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貨車相撞x3000乘客受傷誰人賠償_貨車撞客車造成54人死亡60
### 乘客受傷索賠案的法律爭議解析
#### 一、案件核心爭議焦點
林某等三名乘客乘坐客運公司客車時遭遇交通事故受傷。貨車駕駛員被認定承擔全部責任并簽署賠償協議,但未完全履行。三名乘客選擇以運輸合同糾紛起訴客運公司,引發兩種法律觀點分歧:一方認為應優先處理交通事故賠償,另一方支持乘客有權選擇合同索賠途徑。
本案涉及請求權競合問題。請求權競合指同一事件可能引發多種法律責任。乘客作為受害者,既可以選擇侵權賠償(告貨車司機),也可以選擇合同賠償(告客運公司)。兩種途徑在法律程序和責任認定上有明顯差異,需要明確法律適用標準。
#### 二、侵權責任優先論的主要依據
支持駁回起訴的一方提出三點理由:
1. 事故處理程序已完成
交警部門已主持達成調解協議,并明確貨車司機為賠償主體。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乘客應通過民事訴訟要求貨車司機履行協議。
2. 法律程序限制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調解書生效后,未履行方只能針對協議當事人起訴。乘客轉向起訴客運公司違背程序規定,不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則。
3. 避免重復追責
乘客損失已在交通事故處理中獲得認定,繼續索賠可能造成雙重賠償。客運公司并非事故責任方,要求其承擔合同責任缺乏直接關聯性。
該觀點認為法院應引導乘客通過執行調解協議維權,而非另啟訴訟程序。
#### 三、合同責任優先論的法律支撐
支持乘客勝訴方提出相反觀點:
1. 運輸合同關系明確
乘客購票乘車即與客運公司建立運輸合同。根據《合同法》302條,承運人需保障乘客安全,除非證明乘客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本案不存在法定免責情形,客運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
2. 調解程序不阻卻訴權
交警調解屬行政程序,不改變民事權利。乘客參與調解是配合事故處理,不等于放棄合同索賠權。賠償協議未完全履行時,乘客仍有權主張合同權利。
3. 第三方責任不影響合同義務
《合同法》121條規定:因第三方原因違約仍需擔責。客運公司可向貨車司機追償,但不能對抗乘客的直接索賠權。這保障了乘客及時獲賠的權益。
該立場強調合同責任的絕對性,認為乘客有權選擇最有利的救濟途徑。
#### 四、請求權競合的法律處理規則
1. 選擇權的法律基礎
《合同法》122條明確允許當事人選擇侵權或合同之訴。這種選擇權具有排他性,選定后不得變更,但未獲全額賠償時仍可另案主張。
2. 兩種途徑的本質差異
侵權訴訟需證明過錯,合同訴訟只需證明違約。本案乘客選擇合同訴訟可避開事故責任劃分爭議,直接追究客運公司安保失職。
3. 賠償范圍的對比分析
合同賠償不含精神損害撫慰金,但包含預期利益損失。侵權賠償包含更多項目但舉證更難。乘客基于實際情況選擇更有利的訴訟策略。
4. 司法實踐中的裁判傾向
多地法院判例支持運輸合同糾紛中乘客的索賠權。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明確:承運人安全義務不因第三方侵權免除。
#### 五、本案裁判的關鍵突破點
1. 調解協議的法律性質
行政調解不具備司法強制力,其本質是民事和解協議。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未履行的調解協議不影響另行起訴。
2. 賠償主體的責任區分
貨車司機承擔侵權責任,客運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兩種責任并行不悖,客運公司賠償后可向貨車司機追償。這種設計既保障乘客權益,又維護責任最終歸屬。
3. 訴訟時效的特殊考量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訴訟時效1年,運輸合同糾紛時效3年。乘客在事故處理1年后起訴,選擇合同訴訟更能保障時效利益。
4. 社會效益的司法考量
支持合同索賠有利于倒逼運輸企業加強安全管理。若簡單駁回起訴,可能助長企業漠視安全保障義務的傾向。
本案最終采納第二種意見具有多重意義:既維護法律賦予的選擇權,又促進運輸行業服務提升,更保障了受害者獲得充分救濟的合法權益。司法實踐中,類似案件多支持乘客選擇權,2020年交通運輸糾紛白皮書顯示,74%的同類案件判決支持合同索賠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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