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職業病自愿解除合同
一、 職業病 解除勞動合同 如何賠償? 職業病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方式為因職業病自愿解除合同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 工資 后因職業病自愿解除合同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法 》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 勞動合同 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因此因職業病自愿解除合同 你屬于第一條,(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因為你的情況并不是 工傷 。是根據 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患職業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所以,所有的職業病都屬于工傷。但是,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調整并公布。因此,職業病的情形是法定的。根據上述規定,頸椎病、腰椎病、肩周炎、高血壓等腦力勞動者的高發病,這些病種目前尚未被納入職業病范疇,因此也不能算工傷,不能享受 工傷醫療待遇 。 如果員工因工作換上職業病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內容,并且經調崗后也不能適應其他崗位工作的,單位可以提出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該種情況下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是需要提前通知到員工并按照法律相關的規則對其進行賠償。如果賠償的金額不滿意員工可以向勞動局 申請勞動仲裁 。
患職業病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勞動者患有職業病因職業病自愿解除合同 的因職業病自愿解除合同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因職業病自愿解除合同 ,如果解除勞動合同的因職業病自愿解除合同 ,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職業病解出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怎樣的職業病 解出 勞動合同 賠償標準 是怎樣因職業病自愿解除合同 的 申請 職業病鑒定 后因職業病自愿解除合同 ,到公司所在地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申請仲裁,主張公司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 工傷 :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 交通事故 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因職業病自愿解除合同 他情形。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 社會保險 行政部門提出 工傷認定 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 工傷待遇 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 工傷認定申請表 ;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 勞動關系 (包括 事實勞動關系 )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 綜上所述,關于解除職業病的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需要在勞動者進行職業病鑒定的申請后,再到公司的所在地進行申請仲裁,地點是 勞動爭議 的仲裁委員會,可以主張公司的賠償,在勞動者鑒定為職業病之后,就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
患有職業病能解除合同嗎職工患有職業病因職業病自愿解除合同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因職業病自愿解除合同 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因職業病自愿解除合同 ;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因職業病自愿解除合同 ;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因職業病自愿解除合同 ;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