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與公司協議解除勞動合同
一、公司與孕婦 解除勞動合同 合法嗎? 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懷孕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由于 女職工 在三期內屬于弱勢群體,因此,孕婦與公司協議解除勞動合同 我國孕婦與公司協議解除勞動合同 的法律、 法規 在這方面給予了特殊孕婦與公司協議解除勞動合同 的保護。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能因為懷孕女職工不能勝任工作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將被認定為違法。但女職工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即勞動者存在過錯的除外。 二、相關法條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 職業病 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 喪失勞動能力 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齡 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 試用期 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 勞動關系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 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用人單位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的,勞動者應當如何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 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勞動合同 或者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也就是說,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享有繼續履行合同或者支付賠償金“二選一”的選擇權,即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不愿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因客觀原因不能履行的,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3、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應當如何進行計算? 勞動者可以主張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標準支付賠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 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上對婦女懷孕期間一般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有著明確規定,主要的目的還是在于維護婦女懷孕期間的利益,用人單位應當遵守相關規定給予懷孕婦女正當的的利益,以避免出現 勞務糾紛 ,給單位和個人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如果出現相關問題應當進行合理的溝通協商來解決。
勞動法孕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公司一般不能隨意與在孕期孕婦與公司協議解除勞動合同 的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孕婦與公司協議解除勞動合同 ,但該職工存在嚴重過錯的除外。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孕婦與公司協議解除勞動合同 ,應當以經濟補償為基礎支付兩倍作為賠償金。而經濟補償按職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職工進行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孕婦與公司協議解除勞動合同 ;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孕婦與公司協議解除勞動合同 ;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孕期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1、《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孕婦與公司協議解除勞動合同 :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孕婦與公司協議解除勞動合同 ,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2、《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3、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孕婦與公司協議解除勞動合同 的意見第三十四條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孕婦與公司協議解除勞動合同 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4、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女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和孕婦解除勞動關系,怎么賠償?你好,就你描述孕婦與公司協議解除勞動合同 的問題,律師答復如下:
首先,你們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的事實,如
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過程中的文件記錄。
其次,確認勞動關系后,三期婦女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對于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故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第三,單位應當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否則應當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作為代通金
第五,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經濟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第六,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
祝福孕婦與公司協議解除勞動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