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職工因病轉崗規定
法律分析勞動法對職工因病轉崗規定 :勞動合同法對于調崗并沒有一個具體地規定勞動法對職工因病轉崗規定 ,但是《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勞動法對職工因病轉崗規定 ,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勞動法對職工因病轉崗規定 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因此,這就對企業變更勞動合同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必須與員工協商一致,否則變更無效。
根據《勞動法》規定的原則精神,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崗位:
1、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約定予以調整。
2、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試用條件,經與員工協商,可以調整崗位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4、勞動者不能勝任原工作,可以調整工作崗位。對是否勝訴原工作,由用人單位承擔證明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四十條 工會組織應當督促并協助用人單位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有權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代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與用人單位就勞動者反映的有關職業病防治的問題進行協調并督促解決。 工會組織對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時,有權要求采取防護措施,或者向政府有關部門建議采取強制性措施;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有權參與事故調查處理;發現危及勞動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時,有權向用人單位建議組織勞動者撤離危險現場,用人單位應當立即作出處理。
勞動法規定員工病假期間單位能否給員工調換工作崗位勞動法規定員工病假期間單位不能單方面調整員工工作崗位勞動法對職工因病轉崗規定 的勞動法對職工因病轉崗規定 ,用人單位調整工作崗位勞動法對職工因病轉崗規定 ,應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勞動法對職工因病轉崗規定 ,同時病假期間應支付病假工資的勞動法對職工因病轉崗規定 ,法律依據如下:
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2、《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五十九條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擴展資料:
勞動法病假工資: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后,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勞動法關于職工病后工作權利的規定職工病假規定勞動法對職工因病轉崗規定 ,根據具體情況,可能連續一年都在休病假,若職員勞動法對職工因病轉崗規定 的病情是由于工傷導致勞動法對職工因病轉崗規定 的,職員在休假期間依舊可以領取工資,或者用人單位可以一次性給予補償金,對于由于生病無法完成公司職位要求的任務時,用人單位可以按照規定,解聘該職員。
法律分析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后,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勞動法對職工因病轉崗規定 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負傷;(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四)失業;(五)生育。勞動者死亡后,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勞動法員工生病期間可以工作調動嗎一、在員工患病需要停止工作治療期間內勞動法對職工因病轉崗規定 ,用人單位是不能解除與員工之間勞動法對職工因病轉崗規定 的勞動合同的。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對職工因病轉崗規定 :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勞動法對職工因病轉崗規定 ;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法對職工因病轉崗規定 ;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擴展資料:
不能解除合同的醫療期的期限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3條規定,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參考資料來源:重慶市南川區人民政府-以案釋法:生病治療期間單位可以辭退員工嗎
因患病,勞動法支不支持換崗如果當事人因生病但是還能不影響工作勞動法對職工因病轉崗規定 的情況下可以找領導協調勞動法對職工因病轉崗規定 ,如果患病對其勞動法對職工因病轉崗規定 他員工有影響的話也需要去協商一下勞動法對職工因病轉崗規定 ,換崗方面是可以支持的,前提是能從事勞動工作。
《勞動法》第二十六條
【解除合同提前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