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無票乘客旅途發生交通事故受到損害,乘客能否要求賠償_對于無票乘車的旅客應該怎么處理
(撰寫后文章)
五問無票乘客交通事故賠償案
一、汽車上的意外碰撞
何先生在節假日外出旅游。他沒能買到車票,但找到一輛開往目的地的豪華大巴。上車后,司機沒有要求買票,何先生也沒有主動付錢。車輛行駛到離終點還剩3公里時,大巴撞上高速公路指示牌。事故造成12名乘客受傷,包括何先生在內。
交通部門調查發現,事故原因是司機疲勞駕駛。運輸公司對其他11名受傷乘客進行了賠償,但拒絕賠償何先生。公司認為何先生沒有車票,運輸合同不成立。何先生則認為司機允許他上車就代表合同生效,運輸公司應該承擔責任。雙方無法達成一致,何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車票是否決定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四條有明確規定。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約定,或者沒有特殊交易習慣,客運合同在承運人給乘客車票時就成立了。乘客提出購票請求相當于發出邀請,承運人提供車票就是接受邀請,合同從這時開始生效。
實際情況往往更復雜。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時會考慮三種常見情況:第一種是提前訂票的情況,乘客取票時才算正式提出請求,拿到車票合同才成立;第二種是送票上門的情況,運輸公司送票相當于發出邀請,乘客簽收才算同意;第三種是常見的"先上車后買票",乘客上車行為本身就是請求,司機允許乘車代表接受請求。
三、特殊情況的合同認定
本案屬于第三種情況。何先生雖然沒拿到車票,但他已經完成上車動作。司機沒有阻攔他上車,這個行為本身具有法律意義。運輸公司認為車票是合同成立的必備條件,這個說法不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時注意到兩個關鍵點。首先,車票只是合同的書面形式,不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其次,雙方實際履行了運輸服務,何先生確實乘坐了車輛。這種情況符合民法典關于事實合同關系的規定。
四、法律條款的具體應用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條明確規定,承運人應對運輸過程中乘客傷亡承擔賠償責任。這個責任不區分乘客是否有過錯,只要求證明傷亡發生在運輸過程中。法律這樣規定,是為了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乘客。
本案中,運輸公司提出兩點抗辯理由。第一是何先生沒有支付車費,第二是缺乏書面合同。法院審理后認為,車費支付屬于合同履行問題,不影響合同是否成立。司機允許乘客乘車的行為,已經構成事實上的合同關系。
五、法院的最終判決
法院調取了大巴車載監控記錄。視頻顯示何先生上車時,司機確實沒有阻止。運輸公司提供的排班表顯示,該司機當天連續工作超過12小時,存在明顯過失。
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三點:第一,雙方通過實際行動建立了運輸合同;第二,傷亡發生在合同履行期間;第三,事故由承運方過錯導致。法院最終判決運輸公司賠償何先生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8.6萬元。
給乘客的實用建議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注意三點:第一,乘車時盡量保留乘車憑證;第二,遇到司機違規操作要及時提醒或投訴;第三,發生事故后要立即報警并保存證據。
對于運輸企業來說,需要加強駕駛員管理,完善票務制度。不能因為乘客暫時沒買票就推卸責任,更要避免疲勞駕駛等危險行為。
法律保護的是實際發生的運輸關系,而不是單純的車票憑證。當乘客完成乘車動作,運輸服務已經開始,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就依法成立。這個判決體現了法律對消費者權益的優先保護原則。
(全文共218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