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非因工死亡
這種問題我遇到還是非常多農民工非因工死亡 的。民工是住著工地宿舍,僅僅夜里睡覺,第二天被同事發覺身亡,從的死亡的時間也看來是休息日,不屬工作時間,死亡原因系卒死,結論理應屬于非因工死亡。
民工盡管屬于建筑施工的民工,但是和建筑施工的施工單位或者工程項目經理、承包人等不管是不是簽訂合同,都是屬于設立了正常勞務關系。針對設立了勞動關系職工死亡之后,就牽涉到的死亡賠付難題,但是對于如何賠償,首先搞清楚是因工死亡或是非因工死亡。由于因工死亡和非因工死亡補償的差別是很非常大的。
因工死亡這比較合適了解,例如在上班時間由于受到工傷事故或是因為救治國家財產等而導致的身亡,因工死亡的一般是依照工傷險待遇來進行賠付。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要是在上班時間,辦公場所突發疾病死亡或者送診救治之后在48小時內的死亡,可視性同是工傷事故,視同工傷的死亡也嚴格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來賠付。
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的相關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可得到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慰問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一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供養親屬慰問金依照員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送給由因工死亡員工死前給予關鍵收入來源、無勞動能力的家屬。標準是農民工非因工死亡 :另一半每月40%,別的家屬每人每月30%,核定各供養親屬的慰問金總和不可高過因工死亡員工生前薪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是上一年度全國各地城鄉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20倍。
從這個案例去分析,不符視同工傷幾個關鍵點。一是身亡時間是在在夜里,晚上不歸屬于上班時間,反而是休息日或者睡覺的時間,就是說在工作中時間之外的死亡;二是地址不屬辦公地點。雖然是在工地上的寢室的死亡,可是工地上的員工宿舍雖然是在施工工地周邊,但是不歸屬于辦公場所或者崗位;三是身亡屬于卒死,猝死的原因其實還是病癥。依據這一特點去分析,不符視同工傷評定的在上班時間或者辦公場所卒死或者送診后48小時內死亡的特征,因而不可以定性為視同工傷,只有依照非因工死亡,其實就是病亡來進行賠付。針對非因工死亡的賠付,因為全國各地的相關規定不統一,但一般來講這兩項賠付還是得履行的。一是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規范不太高,好多地方的相關規定便是2000塊左右,然后是慰問金,撫恤金標準一般在15個月左右上一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規范,一般就是幾萬塊錢。
總的來說,針對非因工死亡員工的賠付,假如支付了養老保險得人,是通過養老基金來進行賠付,要是沒有交納養老保險的,需要由工地負責人或者建筑施工單位來負責賠償,無論不管怎樣,因為人民的是在公司工作的時候的死亡,因此施工企業有負責賠償的義務和責任。假如施工企業買了商業險等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可以用車險公司收取的賠償費來進行賠付。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細則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全民的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是指從農民中招用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包括從農民中招用的定期輪換工(以下統稱農民工)。第三條 企業經自治區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直接到農村招用農民工。但從農村招用國家承認學歷,不包分配的大中專(含五大)畢業生,以及礦山企業從農村招用農民工,經縣級以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即可。第四條 企業招用農民工應當公開招收、自愿報名、全面考核、擇優錄用,并到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錄用手續。第五條 農民工在企業工作期間,與所在企業其他職工享有同等的權利。
農民工不轉戶口糧食關系,由用工單位造冊,向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暫住登記,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六條 企業依法自主決定招用農民工的時間、條件、方式、數量。企業應當制定招工簡章,內容包括:招工人數、對象、條件、工種、考試或考核辦法、報名時間、地點及錄用后的合同期限、工資、保險待遇等,報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在同等條件下,企業應當優先錄用復退軍人、少數民族人員和已落實計劃生育政策的人員。第七條 企業和農民工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堅持平等自愿和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必須經農民工、企業雙方簽字蓋章方為有效。
勞動合同一式三份,企業、農民工各一份,報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一份。經雙方同意變更勞動合同的,亦應報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 勞動合同期,應包括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度用期內應對農民工進行上崗前培訓,并對其思想品質、健康條件及對生產、工作的適應能力等進行全面考察。第九條 定期輪換工的勞動合同期限按下列標準確定:
(一)高度危害工種兩年農民工非因工死亡 ;
(二)中度危害工種四年農民工非因工死亡 ;
(三)輕度危害工種六年農民工非因工死亡 ;
(四)高空、高溫、水下作業或重體力的工種不超過八年。
定期輪換工的合同期限屆滿,應即終止。第十條 農民工享受與城鎮合同制工人同等的工資待遇。
農民工的獎金、津貼、保健食品、副食品價格補貼,少數民族地區職工生活補貼以及節假日等待遇,與用人單位的城鎮合同制工人相同,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一條 農民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企業應當根據其工齡長短給予連續醫療期,其中在企業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三個月,滿五年不滿十年的為六個月,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九個月,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為十二個月,滿二十年以上的,為十八個月。醫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和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與城鎮合同制工人相同。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企業發給相當于本人三至六介月標準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其中在本企業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發三個月,滿五年不滿十年的發四個半月,滿十年以上的發六個月。第十二條 農民工非因工死亡的(含因病死亡),由企業發給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喪葬補助費的標準與城鎮合同制工人相同,一次性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按下列標準發給:供養一人的,為死者本人六個月的標準工資;供養二人的,為死者本人九個月的標準工資;供養三人或三人以上的,為死者本人十二個月的標準工資。第十三條 農民工因工負傷,由企業給予免費醫療。醫療期間,該農民工原標準工資、各項津貼、補貼照發。醫療終結經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的,由企業酌情安排。尚有勞動能力的,可改做其他工作,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或本人不愿改做其他工作的,可送回農村妥善安置,并由企業按下列辦法發給因工致殘撫恤費: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按城鎮合同制工人的撫恤費標準,按月發給,直至死亡;
(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該農民工原標準工資的70%,按月發給,直至死亡;
(三)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由企業根據其傷殘程度,按該農民工原四至十八個月的標準工資一次性發給傷殘補助金。第十四條 本細則第十三條 和《規定》第二十二條 規定發給和各項費用,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協議,企業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辦理。
陜西省實施《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辦法第一條 為農民工非因工死亡 了深化企業勞動制度改革,保障企業和農民合同制工人農民工非因工死亡 的合法權益,提高企業的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企業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是指從農民中招用的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工人,包括從農民中招用的定期輪換工(以下統稱農民工)。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民所有制的礦山、建筑安裝、房屋維修企業,園林和市政工程施工企業,交通、鐵路部門常年承擔道路維護和裝卸搬運任務的單位,郵電企業所需的鄉郵政投遞員和駐段線務員,紡織企業的艱苦工種以及經批準的其他工作條件艱苦的企業和工種。第四條 符合第三條規定范圍的企業招用農民工,應按企業隸屬關系報批。省屬企業和國務院部門駐陜企業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其余地方所屬企業報所在地區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他企業招用農民工應嚴格控制,確需使用的,須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農民工在合同期內的缺員,由企業與提供勞動力的單位聯系補充,并到當地勞動部門備案。第五條 企業招用農民工,應實行公開招收、自愿報名、擇優錄用的辦法,并應遵循就地、就近和選擇群眾生活困難、勞動力富余的地區招收的原則。需要跨省招收的,須經省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農民工的基本條件是農民工非因工死亡 :現實表現好、年滿16周歲,完成規定的義務教育,身體健康,能夠適應需承擔的體力勞動。第六條 農民工應有3~6個月的試用期。在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招工條件的,企業可以解除合同。第七條 企業招用農民工,應該與農民工本人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屆滿即應終止。因生產、工作需要的,經雙方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礦山和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招用的定期輪換工需要續訂合同的,須經市(地)勞動部門批準,合同期限累計不得超過8年。合同期內,農民工不得轉換工作單位。
勞動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并由企業所在縣(市、區)勞動部門鑒證。第八條 企業或農民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對方;如對方不同意,可在接到通知書后15日內提請當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仲裁。
企業和農民工,一方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賠償。負賠償責任一方不履行時,受損失一方可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起申訴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九條 農民工在試用期內享受本單位同工種城鎮合同制工人的工資待遇(不含15%的工資性補貼);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級,工資形式由企業確定。
農民工應與城鎮合同制工人享受同等的獎金、津貼、保健食品、勞動保護用品、副食品價格補貼以及節假日等待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農民工在企業工作滿1年后,符合探親條件的,可以享受探親假待遇,標準工資照發,并可按規定報銷車船費。第十條 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農民工,在本企業連續工作5年以下的,停工醫療期為3個月;在本企業連續工作5年以上的,每滿1年增加停工醫療期1個月,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停工醫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和病假工資與城鎮合同制工人相同。停工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農民工,在本企業連續工作滿5年的,由企業發給相當本人月標準工資3個月的醫療補助費;在本企業連續工作5年以上的,每滿1年加發相當于本人1個月標準工資的醫療補助費,但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標準工資。
農民工供養的直系親屬不享受半費醫療待遇。第十一條 農民工非因工死亡(含因病死亡),在本企業連續工作不滿1年的,由企業發給相當于本企業職工6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工作滿1年以上的,由企業發給相當于本企業職工10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補助和供養直屬親屬的救濟費。第十二條 農民工因工負傷,由企業給予免費醫療。醫療期間,本人原標準工資照發。醫療終結經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的,送回農村妥善安置,由企業按下列辦法發給因工致殘撫恤費: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即鑒定為1-4級傷殘),按照城鎮合同制工人的撫恤標準,按月發給,直至死亡。
(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即鑒定為5-6級傷殘),按照本人原標準工資的70%,按月發給,直至死亡。
(三)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即鑒定為7-10級傷殘),由企業一次發給相當于本人12個月標準工資的撫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