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規定的證據都有哪些_法律上的證據需要具備哪三個條件
一、實物證據:物品和文件里的真相
在刑事案件中,最常見的實物證據分為兩類。第一類是能直接證明犯罪行為的物品,我們稱為物證。比如兇手使用的刀具、盜竊的現金、墻上留下的指紋,這些都是物證。物證還包括犯罪現場的血跡、腳印等痕跡,這些都能幫助還原案發過程。
第二類實物證據是書證,也就是帶有文字記錄的材料。販毒分子往來的信件、貪污案件中被修改的發票,都屬于書證。這些文件能直接反映犯罪事實,比如修改過的賬本可以證明資金流向異常。
二、人證:活生生的案件見證者
案件發生時在場的人需要提供證詞。法律要求了解案情的人必須作證,這就是證人證言。比如搶劫案發生時在便利店購物的顧客,他們看到的案發經過就是重要證詞。作證是公民義務,不能隨便找別人代替作證。
另一類特殊的人證是被害人陳述。被搶劫的便利店老板向警方說明被搶經過,這就是被害人陳述。這類證詞不僅描述受害過程,還可能提供犯罪嫌疑人的外貌特征等關鍵信息。
三、嫌疑人的自白與辯解
犯罪嫌疑人被抓后說的話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是直接認罪的供述,比如承認"錢是我偷的"。第二種情況是否認犯罪,比如說"案發時我在朋友家",或者說"雖然拿了錢但對方欠我工資"。這些辯解內容也會被詳細記錄,作為案件審理的參考依據。
四、專家提供的專業判斷
遇到專業問題時需要專家介入。法醫通過尸體檢驗判斷死因,筆跡專家鑒定文件真偽,這些都屬于鑒定結論。比如在中毒案件中,化學專家能檢測出毒物種類。精神病專家則需要判斷嫌疑人作案時是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
五、現場記錄與科技證據
偵查人員到達現場后要做詳細記錄。他們需要繪制現場圖,拍攝照片,寫下勘驗檢查筆錄。比如在命案現場記錄尸體位置、血跡分布情況。法律規定這些記錄必須有辦案人員和見證人共同簽字確認。
現代案件中還包含電子證據。監控錄像拍下的畫面、手機里的通話錄音、電腦中的交易記錄,都屬于視聽資料。這些電子數據需要原始存儲設備,比如保存監控視頻的硬盤必須直接提交,不能只復制文件。
每個證據類型都有特定收集要求。物證必須保持原始狀態,不能清洗兇器上的血跡。書證需要核對原件,復印件可能不被采信。證人作證時要單獨詢問,避免相互串通。專家必須具有國家認可的資質,普通人的意見不能作為鑒定結論。
證據之間需要互相印證。比如嫌疑人供認盜竊,還要找到被盜物品和現場指紋才能定罪。被害人陳述若與監控錄像不符,就需要進一步調查。不同證據組成完整的證據鏈,才能準確還原案件真相。
辦案人員必須依法收集證據。搜查物品需要出示證件,扣押財物要開列清單。詢問證人不能采用威脅手段,審訊嫌疑人必須全程錄音錄像。違法取得的證據,比如刑訊逼供獲得的口供,法院將不予采用。
隨著科技發展,新型證據不斷出現。無人機拍攝的現場全景圖、數字貨幣的交易記錄,這些都給證據收集帶來新挑戰。但核心原則不變:所有證據必須真實、合法,并且與案件直接相關。只有符合這些條件的證據,才能真正幫助司法機關查明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