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級傷殘賠償價格表
1、傷殘職工鑒定為1至4級1—4級傷殘賠償價格表 的1—4級傷殘賠償價格表 ,按傷殘等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分別為2 4、2 2、20、18個月1—4級傷殘賠償價格表 的本人工資; 2、鑒定為1至4級的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其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傷殘津貼的標準為1—4級傷殘賠償價格表 :一級傷殘2000元/月,二級傷殘1890元/月,三級傷殘1780元/月,四級傷殘1670元/月。 3、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工傷1—10級傷殘賠償價格表一、1級至4級工傷傷殘賠償標準1—4級傷殘賠償價格表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1—4級傷殘賠償價格表 ,保留勞動關系1—4級傷殘賠償價格表 ,退出工作崗位1—4級傷殘賠償價格表 ,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二、5級至10級工傷傷殘賠償標準1、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2、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一到十級工傷賠償表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1—4級傷殘賠償價格表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1—4級傷殘賠償價格表 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如下1—4級傷殘賠償價格表 :
1、一級傷殘:本人工資×27;
2、二級傷殘:本人工資×25;
3、三級傷殘:本人工資×23;
4、四級傷殘:本人工資×21;
5、五級傷殘:本人工資×18;
6、六級傷殘:本人工資×16;
7、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
8、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
9、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
10、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六級傷殘的,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90%;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85%;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80%;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75%;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70%;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60%。
說明:
(1)1-4級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5-6級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在難以安排工作的情況下支付,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三)5-10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上述兩金標準,根據傷殘等級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未規定統一標準,具體標準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在各省的工傷保險條例或工傷保險辦法中查閱。
(四)停工留薪期工資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注:實踐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確定。
(五)停工留薪期護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如果單位未安排護理,則由單位支付護理費。
(六)評殘后的護理費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資×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資×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資×30%。
(七)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八)醫療費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超出目錄及服務標準的醫藥費該工傷職工還是用人單位承擔,目前實踐中各地處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數地區的做法是用人單位不承擔。
(九)工傷康復費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十)輔助器具費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十一)工傷復發待遇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工傷醫療費、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期工資。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標準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當地社平工資×6;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申請工傷認定期限
1、當職工發生事故受到傷害后,作為用人單位也好,受傷職工也好,除了積極治療外,首先要把握好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這是受傷職工合法權益受到保障的前提。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申報工傷的手續。如果超過期限,就很難認定了。
2、對于申請工傷的期限,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p>工傷傷殘1級至4級賠償標準是多少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4級傷殘賠償價格表 ,標準為1—4級傷殘賠償價格表 :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1—4級傷殘賠償價格表 ;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1—10級傷殘賠償價格表1級?10級?傷傷殘賠償標準速查表
?、1級?4級?傷傷殘賠償標準(注1—4級傷殘賠償價格表 :?到四級傷殘單位不能和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職?因?致殘被鑒定為?級?四級傷殘的1—4級傷殘賠償價格表 ,保留勞動關系,退出?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1—4級傷殘賠償價格表 :
(?)從?傷保險基?按傷殘等級?付?次性傷殘補助?,標準為:?級傷殘為27個?的本??資,?級傷殘為25個?的本??資,三級傷殘為23個?的本??資,四級傷殘為21個?的本??資1—4級傷殘賠償價格表 ;
(?)從?傷保險基?按??付傷殘津貼,標準為:?級傷殘為本??資的90%,?級傷殘為本??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額低于當地最低?資標準的,由?傷保險基?補?差額;
(三)?傷職?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保險待遇?;攫B?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傷保險基?補?差額。
職?因?致殘被鑒定為?級?四級傷殘的,由??單位和職?個?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5級?10級?傷傷殘賠償標準
1、職?因?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從?傷保險基?按傷殘等級?付?次性傷殘補助?,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的本??資,六級傷殘為16個?的本??資;
(?)保留與??單位的勞動關系,由??單位安排適當?作。難以安排?作的,由??單位按?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資的60%,并由??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額低于當地最低?資標準的,由??單位補?差額。
經?傷職?本?提出,該職?可以與??單位解除或者終?勞動關系,由?傷保險基??付?次性?傷醫療補助?,由??單位?付?次性傷殘就業補助?。?次性?傷醫療補助?和?次性傷殘就業補助?的具體標準由省、?治區、直轄市?民政府規定。
2、職?因?致殘被鑒定為七級??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從?傷保險基?按傷殘等級?付?次性傷殘補助?,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的本??資,?級傷殘為11個?的本??資,九級傷殘為9個?的本??資,?級傷殘為7個?的本??資;
(?)勞動、聘?合同期滿終?,或者職?本?提出解除勞動、聘?合同的,由?傷保險基??付?次性?傷醫療補助?,由??單位?付?次性傷殘就業補助?。?次性?傷醫療補助?和?次性傷殘就業補助?的具體標準由省、?治區、直轄市?民政府規定。
三、1級?10級?傷傷殘賠償法律規定是什么
《?傷保險條例》第三?五條-第三?七條
四、全國各省市?傷傷殘賠償標準
關于?次性傷殘就業補助?和?次性傷殘醫療補助?賠償標準,以及其1—4級傷殘賠償價格表 他待遇規定,由于各省市規定不盡相同,所以歸納下表,以?便朋友們查閱:
1、北京市《北京市實施〈?傷保險條例〉若?規定》
?傷職?需要暫停?作接受?傷醫療的,在停?留薪期內,原?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付。?傷職?停?留薪期?般不超過12個?,按照《條例》規定有正當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停?留薪期具體時限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
第???條申請供養親屬撫恤?的,應當向??單位登記地的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供養親屬?份證明、經濟狀況證明、勞動能?鑒定結論、因?死亡職?與供養親屬的關系證明、因?死亡職??資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三條參加?傷保險的??單位破產、解散的,其?級?四級傷殘職?、享受供養親屬撫恤?待遇的?員、退休的?傷?員享受的由?傷保險基??付的?傷待遇,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民政府設?的社會保障事務機構
發放。
第??四條?傷職?與??單位的勞動關系依法解除或者終?的,該??單位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向該?傷職??付?次性傷殘就業補助?。
引?法條:
《北京市實施〈?傷保險條例〉若?規定》第???條-第??四條
2、天津市《天津市?傷保險若?規定》
職?因?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本?提出,可以與??單位解除或者終?勞動關系;被鑒定為七??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職?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解除或者終?勞動關系。
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勞動關系的職?,由?傷保險基??付?次性?傷醫療補助?,由??單位?付?次性傷殘就業補助?。
?次性?傷醫療補助?的具體標準為本市上年度職??平均?資的2?12個?:五級傷殘為12個?,六級傷殘為10個?,七級傷殘為8個?,?級傷殘為6個?,九級傷殘為4個?,?級傷殘為2個?。
?次性傷殘就業補助?的具體標準為本市上年度職??平均?資的3?18個?:五級傷殘為18個?,六級傷殘為15個?,七級傷殘為12個?,?級傷殘為9個?,九級傷殘為6個?,?級傷殘為3個?。
引?法條:
《天津市?傷保險若?規定》第??九條
3、上海《上海市?傷保險實施辦法》
第三?九條(致殘??四級待遇)
?傷?員因?致殘被鑒定為?級?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從?傷保險基??付?次性傷殘補助?。?級傷殘的,為27個?的?傷?員本??資;?級傷殘的,為25個?;三級傷殘的,為23個?;四級傷殘的,為21個?。
(?)從?傷保險基?按??付傷殘津貼。?級傷殘的,為?傷?員本??資的90%;?級傷殘的,為85%;三級傷殘的,為80%;四級傷殘的,為75%。
(三)?傷?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并辦理按?領取養???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保險待遇?;攫B?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傷保險基?補?差額。?傷?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不符合按?領取養??條件的,由?傷保險基?繼續?付傷殘津貼。
(四)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和?傷?員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傷?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后,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傷?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但不符合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條件的,??單位和?傷?員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符合條件后,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四?條(致殘五?六級待遇)
?傷?員因?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從?傷保險基??付?次性傷殘補助?。五級傷殘的,為18個?的?傷?員本??資;六級傷殘的,為16個?。
(?)保留與??單位勞動關系,由??單位安排適當?作。難以安排?作的,由??單位按?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的,為?傷?員本??資的70%;六級傷殘的,為60%。并由??單位和?傷?員繼續按照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額低于本市職?最低??資標準的,由??單位補?差額。
經?傷?員本?提出,該?傷?員可以與??單位解除或者終?勞動關系,由?傷保險基??付?次性?傷醫療補助?,由??單位?付?次性傷殘就業補助?。五級傷殘的,分別為18個?的上年度全市職??平均?資;六級傷殘的,分別為15個?。
經?傷?員本?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解除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5年的,不?年限每減少1年,?次性?傷醫療補助?和?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遞減20%,但屬于《中華?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因?傷?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系終?的,不享受本條第?款規定的待遇。
第四??條(致殘七??級待遇)
?傷?員因?致殘被鑒定為七級??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從?傷保險基??付?次性傷殘補助?。七級傷殘的,為13個?的?傷?員本??資;?級傷殘的,為11個?;九級傷殘的,為9個?;?級傷殘的,為7個?。
(?)勞動合同期滿終?,或者?傷?員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傷保險基??付?次性?傷醫療補助?,由??單位?付?次性傷殘就業補助?。七級傷殘的,分別為12個?的上年度全市職??平均?資;?級傷殘的,分別為9個?;九級傷殘的,分別為6個?;?級傷殘的,分別為3個?。
經?傷?員本?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解除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5年的,不?年限每減少1年,?次性?傷醫療補助?和?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遞減20%,但屬于《中華?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因?傷?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系終?的,不享受本條第?款第?項規定的待遇。
引?法條:
《上海市?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九條-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