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受傷乘客后直接向肇事車追償可以嗎_賠償受傷乘客后直接向肇事車追償可以嗎
五問蘇州公交車賠償案
一、事故如何發生?
2023年蘇州市蘇滸路發生嚴重交通事故。一輛中型貨車行駛時突然偏離車道,迎面撞上四輛正常行駛的車輛。被撞車輛包括兩輛私家車、一輛面包車和正在載客的公交車。事故導致五車連撞,十五人受傷。
受傷人員中,公交乘客李某情況特殊。他的臉部傷口嵌入了事故車輛散落的煤渣,需要長期治療。這為后續賠償糾紛埋下伏筆。
二、傷者為何起訴公交公司?
李某完成基礎治療后,選擇起訴公交公司索賠。他主張自己在乘車期間受傷,公交公司應該負責。雖然實際治療花費19967.67元,但經調解獲得20050元賠償。
這個選擇引發爭議。李某明知事故責任在貨車司機,卻選擇起訴無責方。這種做法源于我國《民法典》1198條:承運人對乘客安全負有保障義務。即便事故責任明確,乘客仍有權向運輸單位索賠。
三、公交公司為何同意賠償?
公交公司雖無事故責任,仍選擇支付賠償。這反映出運輸行業的特殊法律地位。根據現行法規,公交公司作為服務提供方,需要優先保障乘客權益。
支付賠償后,公交公司立即啟動追償程序。他們保存了完整的醫療費用憑證,為后續索賠打下基礎。這種"先賠后追"的操作模式,在交通行業已成常規處理方式。
四、追償能否實現?
公交公司主張向事故責任方追討賠償。關鍵證據是交警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明確貨車司機林某負全責。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76條,賠償責任應由責任方承擔。
追償面臨兩大法律支撐點。第一,公交公司支付賠償屬于實際損失。第二,肇事貨車投保了商業三責險,保額足夠覆蓋賠償金額。這兩個條件為追償成功提供保障。
五、保險公司該不該賠?
案件爭議焦點在于保險賠付范圍。肇事貨車投保的商業三責險,雖非強制險種,但江蘇地區已實行三責險強制制度。根據最高法司法解釋,這類保險可參照交強險處理。
保險公司提出兩點抗辯:第一,公交公司不是直接受害人;第二,賠償金額包含50元訴訟費。法院審理認為,公交公司因事故產生實際支出,19967.67元醫療費屬于直接損失,應予賠付。50元訴訟費屬于維權成本,可通過其他途徑主張。
最終判決:
1. 保險公司賠付公交公司19967.67元
2. 訴訟費由公交公司自行承擔
3. 追償權訴訟費另案處理
案件啟示:
1. 運輸企業需完善保險配置
2. 事故處理要保留完整憑證
3. 追償訴訟要注意費用構成
4. 商業三責險與交強險具有同等效力
5. 維權成本需提前規劃
這個案例揭示交通事故賠償的復雜鏈條。從傷者救治到企業追償,每個環節都需嚴格依法操作。既要保障受害人權益,也要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利益,體現司法裁判的平衡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