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關系有哪些賠償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系有哪些賠償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1種情形解除勞動關系有哪些賠償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或者勞動條件解除勞動關系有哪些賠償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解除勞動關系有哪些賠償 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都有哪些補償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賠償金解除勞動關系有哪些賠償 :1、在勞動合同期內(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解除勞動關系有哪些賠償 ,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系有哪些賠償 ,公司應支付2倍經濟補償金數額的賠償金。2、如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應再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3、《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4、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半年內按照半個月計算,滿半年按照1個月計算。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解除勞動關系有哪些賠償 他情形。
解除職工勞動關系補償金是怎樣賠償的一、解除職工 勞動關系 補償金是怎樣賠償解除勞動關系有哪些賠償 的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解除勞動關系有哪些賠償 的年限解除勞動關系有哪些賠償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解除勞動關系有哪些賠償 ,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 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特別困難企業 經濟補償金 的規定 1.此政策僅適用于遼寧省地方國有企業中特別困難的企業與職工 解除勞動關系 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2.特別困難企業的界定標準 特別困難企業是指上年度虧損、且固定性支出大于現金流入的企業,困難企業認定財務數據的選取,以上年末企業財務決策為基本依據,并參考《會計法》執法大檢查的檢查結論。 3.補助資金的申請 特別困難企業擬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可向同級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提交申請報告,申請報告包括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計劃、企業生產經營狀況、資產負債情況,職工工資發放情況,進中心職工簽定的協議書,領取基本生活費明細表、當期擬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及構成、解除職工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需求、自身籌集經濟補償金能力等情況,并填報《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計劃解除勞動關系職工情況明細表》(同時附《計算解除勞動關系職工個人情況表》)。 依據 勞動合同法 的規定,企業違反法律的規定解除與職工勞動關系的,需要對職工進行相應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一般以職工的工資和在企業工作的時間為準。
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哪些賠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系有哪些賠償 ,主要分為三種。分別是合法解除、協商解除與違法解除解除勞動關系有哪些賠償 ,賠償方式主要有不支付賠償、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支付賠償金。
(一)合法解除又分為不需要支付賠償金和支付經濟補償金兩種。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勞動者存在下列情形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須支付賠償:
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②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
④勞動者同時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有哪些賠償 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
⑤因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存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或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者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經提前30日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因經濟性裁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二)協商解除,協商解除也分兩種,一種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一種無須支付經濟補償。其中,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解除勞動合同是由勞動者提出,則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上述情形的解除,都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標準為經濟補償金的二倍。
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怎么算一、 解除勞動關系 經濟補償金 怎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解除勞動關系有哪些賠償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解除勞動關系有哪些賠償 ,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解除勞動關系有哪些賠償 ,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 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在勞動 合同解除 或者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時,就涉及到如何計算經濟補償的問題。計算經濟補償的普遍模式是解除勞動關系有哪些賠償 :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應得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及有關國家規定對工作年限及經濟補償標準作解除勞動關系有哪些賠償 了明確的規定。 二、計算經濟補償金有什么標準? 1、計算經濟補償中的工作年限 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應從勞動者向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如果由于各種原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及時 簽訂勞動合同 的,不影響工作年限的計算。如果勞動者連續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但先后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的,工作年限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如勞動者甲自2008年在某企業工作,期間勞動合同一年一簽,一直工作到2012年。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滿后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時,計算的工作年限應從2008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勞動者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多年,但間隔了一段時間,也先后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工作年限原則上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已經支付經濟補償的除外。總之,本條“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的規定,不能理解為連續幾個合同的最后一個合同期限,原則上應連續計算。當然,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用人單位利用短期勞動長期用工的現象將會減少,這主要是勞動合同 法規 定了兩個措施,一是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簽訂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是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用人單位也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部1996年關于終止或 解除勞動合同 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中規定,對于因用人單位的合并、兼并、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前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依照 勞動法 和原有關國家規定計算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后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2、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關于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延續了我國以往的做法。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的授權,1994年12月3日,勞動部頒布了《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了計算經濟補償時,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增加了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計算基數 計算經濟補償時,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關于一個月工資是勞動者本人月工資、本企業的職工月平均工資還是當地月平均工資,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進行了討論和研究,最后規定月工資是指勞動者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之所以如此規定,主要有以下考慮:第一,保持制度的延續性,原有規定有不足的,適當進行修改。《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按照該規定,月平均工資在不同的情形下有不同的內容,這樣的規定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護低收入勞動者的權益,但失之于設計過于復雜,不利于勞動者掌握。同時也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做法不同。因此,勞動合同法統一了月平均工資的內容,這樣便于操作,一目了然。第二,講究公平性,平衡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法規定月平均工資為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樣的規定一方面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有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比較長,最初的工資可能比最后的工資要低得多,考慮到物價等因素,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以最近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標準。另一方面也考慮到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應與勞動者本人的工資收入相適應。一般來說,某一崗位的工資受市場規律的調節,有的工作崗位的工資水平很高,有的工作崗位的工資水平較低。某一個地區,不同企業之間有著很大差別。如果規定以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或者當地平均工資為標準,將對用人單位明顯不公。 4、計算封頂 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有的意見認為有些高端勞動者,工資收入較高,談判能力較強,在 勞動關系 中并不總處于弱勢地位,如果完全適用經濟補償的規定,用人單位負擔太重,也體現不出經濟補償的性質和特點,建議勞動合同法作出調整。這種觀點有一定的合理性,目前最迫切的問題是如何更好的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低端勞動者的基本勞動權利,對于高端勞動者,可以通過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市場調節并舉的方式,保護其合法勞動權益。但考慮到我國還沒有將勞動者區分不同群體,并適用不同法律的先例,在立法技術上也較難處理,因此勞動合同法并沒有將高端勞動者排除在保護范圍之外,但在經濟補償部分對高端勞動者作了一定限制。即從工作年限和月工資基數兩個方面作了限制,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另外,為督促用人單位及時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 賠償金 。 在一些情況下,即使是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的勞動合同,但單位此時也應當按照法律中的規定支付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金。而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時候,要考慮到勞動者的工作年限、規定的計算標準、計算基數也就是月工資情況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