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最冷時期,你家供暖溫度達標了嗎?
隨著冬天的來臨,供暖期到來,因供暖產生的糾紛也開始涌入法院,室溫不達標、暖氣漏水了、暖氣費該不該出等一系列問題成為冬季的焦點。據統計,僅在海淀區法院近5年受理的供暖合同糾紛中,因認為溫度不達標而欠費的案件占到35%。
2021年11月,海淀某供暖公司來到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進行咨詢,業主以溫度不達標為由不交取暖費,供暖公司該如何處理?
經元甲律師了解,供暖公司于2006年初為海淀某小區提供供暖服務,在小區已經服務了有10多年。如果說業主最常提出拒絕繳費的理由,那一定是供暖溫度不達標。
室內溫度是評價供熱質量的主要標準,《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采暖期內,對符合現行國家住宅設計規范要求的住宅,供熱單位應當保證住宅用戶臥室、起居室(廳)的室溫符合現行國家住宅設計規范的溫度要求,但因突發事件或者用戶責任影響正常供熱采暖的除外。
溫度是否達標一般有兩種判定方法:
一是由供熱單位測溫;
二是由第三方測溫機構根據《住宅采暖室內空氣溫度測量方法》對室溫進行檢測。“實踐中,由于供熱單位起訴業主追索供暖費的時間多在非涉訴供暖季,因此很難還原涉訴供暖期間的實際溫度。
例如,供暖公司在2016年6月起訴業主索要2015年冬季供暖費,此時無論是法院還是第三方測溫機構都無法通過實地勘察來還原2015年冬季時的室內溫度。”
這也就帶來了一個審理難題,即舉證困難。元甲律師指出,實際案件中,多數采暖個人都無法就自己提出的供暖溫度不達標等抗辯意見進行舉證。
“我國民訴法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因此,為了得到支持,如果用戶感覺到溫度不達標,可以當即向供暖單位報修,要求供暖單位進行測溫并保存測溫結果作為證據,或者選擇第三方測溫機構出具測溫報告進行事實證明。必要時,也可以找來居委會或物業工作人員進行現場確認。”對于如何避免糾紛發生,元甲律師給出意見,應合理認識供暖合同關系,對于用戶來說,供暖單位的服務保障了家庭的采暖需求;對于供暖單位來說,用戶交納供暖費使企業經營有了資金來源,二者應該是一個互惠互利、相互依存的關系。
因此,作為業主,應該積極履行自己的義務,主動訂立書面合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加強取證意識,遇到溫度不達標等問題,積極運用第三方測溫制度化解爭議。此外,業主還要加強對供暖政策的學習了解,明確供暖交費主體。另一方面對于供熱單位,也要不斷規范服務,向業主提供安全、穩定、質量合格的供熱服務,建立健全各項運營管理制度和服務規范,并將有關服務信息以業主便于知曉的形式予以公開。
經過元甲律師的答疑,供暖公司不僅知道了相關的法律規定。同時,供暖服務企業也懂得了要主動使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和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