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買斷工齡補償金規定
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支付哺乳期買斷工齡補償金規定 的經濟補償標準為哺乳期買斷工齡補償金規定 :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哺乳期買斷工齡補償金規定 的年限哺乳期買斷工齡補償金規定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哺乳期買斷工齡補償金規定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買斷工齡補償金規定“買斷工齡”現象主要出現在國有和集體企業。“買斷工齡”前面是個“買”字哺乳期買斷工齡補償金規定 ,即員工將連續工齡一次性賣給企業,企業以年工齡計價,不論男女老少,一次性支付連續工齡哺乳期買斷工齡補償金規定 的費用,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勞資雙方自此再無干系。由于其他企業建立時間較短,與員工一般簽訂的是短期勞動合同,合同期一到,只要一方無續簽之意,勞動關系就自然結束,企業一般不會也不可能支付工齡的買斷費用。“買斷工齡”一詞在國家規范的文件中從來未出現過,“買斷工齡”的說法既不規范也是不準確的。所謂“買斷工齡”的做法,充其量是一種企業支付高額經濟補償,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職工與企業解除了合同,結束勞動關系,只是與原企業作了了斷,它對職工未來就業不產生絲毫影響。職工離開了原來企業后有兩種可能,一是進入失業狀態,停止繳納國家規定的各種社保繳費,但原工齡仍然保留哺乳期買斷工齡補償金規定 ;二是被新單位錄用,進了新單位,該職工的工齡同樣保留,國家規定的各種社保繳費由新單位承擔,一分都不能少。無論失業還是新企業工作到退休,均按連續工齡和社保年限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待遇。因此,職工的工齡是根本買不斷的。至于“買斷工齡”的價格,完全由企業根據自身的承受能力決定,國家并無限定。“買斷工齡”的做法,從積極意義上看,只能理解為企業減員增效。企業在體制改革、產業結構調整中,要提高核心競爭力,將非核心的工種、部門剝離出去,開拓新的產業;將過多的冗員分流出去,從事企業外協服務或第三產業,是無可厚非的事情,也是現代企業發展的趨勢。但是,已經“買斷工齡”和正在“買斷工齡”的企業有幾個是屬于此類?當然,也有些“買斷工齡”的企業的確很困難,虧損一年比一年多。負有連帶責任的“婆婆”覺得長痛不如短痛,只好出錢“買斷工齡”,關閉企業,把職工推向社會。法律上沒有買斷工齡這一說,只有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的話是要支付賠償金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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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斷工齡補償金怎么算買斷工齡其實就是解除勞動關系哺乳期買斷工齡補償金規定 的一種方式哺乳期買斷工齡補償金規定 ,是按照勞動者的工齡,折算補償的金額,買斷以后脫離勞動關系。勞動者須明確的是“買斷工齡”是違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16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制度,繳納社會保險費”(72條)。可見,企業必須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保險費。如果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員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業,也能依法享受失業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員工離開單位就沒人管的問題,因此也就無須“買斷工齡”。時至今日,“買斷工齡”是國家政策法規明令禁止的,如果仍有企業在通過“買斷工齡”的形式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說明這個企業沒有依法為其員工繳納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養老保險,員工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行政主管部門也應當依法對企業進行制止和制裁。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五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十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單位買斷工齡補償款是多少【法律分析】
所謂“買斷工齡”說法現在已經為國家政策禁止,“買斷工齡”哺乳期買斷工齡補償金規定 的法律實質應該視為企業解除與員工之間哺乳期買斷工齡補償金規定 的勞動關系后企業支付給員工哺乳期買斷工齡補償金規定 的經濟補償金。買斷工齡應當視為協商解除勞動關系,應當適用如下規定確定賠償標準哺乳期買斷工齡補償金規定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哺乳期買斷工齡補償金規定 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依據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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