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處理法規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處理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處理法規 :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處理法規 ,對肇事者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處理法規 ,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處理法規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處理法規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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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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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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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導致人死亡怎么處理一、交通事故肇事致人死亡肇事者如何處理
1、要看事故認定書,死者和肇事者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處理法規 的責任大小。
2、法律規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處理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處理法規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處理法規 ;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肇事者死亡怎么處理一、報警和受理 第八條 道路 交通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處理法規 ,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處理法規 : (一)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 (二)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 (三)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四)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六)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七)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 管制 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八)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發生財產損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五項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可以在報警后,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 停車位 置,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處理。 第九條 公路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駕駛人已因道路 交通事故死亡 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 第十條 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應當記錄下列內容: (一)報警方式、報警時間、報警人姓名、聯系方式,電話報警的,還應當記錄報警電話 (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間、地點 (三)人員傷亡情況 (四)車輛類型、車輛牌號,是否載有危險物品、危險物品的種類等 (五)涉嫌 交通肇事逃逸 的,還應當詢問并記錄肇事車輛的車型、顏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駕駛人的體貌特征等有關情況。 報警人不報姓名的,應當記錄在案。報警人不愿意公開姓名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或者出警指令后,應當按照規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有人員傷亡或者其他緊急情況的,應當及時通知急救、醫療、消防等有關部門。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響的道路交通事故,應當立即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并通過所屬公安機關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涉及營運車輛的,通知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的,應當立即通過所屬公安機關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并通報有關部門及時處理;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毀的,應當通報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二、現場處置 第二十二條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應當經急救、醫療人員確認,并由醫療機構出具 死亡證明 。尸體應當存放在殯葬服務單位或者有停尸條件的醫療機構。 第二十四條 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當按照有關 法規 和標準的規定,拍攝現場照片,繪制現場圖,提取痕跡、物證,制作現場勘查筆錄。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當進行現場攝像。 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應當由參加勘查的交通警察、當事人或者見 證人 簽名。當事人、見證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以及無見證人的,應當記錄在案。 第二十五條 痕跡或者 證據 可能因時間、地點、氣象等原因導致滅失的,交通警察應當及時固定、提取或者保全。 車輛駕駛人有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嫌疑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及時抽血或者提取尿樣,送交有檢驗資格的機構進行檢驗;車輛駕駛人當場死亡的,應當及時抽血檢驗。 三、檢驗、鑒定 第三十七條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對精神病的鑒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三十九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醫療機構具有執業資格的醫生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出具的診斷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作為認定人身傷害程度的依據。 第四十條 檢驗尸體不得在公眾場合進行。檢驗中需要解剖尸體的,應當征得其家屬的同意。 解剖未知名尸體,應當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 第四十一條 檢驗尸體結束后,應當書面通知死者家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應記錄在案,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由公安機關處理尸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對未知名尸體,由法醫提取人身識別檢材,并對尸體拍照、采集相關信息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填寫未知名尸體信息登記表,并在設區市級以上報紙刊登認尸啟事。登報后三十日仍無人認領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處理尸體。 第四十二條 檢驗、鑒定機構應當在約定或者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并出具書面檢驗、鑒定報告,由檢驗、鑒定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印章。檢驗、鑒定報告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委托人 (二)委托事項 (三)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檢驗、鑒定的時間 (五)依據和結論性意見,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的,應當有分析過程的說明。 第四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另行委托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鑒定機構另行指派鑒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第四十四條 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四、認定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 交通肇事 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五、處罰執行 第五十九條 專業運輸單位六個月內兩次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單位或者車輛駕駛人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專業運輸單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報經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作出責令限期消除安全隱患的決定,禁止未消除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并通報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及運輸單位屬地的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六、發生車輛交通事故,具體的處理有什么流程 第一步:應保護好事發第一現場,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交通管理部門報案,由交管部門進行事故的現場勘查。如果確定要負責任,不管責任大小都要向保險公司報案;如果確定不負責任,就不必向保險公司報案。因為這將決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處理法規 你明年續保時能不能得到安返。 第二步:及時報案。帶上你的保險單、行駛證和駕駛證(如果被扣就不用帶了),開上受損的車到你的保險公司,在理賠部填寫《車輛出險登記表》、《出險通知書》,協助保險理賠人員查檢出險車輛。 第三步:定損。拿著《車輛出險登記表》去找理賠部定損人員,并確定修理項目和修理費用。定損后,會給你一張《定損單》,一定要留意:1、不要遺漏修理;2、注意修理費不能定得太低,以防修車時不夠用。 第四步:修車。送車時要拿上《定損單》,把它和車一起交給修理廠。修理廠將按照《定損單》上所定項目修車。車修好后憑《提車單》支付修理費后把自己的車提回,同時索要加蓋了修理廠公章的修車發票、《托修單》、《施工單》、《材料單》。 第五步:開具事故證明。拿著對方車的修車發票和對方車主一起去交警隊結案,得到一張加蓋公章的《事故證明》,就可以拿回自己被扣的證件。 第六步:遞交單證。將準備好的《出險通知書》、《定損單》、修車發票、《托修單》、《施工單》、《材料單》、《事故證明》、《賠款結算單》到保險公司理賠部,就可以等著領賠款了。 第七步:領賠款。大約在一星期之后你會接到保險公司的領賠款通知,屆時就可以帶上公章, 身份證 明和《車輛出險登記表》領回賠款了。出游回來后,你還應該將愛車帶到汽車修理廠去進行一次保養檢修。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一般如何處理1、報警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處理法規 ,由交警部門出具 事故責任認定書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處理法規 ,劃分雙方責任。 2、如果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肇事車輛負事故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處理法規 ,則肇事司機 構成交通肇事罪 。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處理法規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處理法規 ;因 逃逸致人死亡 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受害人家屬有權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同時,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被告人支付喪葬費、 死亡賠償金 以及被扶養人生活費。 4、如果肇事司機駕駛車輛屬于私人行為的,則應當由其承擔 民事賠償責任 ;如果肇事司機駕駛車輛屬于履行職務行為的,則應當由其雇主或其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5、如果肇事車輛有交強險和商業險的,應當首先由交強險在第三者責任范圍內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不足部分,再由交強險在第三者責任范圍內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仍有不足的,由肇事司機或其雇主、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6、立案所需材料包括:身份證、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主要證據材料。 7、受害人家屬應當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亡認定,然后請求用人單位參照《 工傷保險條例 》對受害人進行賠償。雙方可以先就賠償問題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受害人家屬有權向用人單位住所地法院起訴。 8、立案所需材料包括:身份證、起訴狀、主要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