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銷了怎么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注銷了以后,公司要根據法律規定與員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并給與員工相應的經濟補償。根據公司注銷了怎么解除勞動合同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公司注銷了以后,勞動合同中止,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公司與員工的勞動合同終止,公司在進行清算的時候用公司的剩余資產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給與員工相應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公司注銷了怎么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公司注銷了怎么解除勞動合同 他情形。
如果營業執照注銷了、但員工沒有重簽合同、這種情況該怎么處理?一、公司注銷后員工如何處理
公司注銷后公司注銷了怎么解除勞動合同 ,與員工公司注銷了怎么解除勞動合同 的勞動合同需要依法解除公司注銷了怎么解除勞動合同 ,并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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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公司注銷了怎么解除勞動合同 他情形。
二、公司注銷要經過哪些程序
公司停產歇業,喪失經營能力后只有經過合法的清算、注銷程序,公司才能從法律意義上消滅,公司及負有清算責任的清算主體才能免除相關的法律責任。那么公司注銷要經過哪些程序?下面為您詳細介紹:
(一)公司內部作出解散決議。公司股東會作出公司解散的決議,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作出公司解散決議后15日成立清算組。清算開始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登記機關、稅務部門、勞動部門及開戶銀行。
(二)到工商局申請進行清算。首先,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清算指南》、《清算報告書寫格式》、《清算備案申請書》等表格,辦理清算組備案;其次,去認可的報刊上刊登清算公告;再次,制作清算開始日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三)辦理國稅、地稅完稅證明。
(四)完成清算分配方案。首先,清算公告滿三個月后,制作清算結束日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其次,制作清算分配方案;再次,由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報股東確認。
(五)到工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法律人格的的成立和消滅都以登記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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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簽合同的勞務糾紛怎么解決公司注銷了,公司注銷了怎么解除勞動合同 我們在職場中要知道一些保護自己的法律,避免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那么如果出現沒簽合同的勞務糾紛怎么解決呢,在公司注銷了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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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銷了一樣是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解決
沒簽勞動合同,沒買保險,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維護合法權益。
一、未給勞動者購買保險 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勞動者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二、未簽訂勞動合同,其賠償事宜如下公司注銷了怎么解除勞動合同 :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簽勞動合同的,不需要因此支付補償,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簽訂勞動合同的合法期限。
超過一個月,用人單位不和勞動者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屬于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公司若不支付,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 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從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資。
自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如能提出更加具體的問題,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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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辦法:
1.當事人雙方之間可以通過溝通協商解決,達成共識;
2.協商不成的,勞動者可以前往用人人單位所在地,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發起勞動仲裁的申請。
3.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產生糾紛的情況下,勞動者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4.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合同的,用人單位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3.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重要保障,是用人單位合理使用勞動力、鞏固勞動紀律、提高勞動生產率的重要手段,勞動合同的建立可以有效減少和防止發生勞動爭議的發生。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時,極為容易產生勞動糾紛。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之間建立勞務關系時,最好要以書面的形式來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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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明確要求“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但在實踐中,仍有不少企業與其職工建立勞動關系時,沒有簽訂書面合同,這種情況一般被稱為“事實勞動關系”。
從勞動法原理上分析,勞動爭議應否受理,是以爭議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其爭議是否屬于勞動爭議范圍來確定,而不是以這種關系是否合乎法定形式來確定的。事實勞動關系盡管存在建立形式上的缺陷,但仍然是勞動關系,屬于勞動法的調整范圍。因此,事實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向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申訴,有關機構應予受理。
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不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符合《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7號)的受案范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均應受理。
1、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后,雙方可以協商解決,自行處理。
2、勞動者也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如果沒有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勞動者拒絕調解而要求仲裁的,也可以由勞動者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如果勞動者對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案件申請仲裁是必須程序,人民法院只有在當事人對仲裁結果不服時才受理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