比例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沒有統一標準;若一般過失造成的,則無需賠償。一般先由員工本人和公司協商,協商不成的再起訴解決。
【法律分析】
勞動者的職務行為是為了用人單位的利益,其勞動風險也應當歸于利益的享有者,對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當由用人單位來承擔。但是,如果勞動者對損害的發生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可以免責的話,則是對用人單位的侵害。因此,是否要求勞動者承擔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危險程度、技術技能、設施設備、監管力度等因素,依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各自的過錯程度,決定其責任大小和分擔額度。其一,主觀惡性造成的經濟損失勞動者應全額賠償。如果導致經濟損失的發生是由于勞動者惡意為之,用人單位不但可以全額追償經濟損失,還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二,重大過失造成經濟損失勞動者應部分賠償。重大過失與故意或惡意存在本質的區別。重大過失所導致的經濟損失往往不能僅歸咎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安全意識、質量意識、管理方式也存在關聯因素,用人單位不能要求勞動者全額承擔賠償責任,應按照責任分擔比例適當要求勞動者承擔部分損失。其三,如果勞動者的一般過失造成經濟損失則無須賠償。由于用人單位的經營活動都是由勞動者的具體行為實施的,勞動者的行為也就等同于用人單位的行為。如果勞動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的任一失職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用人單位都要求勞動者賠償,無疑加重了勞動者的責任,轉移了用人單位的經營風險。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因員工失誤導致的損失由誰承擔【法律分析】
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是故意造成的員工過失造成損失賠償比例 ,則全額賠償;若過大過失造成的員工過失造成損失賠償比例 ,則部分賠償,賠償比例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員工造成損失賠償標準,通常是在員工離職后發生的,雙方已不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追究勞動者的損失賠償責任,可以按照雙方約定并結合實際損失大小要求勞動者進行賠償,此時用人單位追究勞動者的賠償責任主要以民法通則等作為法律依據,以實際損失為主要參照標準。
(一)對于在職期間所導致的損失,應考慮勞動關系的特殊性。
1、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既是企業財產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業內部的管理者和監督者,所以一旦發生勞動者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情況,用人單位就具有雙重身份,即既是受害人,又是勞動者的管理者。如果在此情況下讓勞動者承擔所有的賠償責任,那么企業作為管理者就不再承擔任何責任,此不符合公平原則。
2、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對價即勞動報酬與勞動者創造的勞動成果具有不對等性,企業作為勞動成果的享有者,更應承擔經營風險。
3、用人單位的每一項工作都由不同的勞動者來完成,如果嚴格要求勞動者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實質是將企業的經營風險全部轉移到勞動者身上,這對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來說,不盡合理。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員工因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的損失,賠償百分之50,合理么?員工因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員工過失造成損失賠償比例 的損失員工過失造成損失賠償比例 ,應該依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和崗位責任制規定進行賠償,如果在合同中有相關的賠償比例,并依據勞動合同法和責任制進行賠償50%屬于合理。供參考。
員工因工作疏忽給企業造成損失應怎樣賠償造成損失通常是在員工離職后發生的員工過失造成損失賠償比例 ,雙方已不存在勞動關系員工過失造成損失賠償比例 ,用人單位追究勞動者的損失賠償責任,可以按照雙方約定并結合實際損失大小要求勞動者進行賠償,此時用人單位追究勞動者的賠償責任主要以民法通則等作為法律依據,以實際損失為主要參照標準。
一般賠償以下費用員工過失造成損失賠償比例 :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員工過失造成損失賠償比例 他賠償費用。
對勞動者違反保密約定或競業限制約定侵犯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導致損失的情形,根據相關規定,可以按第二十條的規定進行賠償(《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對員工在職期間因職務行為導致企業損失的情形,根據相關規定,只能要求勞動者進行限額賠償,如第16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