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農民死亡賠償標準
一、死亡賠償金標準是什么
1、死亡賠償金河北農民死亡賠償標準 的標準是河北農民死亡賠償標準 :
(1)如果受害人的家屬向法院起訴的河北農民死亡賠償標準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2)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3)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二、怎么開死亡證明
死亡證明開具方法如下:
1、死于醫療衛生單位的,憑《死亡醫學證明》,不是正常死亡的,衛生部門也不能確定是否正常死亡的,可以到當地公安司法部門出具死亡證明;
2、正常公民死亡的可在居委會,衛生所或者醫院出具證明;
3、公民已被火化,可要求殯葬部門出具火化證明。
農民工死亡賠償標準農民工因工死亡補償標準河北農民死亡賠償標準 :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河北農民死亡賠償標準 ;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月40%河北農民死亡賠償標準 ,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河北農民死亡賠償標準 ,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農民工死亡賠償標準是什么?農民工死亡賠償標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規定河北農民死亡賠償標準 ,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河北農民死亡賠償標準 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河北農民死亡賠償標準 ;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河北農民死亡賠償標準 ,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更多關于農民工死亡賠償標準是什么,進入:查看更多內容
農民工傷死亡賠償標準是多少農民工傷死亡賠償標準: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河北農民死亡賠償標準 ;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河北農民死亡賠償標準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農民工因病死亡賠償標準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公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 工傷保險基金 領取 喪葬補助金 、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六個月河北農民死亡賠償標準 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河北農民死亡賠償標準 ;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公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能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河北省工傷死亡賠償標準2021一、喪葬補助金
標準: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社會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公式:2020年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葬補助金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如下:
1、配偶撫恤金計算公式:工亡職工本人工資×40%/月偶撫恤金。2、其河北農民死亡賠償標準 他親屬撫恤金計算公式:工亡職工本人工資×30%/人/月他親屬撫恤金3、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如下: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河北農民死亡賠償標準 ,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河北農民死亡賠償標準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河北農民死亡賠償標準 ,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河北農民死亡賠償標準 ,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