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解除勞務派遣合同賠償金
派遣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方式如下:
1、試用期內提前三天提前解除勞務派遣合同賠償金 ,試用期后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的。勞動派遣員工也是一樣的,辭職時,提前三十天通知派遣單位,或者實際用人單位。員工提前三十天提出辭職,不用向公司支付賠償的提前解除勞務派遣合同賠償金 ;
2、如果是勞務派遣公司提前解除員工合同的話,如果是協商解除合同的,按一年賠一個月給員工,如果是違法解除合同的,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勞務派遣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是:雙方的基本信息,甲乙雙方于年月日簽訂為期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3、被派遣勞動者因下列兩種情形被用工單位退回的,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應該依據勞動合同法支付經濟補償:
(1)被派遣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工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被派遣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務派遣協議被公司提前解除是否賠償勞務派遣協議被公司提前解除提前解除勞務派遣合同賠償金 ,如果協議有約定的提前解除勞務派遣合同賠償金 ,該公司要賠償另一方。如果派遣單位還提前違法與派遣工解約的,則要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來賠償派遣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提前解除勞務派遣合同賠償金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務派遣公司合同未到期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合同是否有賠償金?勞務派遣公司合同未到期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合同屬于違約提前解除勞務派遣合同賠償金 ,是否有賠償金,是勞務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之間的問題,與勞動者無關。
勞動者可要求用工單位出具解除合同憑證,然后返回勞務派遣公司重新安排工作。
待業期間可享受《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提前解除勞務派遣合同賠償金 ;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待遇。
由此產生的糾紛屬于勞動爭議,可通過申請勞動仲裁的方式予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