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雙賠
當交通事故和工傷發生重合時交通事故雙賠 ,一般受傷人既可享受工傷待遇又可以向肇事司機索賠損失交通事故雙賠 ,即為雙重賠償。
針對員工遇到交通事故交通事故雙賠 ,同時又符合工傷認定交通事故雙賠 的情況,一般需要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但其工傷待遇應該區分項目和支付途徑,原則為交通事故雙賠 :
1、因事故導致發生的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費用,如果已經按照相關事故傷害賠償的規定獲得賠付的,則工傷部門不能重復支付;如果交通事故賠償所付的金額要低于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的,則應該給受害人補足差額。
2、因受害人住院所產生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就醫交通住宿費等得用項目,如已按照相關事故傷害的規定獲得對應賠付的,則不可重復給付;若事故的賠付金額低于工傷保險規定標準的,則應該給受害人補足差額。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工人因工致殘被判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貼金,準則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薪水,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薪水,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薪水,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薪水;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工人本人提議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貼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貼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貼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貼金的具體準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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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交通事故工傷能否雙賠交通事故引起交通事故雙賠 的工傷待遇可獲得工傷和交通事故損害的雙重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交通事故雙賠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交通事故雙賠 ,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交通事故雙賠 ,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交通事故雙賠 ,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工傷保險關系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關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從性質上看,工傷保險是對商業保險的一種提升,屬于社會保險范疇,與私權救濟性質的民事損害賠償存在根本的差別。在商業保險中人身傷害允許雙重賠償,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可以雙賠嗎交通事故和工傷賠償是可以雙倍賠的交通事故雙賠 ,但需要一定的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人身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三條規定及相關解釋交通事故雙賠 ,因工傷事故或第三人侵權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可以在獲得第三方民事賠償后,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因為第三人的侵權賠償屬于私權范疇,而工傷保險賠償屬于公權的范疇,兩者是并行不悖,不能混用的,這也體現交通事故雙賠 了立法對受害人利益的保護。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