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關停國家如何賠償
因政策性關停礦山的礦山關停國家如何賠償 ,行政機關應當給予補償。首先應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來確定補償礦山關停國家如何賠償 ,如果上述文件中沒有補償標準的礦山關停國家如何賠償 ,則應當按照企業實際投入的損失來確定補償數額。
礦山關停后的工傷賠償怎么辦?
按流程先申請工傷認定,賠償金額只有等鑒定等級后才能最終確定。
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需要在事故發生的一個月內申報,如果公司不申請,則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如果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一般設立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1、工傷報告程序;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了工傷保險的才有這個程序。
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2、工傷認定程序;
用人單位書面認可為工傷的,又沒有投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可以不走這一程序。
3、工傷鑒定程序;
4、協商賠償程序;
5、勞動仲裁程序;
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序。
6、法院審理程序;
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7、執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后,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的,則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起執行申請,由法院執行。
8、申訴程序;
對生效判決不服的,則可以申請啟動再審程序。
總結:因政策性關停礦山的,行政機關應當按照相應的法律法規給予一定量的補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對變更或者撤回行政許可的補償標準未作規定的,一般在實際損失范圍內確定補償數額;行政許可屬于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一般按照實際投入的損失確定補償數額。
礦山被關停了,一般如何賠償企業呢?獲得合法采礦許可礦山關停國家如何賠償 的礦山被關停是有補償的礦山關停國家如何賠償 ,只是,具體情況還是要具體分析的。聽礦山關停國家如何賠償 我朋友說,礦山關停國家如何賠償 他之前的礦山關停,特意去找北京的京坤律師所咨詢協助礦山關停國家如何賠償 了,提前做了兩手準備,后面賠償相對還是比較順暢的。
工廠關停怎么補償工廠關停礦山關停國家如何賠償 的補償標準如下:
1、用人單位違法辭退礦山關停國家如何賠償 ,按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支付賠償金;
2、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礦山關停國家如何賠償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3、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4、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5、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經濟補償金的給付并不是依據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是根據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直接適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礦山關停政策規定法律分析:礦山建設工程礦山關停國家如何賠償 的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的礦山關停國家如何賠償 ,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并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拒不停止生產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條 是指違反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
政府要求工廠關閉,工廠如何補償員工?如果用人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礦山關停國家如何賠償 ,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礦山關停國家如何賠償 ;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日書面通知礦山關停國家如何賠償 ,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礦山關停國家如何賠償 ,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四)其礦山關停國家如何賠償 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擴展資料:
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補償金中工資計算標準
關于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問題,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第11條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而對于上述條款中的“工資”的范圍,按照《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的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予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在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這一問題上,最容易引發混淆和糾紛的地方常見于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是否包括加班加點勞動報酬的問題。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在正常生產情況下,支付給職工的加班加點勞動報酬屬于工資的組成部分,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應包括加班加點的勞動報酬。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