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于交通事故處理期限有哪些規定
# 交通事故處理時間規定全解析
## 一、車輛扣留與檢驗流程
交警扣留車輛后必須當場給車主書面憑證。車主需要在30天內帶有效證件到交警部門處理。超過30天不處理且公告3個月后仍不處理的,扣留車輛會被拍賣、拆解或報廢。涉及違法犯罪的車輛會轉交其他部門。
發生事故后,交警要在3天內委托專業機構做檢驗鑒定。特殊情況下超過3天的需上級批準。尸體檢驗要在死亡后3天內安排。普通檢驗鑒定20天內完成,特殊情況可延長到60天。
檢驗結果出來后,交警要在2天內通知當事人。當事人有異議的,可在3天內申請重新鑒定。重新鑒定只能申請一次,時間與原鑒定相同。
## 二、事故認定流程
簡單事故中,交警可當場出具認定書并調解賠償。復雜事故分四種情況處理:
1. 普通事故現場勘查后10天內出認定書
2. 肇事逃逸案件抓到人車后10天內出認定書
3. 需檢驗鑒定的在結果確定后5天內出認定書
4. 未破逃逸案件接到申請后10天內出認定書
無法查清事實的交通事故,交警會出具情況說明文件。當事人對認定書不服的,可在收到后3天內申請上級復核。上級部門30天內給出復核結果,且只能復核一次。
## 三、特殊事項處理要求
事后報警的要在3天內決定是否受理。當事人需在10天內補交證據。死亡案件尸檢完成后,家屬要在10天內處理遺體。超期未處理的由警方處理尸體。身份不明的遺體登報10天后無人認領的,警方可處理。
傷殘鑒定需在治療結束后15天內申請。交警部門30天內給出評定結果。不服結果的可在15天內申請重新鑒定,上級部門30天內作出決定。
## 四、賠償調解程序
當事人達成調解意向的,可在收到認定書后10天內申請。交警部門8天內制作調解書,提前3天通知調解時間。調解期限為10天,具體起算時間分四種情況:
1. 死亡案件從喪事辦完開始
2. 受傷案件從治療結束開始
3. 傷殘案件從定殘日開始
4. 財物損失從確定損失日開始
## 五、法律追責時間限制
交警處罰當事人時,暫扣駕照最長不超過18個月。處罰從決定之日開始計算。事故未處理完但暫扣期滿的應當歸還駕照。不服處罰的可15天內申請復議,上級30天內答復。對復議結果不服的15天內可起訴。
人身傷害訴訟時效1年,財物損失2年。同時存在兩種情況的分別計算時效。傷殘案件通常從定殘日開始算1年。法院一審普通程序6個月審結,簡易程序3個月審結。二審案件3個月內判決,特殊情況可延長3個月。
申請強制執行期限為2年,從判決書規定日期開始計算。分期履行的從每期截止日算起。法院執行案件原則上6個月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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