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法院
基層人民法院是指在基層法院 我國縣(市)、自治縣、市轄區設立的審判機關。基層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中最低一級的審判機關基層法院 ,其主要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第一審行政案件以及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基層法院 ,但是依法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基層人民法院由院長1人,副院長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另設書記員、法醫、司法警察若干人。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行政審判庭,庭設庭長、副庭長。
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縣人民法院、市轄區人民法院。
基層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設立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和經濟審判庭,庭設庭長、副庭長。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地區、人口和案件情況可以設立若干人民法庭。
基層人民法院審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審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除審理案件之外,還處理不需要開庭審判的民事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并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拓展資料:一、人民法院一般指基層法院,中級法院大于人民法院。
二、法院分為四個級別:
1、基層人民法院,
2、中級人民法院,
3、高級人民法院,
4、最高人民法院
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縣人民法院、市轄區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基層人民法院有哪些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縣人民法院、市轄區人民法院。
基層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基層法院 ,副院長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設立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和經濟審判庭,庭設庭長、副庭長。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地區、人口和案件情況可以設立若干人民法庭。
基層人民法院審判刑事和民事基層法院 的第一審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規定基層法院 的案件除外。除審理案件之外,還處理不需要開庭審判基層法院 的民事糾紛和輕微基層法院 的刑事案件,并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我國的基層人民法院是指我國的基層人民法院是指如下基層法院 :
基層人民法院包括基層法院 :縣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縣人民法院、市轄區人民法院。
基層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基層法院 ,副院長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基層法院 ,設立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和經濟審判庭,庭設庭長、副庭長。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地區、人口和案件情況可以設立若干人民法庭。基層人民法院審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審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除審理案件之外,還處理不需要開庭審判的民事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并指導人士調節委員會的工作。
人民法院對法律事務程序性的決定,如是否立案,稱為裁定;實質性的案件審理決定,稱為判決。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合議制,由該案的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合議。人民法院設立審判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審判委員會的任務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由院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基層人民法院包括哪些我國基層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最低一層的人民法院基層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在縣、縣級市、自治縣、市轄區設立基層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包括基層法院 :縣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縣人民法院、市轄區人民法院。
基層法院是什么意思基層人民法院是指縣級、不設區的市級、市轄區設置的法院。基層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基層法院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就是說基層法院 ,一般民事案件都由基層法院管轄基層法院 ,或者說除基層法院 了法律規定由中級法院、高級法院、最高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層法院管轄。大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