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挖水坑過失致人死亡
無意造成私自挖水坑過失致人死亡 他人致死是犯罪,是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私自挖水坑過失致人死亡 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私自挖水坑過失致人死亡 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擴展資料:
案例:
2014年9月26日至28日,被告人何某甲因新建房屋需要回填房屋的基礎,雇請梁某的鉤機在岑溪市糯垌鎮龍樟村龍樟河擔水河口處的河道非法采挖河沙,造成村民日常過河的河道旁邊形成深2.17米的水坑。據悉,該處河道平時水深為10至20厘米,該村有部分村民平時從此河道過河耕種田地。
同年10月5日17時許,該村村民歐某甲的三個女兒小紅、小蘭、小青,以及鄰居家的女兒小玲等四人在龍樟河擔水河口的河道附近玩水。期間,小紅、小蘭、小青先后不慎跌落深水坑里,造成了小紅、小蘭兩人溺水死亡。
法院認為,被告人何某甲因建房在河道中采沙形成了深水坑,其應當預見深水坑可能會造成他人溺水死亡的后果,但由于其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致使兩名小孩跌落深水坑溺水死亡,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罪名成立,依法應在“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
陜西奪命水坑致2名學生溺水身亡,這水坑究竟是怎樣形成的?8月底私自挖水坑過失致人死亡 ,陜西商南發生一起學生溺亡事故,事故中2名學生失去生命。而讓學生失去生命私自挖水坑過失致人死亡 的水坑據當地村民說,是有人盜采沙石所致。
8月底,暑假的最后幾天,學生們在家附近的淺水區域玩水,結果不知道淺水區怎么有一個非常深的深坑,兩名學生掉進去之后就沒有出來,家長們發現的時候已經遲私自挖水坑過失致人死亡 了。等打消防電話求助,消防員們在深坑附近打撈了20個小時將兩名學生打撈起來,但是孩子已經沒有了生命體征。
奪命水坑位于陜西商南縣金絲峽鎮畢家灣村附近,在素秦嶺河道毗鄰滬陜高速武關河口大橋處。孩子的家長非常悲痛,質疑為什么在淺水區會有一個深達4m的深坑,并且周圍沒有任何警示的牌子。導致以為孩子是在淺水區域玩,結果被奪命水坑奪取了性命。當地的村民們都心照不宣的知道肯定是有人盜采挖出來的坑,但是也只能私底下說一下。記者也采訪了所在地的水利局,水利局局長表示,事發區域是禁止采砂的區域,并且水利局也沒有審批過采砂的手續。
但是就算水利局沒有審批過手續,也應該責令河道主管機構對其所負責的區域河道進行檢查,發生類似盜采行為的,應該進行糾正,并讓其賠償損失,采取對應的補救措施。像這樣將河道中挖出深坑的行為,應該在河道處邊緣設置警告牌。
同時無論在什么水域,家長都應該不允許孩子獨自去玩水,無論是否有安全員,家長都需要在一旁陪同,以防孩子溺水,沒有人及時將孩子搶救起來。如果無家長陪同,千萬不要讓孩子自己去水域玩水,每年溺亡的孩子非常多。同時也希望相關部門追究盜采人的責任。
不小心掉到施工方挖的水坑里,導致33歲小伙淹死,請問施工方賠工地賠償60到100萬左右。
私自挖水坑過失致人死亡 我國法律規定私自挖水坑過失致人死亡 ,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私自挖水坑過失致人死亡 ,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私自挖水坑過失致人死亡 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施工地沒有設置標識牌等造成人員死亡,則賠償金額達到100萬以上。
因公死亡待遇包括私自挖水坑過失致人死亡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喪葬補助金: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死亡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增加10%。
承包村里地挖的水坑淹死孩子誰的責任死者家長沒有盡到注意義務私自挖水坑過失致人死亡 的要承擔部分責任;土地承包人私自挖水坑過失致人死亡 ,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私自挖水坑過失致人死亡 ,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村委會作為水坑的所有者,有義務對水坑進行管理。村委會卻未盡到這樣的管理責任,故村委會在此事故中存在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