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確認進入國家賠償程序
(一)提交申請材料 賠償請求人申請國家賠償未經確認進入國家賠償程序 ,應當提交以下材料未經確認進入國家賠償程序 : 1、賠償申請書,載明受害人未經確認進入國家賠償程序 的基本情況、賠償請求、事實根據和理由、申請日期,并由賠償請求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未經確認進入國家賠償程序 ; 2、賠償請求人的身份證明材料,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應當提供與受害人關系的證明;賠償請求人委托他人代理賠償請求事項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明;代理人為律師的,應當同時提交律師執業證復印件及律師事務所介紹函; 3、證明賠償請求涉及的刑事拘留、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或者相關處理情況的通知書、決定書、釋放證明書等法律文書或者其他材料; 4、證明侵權行為造成損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材料。 賠償請求人不能提交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所列法律文書或者材料的,可以說明情況,接收申請的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賠償請求人書寫確有困難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提出口頭申請。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應當制作《國家賠償口頭申請筆錄》,經賠償請求人確認無誤后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 (二)受理 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收到書面賠償申請的,應當予以登記。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書面賠償申請的,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應當出具《國家賠償申請接收憑證》,并注明日期,加蓋公安機關印章或者國家賠償專用印章。 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收到書面賠償申請的,應當登記并于二十四小時內轉送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或者口頭提出賠償申請的,應當當場告知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法制部門遞交或者提出。 賠償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應當經本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負責人批準,當場或者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制作《國家賠償申請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說明的全部內容。收到申請的時間自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決定受理、不予受理、駁回賠償申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制作《國家賠償申請受理通知書》、《國家賠償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國家賠償申請駁回通知書》。 (三)審查決定 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應當自決定受理賠償申請之日起三日內制作《提交國家賠償案件情況通知書》,通知所涉執法辦案部門,并附送國家賠償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復印件。所涉執法辦案部門應當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內提供所涉執法辦案活動的情況、相關證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向所涉執法辦案部門和工作人員調查核實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所涉執法辦案部門和工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對已經受理的賠償申請,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以下決定未經確認進入國家賠償程序 : 1、請求賠償的侵權事項事實清楚,應當予以賠償的,依法作出予以賠償的決定; 2、請求賠償的侵權事項事實不存在的,依法作出不予賠償的決定。 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的決定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制作《國家賠償決定書》。 (四)執行 財政機關向賠償義務機關支付賠償費用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足額向賠償請求人支付,不得拖延、截留。 賠償義務機關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后,應當向符合國家賠償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責任人員追償賠償費用。 追償賠償費用應當結合責任人員的過錯程度、損害后果確定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但應當為責任人員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責任人員對賠償義務機關的追償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本級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二十四條 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本條規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申請國家賠償的程序和期限1.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未經確認進入國家賠償程序 的時效為兩年未經確認進入國家賠償程序 ,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未經確認進入國家賠償程序 ,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未經確認進入國家賠償程序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未經確認進入國家賠償程序 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刑事賠償的程序所謂先行處理是指賠償請求人在最終解決刑事損害賠償爭議之前須經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
“先行處理原則”有著明顯未經確認進入國家賠償程序 的優越性:首先未經確認進入國家賠償程序 ,由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未經確認進入國家賠償程序 ,表現了對賠償義務機關的尊重,為其提供了一個自己改正錯誤的機會未經確認進入國家賠償程序 ;其次,賠償義務機關為專門的司法審判機關,熟悉業務,了解案情,先行處理程序簡便、迅速,可以給請求權人提供便利、經濟的救濟;最后,習性處理程序可以消除大部分賠償爭議事項,減少專門機構的工作壓力。
提起
根據中國國家賠償法第20條的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在中國,賠償義務機關主要包括公安機關、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監獄管理機關。請求賠償應當向賠償義務機關遞交申請書,其目的在于明確請求權人和賠償義務機關之間的關系。申請書應當以書面形式提起,請求人因文化程度、健康狀況等原因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但必須有申請人和代書人的簽名。
提起刑事損害賠償的法定前提條件是司法機關依法確認發生了錯羈、錯判或違法行使職權的法律事實。但是,上述錯羈、錯判的法律事實的確認,是由司法機關依法定程序進行的。在司法機關對錯誤的刑事追究沒有得到確認和糾正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自認為是無辜受害者,要求國家予以損害賠償。
受理
賠償義務機關在收到申請人的賠償申請書后,應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審查的內容包括:⑴申請人是否請求權;⑵請求賠償的事實和理由是否確實、充分;⑶呈送的賠償義務機關是否正確;⑷是否在法定時效期限內提出申請。請求人必須在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兩年內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申請。
賠償義務機關經過審查后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在收到申請書后,對于無請求權的申請人,應書面通知其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對于不符合賠償條件,不屬于賠償范圍內的請求,應當書面通知其不予賠償,并說明理由;收到申請書的機關為非賠償義務機關的,應告知其向正確的賠償義務機關申請;對于申請書內事項不符合法律規定或有逸遺漏的,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對于符合賠償條件的,應將受理決定送達申請人。
決定
賠償義務機關受理受害人的賠償請求后,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國家賠償法第4章的規定作出處理決定并給予賠償。
關于賠償方式,國家賠償法未作規定。世界上大致有兩種方式:一是由賠償義務機關與請求人雙方協商,達成賠償協議的方式;一是由賠償義務機關單方面就賠與不賠,賠償發生和金額作出裁決的方式。其中,協議方式有它的優點,也比較符合中國一貫的立法精神。
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確 認第三章 立 案第四章 審 理第五章 復 議第六章 執 行第七章 附 則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公正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及有關法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的基本任務,是通過受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提出的刑事賠償請求,審查辦理刑事賠償案件,保障受害人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獲得賠償。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堅持依法賠償的原則,嚴格依照國家賠償法關于賠償范圍、賠償程序等規定辦理刑事賠償案件。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賠償案件,實行主訴檢察官承辦,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的制度。第五條 在辦理刑事賠償案件中,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決定,有權撤銷或者變更;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已辦結的刑事賠償案件確有錯誤,有權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
第二章 確 認第六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請求賠償的違法侵權情形,應當依法確認,未經確認有違法侵權情形的賠償申請不應進入賠償程序。(參見賠償第20條)本規定所稱確認,是指依法認定賠償請求人提出的賠償請求是否屬于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一)、(二)、(四)、(五)項、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程序。第七條 有下列法律文書或證明材料的賠償申請,請求賠償的違法侵犯人身權情形,以確認論,應當進入賠償程序:(一)人民檢察院撤銷拘留決定書;(二)人民檢察院撤銷逮捕決定書;(三)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決定書;(四)不起訴決定書;(五)人民檢察院予以糾正的復查決定書;(六)公安機關撤銷案件后予以釋放的證明書;(七)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八)對檢察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中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作出處理決定的文書;(九)對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作出處理決定的文書。但是對人民檢察院因證據不足作出撤銷案件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或者人民法院因證據不足作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申請賠償的,人民檢察院的逮捕、拘留決定有無違法侵犯人身權情形,應當依法進行確認。
第八條 證據不足的撤銷案件、不起訴案件或者判決無罪的案件,應當由人民檢察院分別下列情形對檢察機關作出的逮捕、拘留決定有無侵犯人身權情形依法進行確認:(一)對不能證明有犯罪事實或者不能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予以確認;(二)對不能證明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予以確認;(三)對有證據證明有部分犯罪事實的人拘留、逮捕,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拘留的,不予確認。第九條 請求返還被人民檢察院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的財產的賠償請求,應當由人民檢察院分別下列情形對有無違法侵犯財產權情形,依法進行確認:(一)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復查糾正決定書及人民法院宣告無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對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的財產作出返還當事人決定的,或者具有對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財產等措施認定為違法的法律文書的,以確認論;(二)沒有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續,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當事人財產的,予以確認;(三)有證據證明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的財產為當事人個人合法財產的,予以確認;(四)有證據證明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的財產屬于違法所得的,不予確認。第十條 對于要求確認有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一)、(二)、(四)、(五)項、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由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按照人民檢察院內部的業務分工,將相關材料轉交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在二個月內提出違法侵權情形是否存在的書面意見,移送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審查并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后,制作《人民檢察院刑事確認書》,送達賠償請求人。第十一條 對于人民檢察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二款之規定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案件,請求賠償的違法侵犯人身權情形應當依法不予確認。第十二條 在刑事賠償案件受理階段或者復議階段發現原確認可能錯誤的,由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后,通知案件原承辦機關或者部門重新審查。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應同時制作《人民檢察院重新確認通知書》,送達賠償請求人。第十三條 賠償請求人對人民檢察院不予確認的決定不服,有權申訴。
不服不予確認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可以自行復查,也可以責成下級人民檢察院復查。第十四條 對不予確認的申訴,經復查認定有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一)、(二)、(四)、(五)項、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應予確認;原不予確認正確的,予以維持。
對上列情形,均應制作《人民檢察院刑事確認復查決定書》,送達賠償請求人。
第三章 立 案第十五條 賠償請求人提出賠償申請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賠償請求人提出賠償申請,應當遞交賠償申請書。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陬^提出申請的,應問明有關情況并制作筆錄,由賠償請求人簽名或者蓋章。人民檢察院收到賠償申請后,應當填寫《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申請登記表》.第十六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刑事賠償申請,應當立案:(一)請求賠償的違法侵權情形已經依法確認;(二)檢察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三)本院負有賠償義務;(四)賠償請求人具備國家賠償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五)符合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請求賠償時效;(六)請求賠償的材料齊備。第十七條 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賠償申請,負有賠償義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七日內立案,制作《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立案決定書》,并通知賠償請求人。第十八條 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賠償申請,應分別下列不同情況予以處理:(一)未經依法確認的,告知賠償請求人先向有侵權情形的機關請求確認,本院為侵權機關的,按照本規定第二章的規定辦理;(二)不屬于人民檢察院賠償的,告知賠償請求人向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提出;(三)本院不負有賠償義務的,告知賠償請求人向負有賠償義務的人民檢察院提出,或者移送負有賠償義務的人民檢察院,并通知賠償請求人;(四)賠償請求人不具備國家賠償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告知賠償請求人;(五)對賠償請求已過法定時效的,告知賠償請求人已經喪失請求賠償權;(六)對材料不齊備的,告知賠償請求人補充有關材料。對上列事項,均應在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填寫《人民檢察院審查刑事賠償申請通知書》,送達賠償請求人。
第四章 審 理第十九條 對已立案的刑事賠償案件,應當全面審查案件材料,必要時可調取有關的案卷材料。第二十條 審查刑事賠償案件,應當查明以下事項:(一)請求賠償的違法侵權情形的確認是否正確;(二)損害是否為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造成;(三)侵權的起止時間和造成損害的程度;(四)是否屬于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對刑事賠償案件審查后,認為證明材料不足的,可以要求賠償請求人或者有關部門補充證明材料,并對材料進行審核。第二十二條 對審查終結的刑事賠償案件,應制作刑事賠償案件審查報告,提出是否予以賠償、賠償的方式和賠償數額等具體處理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檢察長決定。重大、疑難案件,由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第二十三條 審查刑事賠償案件,應分別下列不同情形作出決定:(一)請求賠償的違法侵權事項事實清楚,應當予以賠償的,依法作出給予賠償的決定;(二)請求賠償的侵權事項事實不清,不符合國家賠償范圍的,依法作出不予賠償的決定。第二十四條 辦理刑事賠償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自受理賠償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決定,制作《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決定書》,送達賠償請求人。受理賠償申請的時間應當自材料補充齊備之日起計算。
第五章 復 議第二十五條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決定不予刑事賠償或者對決定的數額有異議的,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復議。(參見賠償第21條)第二十六條 復議機關收到復議申請后,應及時全面地進行審查,分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復議申請,復議機關應予受理;(二)對超過法定期間提出的,復議機關不予受理;(三)對申請復議的材料不齊備的,告知賠償請求人補充有關材料。第二十七條 復議刑事賠償案件可調取有關的案卷材料。對事實不清的,可以要求原承辦案件的人民檢察院補充調查,也可以自行調查。第二十八條 對審查終結的復議案件,應制作刑事賠償復議案件的審查報告,提出具體處理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第二十九條 復議刑事賠償案件,應分別下列不同情況作出決定:(一)原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賠償方式、數額適當的,予以維持;(二)原決定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錯誤的,予以糾正,賠償方式、數額不當的,予以變更;
(三)賠償義務機關逾期未作出決定的,依法作出決定。第三十條 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復議決定作出后,應當制作《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直接送達賠償義務機關和賠償請求人。直接送達賠償請求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代為送達。第三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復議刑事賠償案件,實行一次復議制。
第六章 執 行第三十二條 負有賠償義務的人民檢察院負責刑事賠償決定的執行。支付賠償金的,由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辦理;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由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通知原案件承辦部門執行。(參見賠償第25條)第三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后,賠償請求人在國家賠償法規定的期間內未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復議的,即應執行。復議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后,賠償請求人自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未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請的,賠償義務機關即應執行,并將執行情況報告復議機關。第三十四條 對有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負有賠償義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參見賠償第30條)第三十五條 經人民檢察院依法確認有違法侵權情形存在,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的,負有賠償義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執行。第三十六條 賠償義務機關如果認為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賠償決定確有錯誤,可以向作出賠償決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確有錯誤的事實和理由,并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建議。
第七章 附 則第三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撤銷案件、不起訴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宣告無罪的案件,重新立案偵查、提起公訴或者提出抗訴的,正在辦理的刑事賠償案件應當中止辦理。經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有罪的,正在辦理的刑事賠償案件應當終結,已作出賠償決定的,應當由作出賠償決定的機關予以撤銷,已支付的賠償金應當收回。第三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負有共同賠償義務的,按照有關共同賠償的規定辦理。第三十九條 依據本規定作出的《人民檢察院刑事確認書》、《人民檢察院重新確認通知書》、《人民檢察院刑事確認復查決定書》、《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立案決定書》、《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決定書》、《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均應加蓋人民檢察院院印,并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第四十條 檢察機關工作人員具有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予追償。具體辦法可以參照人民檢察院錯案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行政賠償的程序【行政賠償未經確認進入國家賠償程序 的程序未經確認進入國家賠償程序 的概念】是指合法權益受到違法行使行政職權行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依法履行賠償義務的步驟、方法、順序、時限等。《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因此,行政賠償的程序有兩種未經確認進入國家賠償程序 :一種是單獨要求行政賠償的程序,一種是附帶要求行政賠償的程序。
【行政賠償申請書】行政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①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②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③申請的年、月、日。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賠償請求的處理】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中附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由復議機關一并處理或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合并審理或者單獨審理,并不要求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但是,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國家賠償法》也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因此,單獨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要由行政機關先行處理,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法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即賠償義務機關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該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
【行政賠償訴訟】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賠償訴訟是一種特殊的行政訴訟形式,在起訴條件、審理形式、證據原則以及適用程序等方面都有自身的特點。從起訴條件上看,它要以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為前置條件;如加害行為為具體行政行為的,還需要該行為已被確認為違法。從審理形式上看,行政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從證據原則上看,行政賠償訴訟不完全采取被告負舉證責任的原則。
【賠償訴訟的提起】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賠償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①原告具有請求資格;②有明確的被告;③有具體的賠償請求和受損害的事實根據;④加害行為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為已被確認為違法;⑤賠償義務機關已先行處理或超過法定期限不予辦理;⑥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賠償訴訟的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⑦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限。
【賠償訴訟的受理】人民法院接到行政賠償起訴狀后,在七日內不能確定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審理中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賠償訴訟的審理】在賠償訴訟中,由原告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有權提供不予賠償或者減少賠償數額方面的證據。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尚未對原告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或者原告的請求沒有事實根據或法律根據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賠償請求。人民法院對賠償請求人未經確認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案件,在判決時應當對賠償義務機關的致害行為是否違法予以確認。行政賠償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第一審為三個月;第二審為兩個月。
【賠償訴訟的判決】人民法院對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經過審理后,依法作出以下判決:①維持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賠償處理決定;②改變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賠償處理決定;③駁回賠償請求人提出的賠償請求。
【行政賠償的時效】是指賠償請求人行使賠償請求權的有效期限?!秶屹r償法》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行政賠償時效的中止】是指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使賠償請求人不能行使請求權,而暫時停止時效的計算。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行政追償】是指行政機關或各級人民政府對賠償請求人承擔賠償責任后,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或者有責任的行政機關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的制度。《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費用,從各級財政列支;《行政訴訟法》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可以責令有責任的行政機關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1995年《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規定,財政機關審核行政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的申請時,發現該賠償義務機關因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造成國家賠償的,或者超出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范圍和標準賠償的,可以提請本級政府責令該賠償義務機關自行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國家賠償費用。
國家賠償中人民法院賠償有什么程序根據2010年4月29日修正未經確認進入國家賠償程序 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結合國家賠償工作實際,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1日頒布了《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的規定》,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的程序作出具體規定。此次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的規定》的司法解釋共24條,自2011年3月22日起施行。據介紹,司法解釋在規范審理程序的同時,突出“簡便”和“快捷”,使賠償請求人及時獲得賠償。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已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取消確認程序是此次修改的一大亮點。為了保障賠償請求人的權利,本司法解釋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對于職權行為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并規定賠償請求人可以提供證明職權行為違法的證據,但是不因此免除賠償義務機關對其職權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新修正的國家賠償法增加了關于賠償義務機關可以與賠償請求人進行協商的規定,規定賠償委員會可以組織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同時明確規定賠償委員會組織協商應當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則,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一方或者雙方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賠償委員會應當及時作出決定。本司法解釋規定如果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經協商達成協議,賠償委員會審查確認后應當制作國家賠償決定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的規定(2011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13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4月29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結合國家賠償工作實際,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以下簡稱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的程序作如下規定:第一條賠償請求人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應當遞交賠償申請書一式四份。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口頭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填寫《申請賠償登記表》,由賠償請求人簽名或者蓋章。第二條賠償請求人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應當提供以下法律文書和證明材料:(一)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決定書(二)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書,但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除外(三)賠償義務機關或者復議機關逾期未作出決定的,應當提供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申請的收訖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在賠償申請所涉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民事訴訟程序、行政訴訟程序、執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書(五)賠償義務機關職權行為侵犯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六)證明賠償申請符合申請條件的其未經確認進入國家賠償程序 他材料。第三條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經審查認為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認為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決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決定駁回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自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委員會應當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收到賠償申請的時間應當自賠償委員會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第四條賠償委員會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賠償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賠償登記表》副本送達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第五條賠償請求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代理人。律師、提出申請的公民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賠償委員會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為代理人。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可以委托本機關工作人員一至二人作為代理人。第六條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委托他人代理,應當向賠償委員會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賠償請求,應當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第七條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應當指定一名審判員負責具體承辦。負責具體承辦賠償案件的審判員應當查清事實并寫出審理報告,提請賠償委員會討論決定。賠償委員會作賠償決定,必須有三名以上審判員參加,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第八條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申請其回避:(一)是本案賠償請求人的近親屬(二)是本案代理人的近親屬(三)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四)與本案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前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第九條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可以組織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第十條組織協商應當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則。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一方或者雙方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賠償委員會應當及時作出決定。第十一條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經協商達成協議的,賠償委員會審查確認后應當制作國家賠償決定書。第十二條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或者反駁對方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有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應當由賠償義務機關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承擔不利后果。第十三條賠償義務機關對其職權行為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賠償請求人可以提供證明職權行為違法的證據,但不因此免除賠償義務機關對其職權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賠償委員會可以組織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進行質證:(一)對侵權事實、損害后果及因果關系爭議較大的(二)對是否屬于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爭議較大的(三)對賠償方式、賠償項目或者賠償數額爭議較大的(四)賠償委員會認為應當質證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賠償委員會認為重大、疑難的案件,應報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賠償委員會應當執行。第十六條賠償委員會作出決定前,賠償請求人撤回賠償申請的,賠償委員會應當依法審查并作出是否準許的決定。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賠償委員會應當決定中止審理:(一)賠償請求人死亡,需要等待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賠償案件處理的(二)賠償請求人喪失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為賠償請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四)賠償請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在法定審限內不能參加賠償案件處理的(五)宣告無罪的案件,人民法院決定再審或者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六)應當中止審理的其他情形。中止審理的原因消除后,賠償委員會應當及時恢復審理,并通知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賠償委員會應當決定終結審理:(一)賠償請求人死亡,沒有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或者賠償請求人的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放棄要求賠償權利的(二)作為賠償請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后,其權利義務承受人放棄要求賠償權利的(三)賠償請求人據以申請賠償的撤銷案件決定、不起訴決定或者無罪判決被撤銷的(四)應當終結審理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條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決定:(一)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或者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依法予以維持(二)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重新決定(三)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查清事實后依法重新決定(四)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逾期未作決定的,查清事實后依法作出決定。第二十條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作出決定,應當制作國家賠償決定書,加蓋人民法院印章。第二十一條國家賠償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一)賠償請求人的基本情況,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二)賠償請求人申請事項及理由,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情況(三)賠償委員會認定的事實及依據(四)決定的理由及法律依據(五)決定內容。第二十二條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分別送達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第二十三條人民法院辦理本院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參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自本規定公布之日起,《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程序的暫行規定》即行廢止;本規定施行前本院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