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調解的套路
事故的理賠是件很煩心的事情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調解的套路 ,如果遇上一些借機鉆空子的人,則會導致多花錢和精力。下面盤點一些新聞報道過的事故理賠時,車主碰見的坑錢套路。
事故中的那些坑錢套路
1.支付賠償金時協議的漏洞
支付賠償金后的協議中,不可以只寫支付對方賠償金多少錢,日后對方可能會反悔,提出新的要求或者訴訟。
所以如果支付給對方賠償金,應當詳細列明該賠償金包括的項目,比如醫療費、受害人及其親屬的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后續治療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等。
2.理賠記錄無中生有
不少車主為了圖方便,在發生事故后把自己的車交給修理廠來進行保險的理賠,而一些不法的修理廠會自己制造一些小事故進行騙保,以此獲取利益。這樣做對車主最直接的危害就是下一年的保費會上漲。
3.降低定損費
有些定損人員會給你少報維修項目,從而降低定損費用,這時候車主一定要核對他給你定損了哪些項目和自己真正要修的是哪些項目。
4.指定小修理廠維修
一些小的保險公司會給你指定維修廠維修,而不是去自家品牌的4S店,所以很可能出現更換的配件是廉價劣質配件的情況。
建議在投保時,要問清楚出事故后指定的維修點是在維修廠還是4S店。
5.按新車價格上險,舊車價格理賠
年份久遠的老車投保時依然需要按照新車的價格繳納保費,但是出了事故卻只能按照舊車的價格理賠是普遍存在的現象。這樣發生事故時進行理賠,就會非常的吃虧。
6.合同中名詞定義起糾紛
以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為例,消費者與保險公司的合同中約定是非營運車,消費者本身是做貿易的,需要用車輛進行運輸貨物等活動,在發生事故后保險公司認為他是營運車輛所以不予理賠。
一般這種情況,保險公司都是采用格式合同,在合同中不會詳細解釋名詞的意思和區別,所以很多車主容易上當吃虧。
7.給受傷人員墊付藥費
事故中如果有傷員送醫院,不需要墊付醫藥費,可以直接聽交警安排或者等保險公司賠償處理。否則在墊付醫藥費后,傷者可能會要求賠償私了,否則不給你醫藥費的發票,沒有發票你就無法到保險公司報銷。
萬不得已需要墊付的時候,一定要傷者自己或者其家屬的簽字和按手印的收據。
8.出現事故沒有拍照就移車
兩車刮蹭后,堵住了道路造成交通擁擠,主責方說自己全責趕緊挪車處理,等挪完車后對方馬上變臉,不承認自己全責,因為自己沒有拍照留下證據所以只能吃虧。
異地事故如何防止被坑
開車在外地出差或者自駕游的時候,如果遇上事故是非常煩人的,人生地不熟,很多事情都不知道怎么處理。千萬別做下面3件事,否則保險都會不賠,虧的就是自己了。
1.異地事故謹慎私了
在異地出了小事故的車主,往往害怕人生地不熟,處理事情麻煩,都會選擇私了。但是采用私了的處理方式,保險公司由于無法分清事故的責任,是可以選擇拒賠的。
所以建議已購買了相應保險的車輛,在自己利益沒有足夠保障的情況下,不要跟對方私了。
2.報保險后,二次損壞不獲賠
當汽車發生事故后,駕駛員未經必要的修理就繼續使用汽車,致使汽車損失擴大部分保險公司不理賠。所以事故當中,如果車輛受損程度已經不適宜繼續行駛的,建議由專業拖車公司拖往修理點。
3.定損前不要維修車輛,否則保險拒賠
有些車主在出險后不是立刻向保險公司報案,而是先找修理廠,等到車子修理完畢之后再找保險公司報銷費用。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會以無法定損為由而拒絕賠償。
事故已經發生了,唯一能做到的就是將損失降到最低,所以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調解的套路 我們在處理事故的時候一定謹慎,以防不法分子的鉆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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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如何調解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損害的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調解的套路 ,應當對交通事故當事人進行調解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調解的套路 ,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盡可能地心平氣和的進行協商和談判,并簽訂調解書。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如何調解呢? 微信關注國暉律師事務所,掌握更多法律知識。
一、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調解的概念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調解,主要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當事人的共同申請,在查明交通肇事事實及原因、分清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有關人員在自愿、合法的原則下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公平協商,以解決賠償爭議的活動。
二、參加調解的當事人
一般說來,參加調解時當事一方不得超過三人,而可以參加調解的當事人主要包括: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以及其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調解的套路 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人員。其中,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另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調解。
三、時間和地點的選擇
1、一般來說,就肇事一方來說越早調解越好,但是過早提出調解要求,又很難得到受害人的響應;就受害人一方來說,交通事故賠償調解則應該盡可能選在交警隊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制作完畢,車輛及其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調解的套路 他財產損失經過正式評估機構評估,人身受到傷害的等傷口完全愈合并進行法醫鑒定之后提出較好。一般來說,應該選擇在交警隊出具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調解的套路 了責任認定書,各種損失經過評估,受害人傷口痊愈之后提出。
2、調解的地點的選擇也同樣重要,交警隊、律師事務所、村委會、甚至是其他公共場所如茶館等都可以作為調解的地點,需注意的是,調解地點一般不能夠選擇到一方當事人家里或一方當事人享有絕對控制權力的地點進行,因為在那種環境下進行的調解,由于雙方力量的失衡,無法進行心平氣和的協商和談判。
四、申請時間
1、按照規定,損害賠償的調解申請時間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調解期限是10天針對不同的事故情形,損害賠償調解的起算時間點有所不同,(1)交通事故致人傷殘的,調解時間從治療終結或定殘之日起開始;(2)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調解時間從規定辦理的喪葬事宜借宿之日起開始;(3)僅造成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調解時間從確定損失之日起計算。五、方式
2、對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損害的,應當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調解書,各方當事人簽名,分別送交各方當事人。賠付款由當事人自行交接,當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轉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轉交,并在調解書上附記。
3、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終結書應當載明未達成協議的原因。
4、調解書生效后,賠償義務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流程是什么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流程是:報警后交通警察進行責任認定、雙方當事人協商賠償事項、無法協商的可以申請調解或依法訴訟。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調解的套路 ,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調解的套路 ,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調解的套路 ,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調解的套路 ,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調解的套路 ,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處理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處理
交通事故幾乎天天都會發生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調解的套路 ,簡單的可以通過雙方協調解決,更嚴重的導致死亡的情況可能就很難解決了,畢竟人命關天,誰都不想這種情況發生,那么實在不可避免發生了交通事故造成死亡應該怎樣處理呢?下面的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調解的套路 我為大家解答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處理 這個問題。
一、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處理 1、報案
事故發生后,事故各方車輛應停在原地,保留好事故現場,并立即向保險公司和交警部門報案;如有人員傷亡,應立即送往醫院,除非事發地段比較荒涼或者無車經過,盡量不挪動事故車。因為如果用事故車將傷者送往醫院,將造成事故責任無法認定。
2、現場處理
交警部門到現場調查取證,并暫扣事故車輛、當事司機《駕駛證》和事故車輛《行駛證》。一般情況下,交警處理的事故保險公司查勘人員無需再到現場查勘。
3、責任認定
交警部門根據事故情況作出責任判斷,并向當事各方送達《責任認定書》;如當事各方對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應在收到《責任認定書》十五日內向交警部門提出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4、傷者治療
(1)傷情診斷
醫生對傷者進行檢查,出具《病歷》和《診斷證明》,并作出是否住院治療的決定。
(2)住院治療
醫生對傷者進行治療。
(3)出院手續
主治醫生認為傷者無需再住院治療的,傷者應辦理出院手續開具《出院證明》,注明出院后的注意事項,休養時間,護理時間及護理人數。主治醫生認為傷者無需再住院治療的,傷者拒不辦理出院手續,賠償義務人應通知交警部門,從主治醫生證明傷者可以出院之日起的費用賠償義務人可以不負責賠償,保險公司也不會賠償。如傷者出院之后需繼續治療的,醫生出具《繼續治療費用預估證明》,合理的費用保險公司可以賠付。
(4)傷殘評定
傷者治療結束后,可以到相關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殘評定,如達到傷殘等級,應取得《傷殘等級證明》
(5)醫療擔保和預付費用
當肇事各方無法承擔醫療費用時,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預付醫療費用,憑醫生出具的《醫療費用預估證明》和已交費用清單可以獲得不超過所需費用50%的預付款。
(6)醫療核損
保險公司在傷者治療期間,會派醫療核損人員到醫院及交警大隊了解傷者的受傷情況和治療情況,對治療費用進行預估和監督。
5、車輛定損修理
(1)將車輛送抵定損中心并同時通知保險公司,及時定損;
(2)修理廠修車;
(3)車主提車。
6、交通事故賠償調解
(1)傷者治療結束后,事故各方可到交警大隊申請辦理賠償調解手續,也可到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及交警大隊都會根據事故各方提供的證明材料依據相關賠償標準和法規條款進行賠償調解,當事各方不服的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涉及到保險賠償的事故,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可提請保險公司作為第二被告或第三人(廈門島內法院只允許保險公司作第三人、島外可以作被告)。
7、提交單證進行索賠
付清相關費用,收集索賠資料交保險公司辦理索賠手續
8、損失理算
保險公司收到齊備的索賠單證后進行理算,以確定最終的賠付金額。
9、賠付
保險公司財務人員會根據理賠人員理算后的金額,向車主指定帳戶劃撥賠款。
二、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計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釋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作為一個民事權利主體生命權的喪失(死亡)作出的賠償。
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而生命權則是一切權利的基礎和前提,任何生命權的喪失都是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的喪失。因此,死亡賠償金實質是以受害人民事權利能力的喪失為給付條件。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傳統上有“撫養喪失說”和“繼承喪失說”兩種理論。“撫養喪失說”認為,因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生前扶養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因此喪失了生活資源的供給來源,受有財產損害,侵權責任人應當對該項損害予以賠償。
但在很多情況下,受害人并沒有需要撫養的近親屬,為平衡利益,法律規定對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反射性精神利益損害,侵權責任人亦應當賠償。我國的《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公布施行的《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基本上采納了這一理論,將死亡賠償金定性為精神損失。“繼承喪失說”認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歲內的收入“逸失”,也就是給與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體造成了應得財產的損失。因此,死亡賠償金應當是一種物質損失。
我國《國家賠償法》所確定的賠償的原則為受害人的物質損害的范圍,其將死亡賠償金也列入賠償的范圍之列,也就是確定了死亡賠償金的財產性質地位。 死亡賠償金是事故責任人支付給交通事故死亡當事人的法定繼承人或其他享有繼承權的人定額化的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死亡賠償金是結合受害人的身份來確定,賠償標準訂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賠償;第二等,農村居民,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 普遍的以戶籍為準,城鎮戶籍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農村戶籍的,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 在同一個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標準來賠償,應該說有問題,但這是規定。 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確定的死亡賠償采取的是“繼承喪失說”理論,確認死亡賠償金是對未來收入的減少的補償,根據我國目前的情況,農村戶籍人員在城鎮就業或者安家、定居的情況及其普遍,這部分農村戶籍人員的收入、生活支出與城鎮戶籍的人并無什么不同,因此以死者經常居住地作為適用城鎮標準或農村標準的條件更公平、更切合實際,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根據客觀計算方法,以定型化賠償模式來確定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和賠償年限,具體為: 就是一次性賠償20年,死亡賠償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死亡賠償金賠償的對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齡太小,賠償20年就完了,年齡大一點的就是年齡每增加一歲就減少一年。 死亡賠償金采納了系“繼承喪失說”,并非精神撫慰金,其計算公式為:
1、城鎮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歲以上的為(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為5年]
2、農村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歲以下為20年(含);60周歲以上:n=(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為5年]
3、 60周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4、60周歲—75周歲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實際年齡-60)]。
5、75周歲以上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30條規定的就是特殊情形下的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的標準。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不一致的計算方法,受害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如果低的可以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的標準賠償,盡可能的給受害人多賠償一些。
實際賠償的金額的確定以及一次性賠償原則。 第31條規定的是實際賠償的金額的確定以及一次性賠償原則。這條說什么呢?就說第19條至第29條規定的人身損害賠償的具體賠償項目,對于這些人身損害賠償項目都要實行過失相抵,就是司法解釋第2條當中提到的,按照《民法通則》第131條以及本解釋第2條的規定,實行過失相抵。凡是賠償權利人對于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具有故意或者過失的,都應當實行過失相抵,分擔損失。
選定受訴法院。死亡賠償金是按照受訴法院地的標準計算,因此受訴法院地的選擇與死亡賠償金的數額有密切聯系。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法院管轄規定,交通事故案件中有管轄權的法院一般為:被告住所地法院、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當事人在起訴前可查閱當地統計部門的統計數據,選擇標準高的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為有利,在選擇受訴法院時同時需考慮訴訟的成本,如路途遠近、賠償標準的差異比例、在當地訴訟是否方便、地方性保護等因素予以綜合考慮。
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及分配。由于交通事故致人的非正常死亡,不但造成該公民生命的喪失,同時也給死者親屬及家庭造成了極大的傷害,這種傷害不僅表現在物質上的極大損失,而且精神上的創傷及痛苦更是無法用語言表達的。但是人死不能復生,一個人的生命是無論用多少金錢也換不來的。對死者親屬的精神傷害和物質損失又是客觀存在的。我國法律在處理交通事故中規定了死亡賠償金,還是考慮到上述因素,從實際出發,對死者親屬精神上受到的痛苦以金錢補償的形式進行安慰。這不僅是一種撫慰,而且在道義上也是對肇事者不法行為的譴責。它反映了法律對生命權的保護得到了加強,也是對生命權予以重視的表現。同時,有的死者生前或以后是家庭經濟的主要來源,其死亡造成家庭經濟收入水平下降也是客觀存在的,給予一定的死亡補償費,也兼有一定的經濟補償的性質。 由于死亡賠償金兼有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的雙重性質,對于該款項的分配,應當依照立法上設立該款項的目的,并結合我國現實生活的實際情況來確定領受人的范圍和分割原則。領受人應確定在死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的范圍之內,因為他們所受到的精神創傷及物質損失是最大的,同時由于死者的非正常死亡,造成了家庭的殘缺,對于生活、工作等方面影響最大的,也是死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至于具體的分配比例,只能確定一個原則,由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按照實際情況靈活掌握,應以安定死者家屬的生活為主,精神補償為輔。死者的配偶及與死者死亡時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應當多得,與死者死亡時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即可。
如果交通事故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其標準的,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廣東省關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 受害人的戶口在農村,但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按城鎮居民的標準對待。
體數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計算,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主要條文:
第二十七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死亡賠償最高可獲百萬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出臺之后,隨之配套出臺的新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更為行人和非機動車提供了有效的權益維護。昨日,遼寧同方律師事務所張博律師在解讀人身損害賠償新標準時表示,現在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最高可達到近百萬元。
三、交通事故死亡賠償相關法條
第37條 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后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
2、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5、殘廢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8、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9、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撫養到十六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扶養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撫養人扶養五年。
10、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1、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交通事故導致死亡是極其不幸但是也很常見的情況,只能從經濟和精神上補償亡者家人,盡可能地減少他們的悲痛。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處理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