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損傷
人體損傷鑒定標準分為三個等級: 1、重傷: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人體損傷 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人體損傷 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人體損傷 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 2、輕傷: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人體損傷 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3、 輕微傷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法律依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 5.1 顱腦、脊髓 5.1.1 重傷一級 a植物生存狀態。 b)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c)偏癱、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體癱的運動障礙(重度)。 e)重度智能減退或者器質性精神障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 重傷二級 a)頭皮缺損面積累計75.0cm2以上。 b)開放性顱骨骨折伴硬腦膜破裂。 c)顱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現腦受壓癥狀和體征,須手術治療。 d)顱底骨折,伴腦脊液漏持續4周以上。 e)顱底骨折,伴面神經或者聽神經損傷引起相應神經功能障礙。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是怎樣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為人體損傷 :1.重傷。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人體損傷 的損傷人體損傷 ,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2.輕傷。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人體損傷 ,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人體損傷 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3.輕微傷。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法律依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鑒定時機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傷后即可進行鑒定;以損傷所致的并發癥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后進行鑒定。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后進行鑒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并發癥出具鑒定意見,但須對有可能出現的后遺癥加以說明,必要時應進行復檢并予以補充鑒定。 [1] 疑難、復雜的損傷,在臨床治療終結或者傷情穩定后進行鑒定。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重傷: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人體損傷 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人體損傷 的損傷人體損傷 ,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輕傷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輕微傷: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法律解析:重傷: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輕傷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輕微傷: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1)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以致傷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并發癥或者后遺癥為依據,全面分析,綜合鑒定。(2)對于以原發性損傷及其并發癥作為鑒定依據的,鑒定時應以損傷當時傷情為主,損傷的后果為輔,綜合鑒定。(3)對于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作為鑒定依據的,鑒定時應以損傷的后果為主,損傷當時傷情為輔,綜合鑒定。鑒定時機:(1)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傷后即可進行鑒定;以損傷所致的并發癥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后進行鑒定。(2)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后進行鑒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并發癥出具鑒定意見,但須對有可能出現的后遺癥加以說明,必要時應進行復檢并予以補充鑒定。(3)疑難、復雜的損傷,在臨床治療終結或者傷情穩定后進行鑒定。傷病關系處理原則(1)損傷為主要作用的,既往傷/病為次要或者輕微作用的,應依據本標準相應條款進行鑒定。(2)損傷與既往傷/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當的,應依據本標準相應條款適度降低損傷程度等級,即等級為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的,可視具體情況鑒定為輕傷一級或者輕傷二級,等級為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的,均鑒定為輕微傷。(3)既往傷/病為主要作用的,即損傷為次要或者輕微作用的,不宜進行損傷程度鑒定,只說明因果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所涉及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釋義輕傷一級人體損傷 : 1、頭皮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20厘米以上。 2、頭皮撕脫傷面積累計50厘米以上;頭皮缺損面積累計24厘米以上。 3、顱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4、顱底骨折伴腦脊液漏。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 第五條 輕傷一級 1、頭皮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20厘米以上。 2、頭皮撕脫傷面積累計50厘米以上;頭皮缺損面積累計24厘米以上。 3、顱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4、顱底骨折伴腦脊液漏。 5、腦挫(裂)傷;顱內出血;慢性顱內血腫;外傷性硬腦膜下積液。 6、外傷性腦積水;外傷性顱內動脈瘤;外傷性腦梗死;外傷性顱內低壓綜合征。 7、脊髓損傷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礙(輕度)。 8、脊髓挫裂傷。
法律條文:關于人體損傷致殘的標準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鑒定依據的人體損傷 ,以受傷后可以鑒定的損傷并發癥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受傷穩定后進行鑒定。以容貌損傷和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損傷90天后進行鑒定的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并發癥發行鑒定意見,但必須說明可能發生的后遺癥,必要時進行復查補充鑒定。疑難、復雜的損傷在臨床治療結束或受傷穩定后進行鑒定。重傷:傷害人的身體,破壞人的容貌,失去聽覺,失去視覺,失去其人體損傷 他器官功能,對人身健康造成重大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輕傷:損害人體和容貌,損害聽覺、視覺和其人體損傷 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損害人身健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輕傷:由各種傷害因素引起的原發性損傷,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傷或輕微功能障礙。《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第三條、第四條
人體損傷程度傷殘鑒定標準人體損傷程度 傷殘鑒定標準 需要結合個案綜合判斷人體損傷 ,主要分為重傷、輕傷和 輕微傷 這三類。人體損傷程度 傷殘 需要結合個案綜合判斷人體損傷 ,其中損傷為主要作用的人體損傷 ,既往傷/病為次要或者輕微作用的,應依據醫院相應條款進行鑒定。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的規定如下: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及其人體損傷 他法律、 法規 所涉及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 3.1重傷 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 3.2輕傷 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 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3.3輕微傷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