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間突發疾病沒有死亡
上班期間突發疾病上班期間突發疾病沒有死亡 ,沒有在四十八小時搶救死亡的,不屬于工傷。法律鏈接:《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上班期間突發疾病沒有死亡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沒有死亡。能否認定為工傷?上班期間突發疾病沒有死亡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第一款有這樣一個規定:“對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上班期間突發疾病沒有死亡 的,視同工傷。”在實踐當中,上班期間突發疾病沒有死亡 我碰到這這么一個案例,說有個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因突發腦出血,導致全身癱瘓,象這種情形能認定為工傷嗎?目前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雖然以前《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8條第4款曾規定:“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也就是說,職工突發疾病如果沒有死,而且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也是可能認為為工傷的。雖然《工傷保險條例》刪除了原來《試行辦法》中規定的,但是《試行辦法》并未廢止啊,其仍然還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對“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才視同工傷”也不太合理,現實中有有可能回出現以下情況,如果單位為了不讓患病職工認定為工傷,完全可以利用現代的先進醫療手段,盡力使職工搶救過程拖過48小時——由于我國目前并沒有腦死亡的鑒定標準,因此在技術上要達到這一點并非難事。
在工作時間內,突發疾病,但未死亡算不算工傷“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班期間突發疾病沒有死亡 ,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上班期間突發疾病沒有死亡 ,視同工傷”。這里“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48時”的起算時間上班期間突發疾病沒有死亡 ,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況,“48小時內”是硬指標,如超過48小時,那么患者的疾病就不是突發性疾病,按規定就不能視同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