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答復意見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國家賠償答復意見書 ,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國家賠償答復意見書 ,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國家賠償答復意見書 ,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第十四條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應當在兩個月內做出賠償決定,如果國家賠償答復意見書 你的賠償是行政賠償,賠償機關到期未做決定的,適用該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如果國家賠償答復意見書 你的賠償是刑事賠償,應適用該法第二十四條的規暄。
關于國家賠償國家賠償的慨念
國家賠償,又稱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由國家對于行使公權利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
我國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該法第2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我國的《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賠償答復意見書 了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兩種國家賠償。
編輯本段行政賠償的慨念及范圍
行政賠償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的主要組成部分。
1、 賠償范圍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了行政賠償的范圍:
(1)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國家賠償答復意見書 ;
(2) 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 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 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6) 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7) 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 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9) 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已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 賠償義務機關
根據《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分以下幾種情形:
(1)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3)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4) 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5) 賠償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6) 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行政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賠償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但不得不經賠償義務機關處理而直接提起訴訟。
編輯本段刑事賠償 的慨念及范圍
刑事賠償
刑事賠償是指司法機關錯拘、錯捕、錯判而引起的國家賠償。
1、 賠償范圍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了刑事賠償的范圍:
(1) 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 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 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 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7)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 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3)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4) 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 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6)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 賠償義務機關
根據《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分以下幾種情形;
(1) 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 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3) 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4) 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逾期不予賠償或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設立賠償委員會,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審判員組成。
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賠償請求人收取任何費用。
3、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國家賠償的計算標準如下:
(1)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 ,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3、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能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
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親民獨訊對此分析深刻。
編輯本段國家賠償的費用
國家賠償的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由各級財政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分級負擔。
《國家賠償法》第32條規定了國家賠償的時效:"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國家賠償法》第33條規定了涉外國家賠償的原則:"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的,適用本法。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所屬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該國國家賠償的權利不予保護或者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所屬國實行對等原則。"這一原則性規定既體現了中國對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權利的尊重,同時也有利于維護中國的主權和尊嚴。
《國家賠償法》第14條和第24條分別規定了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中國家的追償權利:"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一)有本法第15條第(四)、(五)項規定的情形的;((四)刑訴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自身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編者注)(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編輯本段國家賠償的受理
國家賠償的受理:
( 1)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提出賠償請求的,由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受理。
( 2)公安機關對賠償請求人的申請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立案,并通知賠償請求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復。
4、國家賠償申請書
賠償請求人提出賠償請求時,應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
(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
( 2)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 3)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編輯本段國家賠償的時間要求
國家賠償的時間要求
( 1)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提出行政賠償的,應當先向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依法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2)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提出刑事賠償請求的,按受理程序辦理。經依法確認有刑事賠償范圍情形的,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給予賠償。
( 3)公安機關受理刑事賠償復議時,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決定。對復議決定有異議,賠償請求人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復議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 4)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行政復議答復意見書范文答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職務: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職務: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
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就一案提出以下答復意見:事實與理由:。
此致
答復人_______(蓋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證據材料______份。
法律依據:
《行政復議法》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賠償答復意見書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國家賠償答復意見書 ,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