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傷害最新鑒定標準
人體損傷鑒定標準分為三個等級:1、重傷: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人體傷害最新鑒定標準 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人體傷害最新鑒定標準 ;2、輕傷: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3、輕微傷: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法律依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5.1顱腦、脊髓5.1.1重傷一級植物生存狀態。)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c)偏癱、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d)非肢體癱的運動障礙(重度)。)重度智能減退或者器質性精神障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1.2重傷二級)頭皮缺損面積累計75.0c2以上。)開放性顱骨骨折伴硬腦膜破裂。c)顱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現腦受壓癥狀和體征,須手術治療。d)顱底骨折,伴腦脊液漏持續4周以上。)顱底骨折,伴面神經或者聽神經損傷引起相應神經功能障礙。
人體損傷鑒定標準?人體損傷鑒定標準分為三個等級:1、重傷: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人體傷害最新鑒定標準 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人體傷害最新鑒定標準 的損傷人體傷害最新鑒定標準 ,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2、輕傷: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3、輕微傷: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法律依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5.1顱腦、脊髓5.1.1重傷一級a植物生存狀態。b)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c)偏癱、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d)非肢體癱的運動障礙(重度)。e)重度智能減退或者器質性精神障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1.2重傷二級a)頭皮缺損面積累計75.0cm2以上。b)開放性顱骨骨折伴硬腦膜破裂。c)顱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現腦受壓癥狀和體征,須手術治療。d)顱底骨折,伴腦脊液漏持續4周以上。e)顱底骨折,伴面神經或者聽神經損傷引起相應神經功能障礙。
人身損害鑒定標準最新鑒定原則
1遵循實事求是人體傷害最新鑒定標準 的原則人體傷害最新鑒定標準 ,堅持以致傷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人體傷害最新鑒定標準 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并發癥或者后遺癥為依據,全面分析,綜合鑒定。
2對于以原發性損傷及其并發癥作為鑒定依據的,鑒定時應以損傷當時傷情為主,損傷的后果為輔,綜合鑒定。
3對于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作為鑒定依據的,鑒定時應以損傷的后果為主,損傷當時傷情為輔,綜合鑒定。
2.鑒定時機
1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傷后即可進行鑒定;以損傷所致的并發癥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后進行鑒定。
2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后進行鑒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并發癥出具鑒定意見,但須對有可能出現的后遺癥加以說明,必要時應進行復檢并予以補充鑒定。
3疑難、復雜的損傷,在臨床治療終結或者傷情穩定后進行鑒定。
拓展資料人體傷害最新鑒定標準 :損傷與既往傷/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當的,應依據本標準相應條款適度降低損傷程度等級,即等級為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的,可視具體情況鑒定為輕傷一級或者輕傷二級,等級為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的,均鑒定為輕微傷。
法律依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4.1鑒定原則應以損傷治療后果或者結局為依據,客觀評價組織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礙程度,科學分析損傷與殘疾之間的因果關系,實事求是地進行鑒定。
最新的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輕傷鑒定標準如下人體傷害最新鑒定標準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法(司)[1990]6號 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人體傷害最新鑒定標準 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鑒定提供根據。 第二條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鑒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后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后引起的并發癥和后遺癥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人體傷害最新鑒定標準 ;也可以由司法機關聘請或者委托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 鑒定人有權了解案情、調閱案卷、病歷和勘查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 鑒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應用科學的檢測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關法律規定。 第二章頭頸部損傷 第五條帽狀腱膜下血腫; 頭皮撕脫傷面積達20平方厘米(兒童達10平方厘米);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厘米(兒童達5平方厘米)。 第六條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8厘米,兒童達6厘米;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厘米,兒童達4厘米。 第七條顱骨單純性骨折。 第八條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第九條眼損傷 (一)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單純性骨折; (三)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 (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原單眼為低視力者,傷后視力減退一個級別。 視野輕度缺損; (六)外傷性斜視。 第十條鼻損傷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 (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條耳損傷 (一)耳廓損傷至明顯變形;一側耳廓缺損達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累計達一耳的百分之十五; (二)外傷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損傷致外耳道狹窄; (四)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達41分貝,兩耳聽力減退達30分貝。 第十二條口腔損傷 (一)口唇損傷影響面容、發音或者進食; (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 (三)口腔組織、器官損傷,影響語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損傷伴有功能障礙。 第十三條顴骨骨折或者上、下頜骨骨折;顳下頜關節損傷至張口度(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條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厘米(兒童達3厘米),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厘米(兒童達4厘米)或者頜面部穿透創。 第十五條面部損傷后留有明顯瘢痕,單條長3厘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厘米;單塊面積2平方厘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厘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厘米。 第十六條面神經損傷致使部分面肌癱瘓影響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條頸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5厘米或者累計創口長度達8厘米。 未達到上款規定但有運動功能障礙的。 第十八條頸部損傷出現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條頸部損傷及甲狀腺、咽喉、氣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肢體損傷 第二十條肢體軟組織挫傷占體表總面積百分之六以上。 第二十一條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10厘米(兒童達8厘米)或者創口累計總長度達15厘米(兒童達12厘米);傷及感覺神經、血管、肌腱影響功能的。 第二十二條皮膚外傷性缺損須植皮的。 第二十三條手損傷 (一)1節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節)粉碎性骨折或者2節指骨線形骨折; (二)缺失半個指節; (三)損傷后出現輕度攣縮、畸形、關節活動受限或者側方不穩; (四)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條足損傷 (一)2節趾骨骨折; (二)缺失1個趾節; (三)庶骨2節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關節骨折或者庶跗關節脫位。撕脫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條四肢長骨骨折;臏骨骨折。 第二十六條肌體大關節脫位、關節韌帶部分撕裂、半月板損傷或者肢體軟組織損傷后瘢痕攣縮致關節功能障礙。 第四章軀干部和會陰部損傷 第二十七條軀干部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二十八條軀干部創口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九條軀干部穿透未傷及內臟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經的。 第三十條胸部損傷引起氣胸、血胸或者較大面積的單純性皮下血腫,未出現呼吸困難。 第三十一條胸部受擠壓,出現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條肩胛骨、鎖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鎖關節或者肩鎖關節脫位。 第三十三條肋骨骨折(一處單純性肋骨線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條女性乳房損傷導致一側乳房明顯變形或者部分缺失;一側乳房乳腺導管損傷。 第三十五條腹部閉合性損傷確證胃、腸、肝、脾或者胰損傷。 第三十六條外傷性血尿(顯微鏡檢查紅細胞>10/高倍視野)持續時間超過二周。 第三十七條會陰部軟組織挫傷達10平方厘米(兒童酌減)或者血腫二周內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條陰莖挫傷致排尿困難;陰莖部分缺損、畸形、陰囊撕脫傷、陰囊血腫、鞘膜積血;一側睪丸脫位、扭轉或者萎縮。 第三十九條會陰、陰囊創口長度達2厘米;陰莖創口長度達1厘米。 第四十條外傷性肛裂、肛瘺或者肛管狹窄。 第四十一條陰道撕裂傷、子宮或者附件損傷。 第四十二條損傷致孕婦難免流產。 第四十三條外傷性脊柱骨折或者脫位;外傷性椎間盤突出;外傷影響脊髓功能,短期內能恢復的。 第四十四條骨盆骨折。 第五章其他損傷 第四十五條燒、燙傷 (一)燒燙傷占體表面積 淺Ⅱ度5%以上(兒童3%以上); 深Ⅱ度2%以上(兒童1%以上); Ⅲ度0.1%以上。 (二)頭、手、會陰部Ⅱ度以上燒燙傷,影響外形、容貌或者活動功能的。 (三)呼吸道燒燙傷。 第四十六條凍傷比照本標準相關條文。 第四十七條電燒傷當時伴有意識障礙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條損傷致異物存留深部軟組織內。 第四十九條各種損傷出血出現休克前期癥狀體征的。 第五十條多部位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五十一條多部位軟組織創傷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五十二條其他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損傷,致人體組織、器官結構輕度損傷或者部分功能障礙的比照本標準相關條文。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多種損傷均未達本標準的,不能簡單相加作為輕傷。若有三種(類)損傷均接近本標準的,可視具體情況,綜合評定。 第五十四條本標準所定各種數據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數。 第五十五條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法醫學鑒定。 第五十六條本標準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試行。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重傷人體傷害最新鑒定標準 :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人體傷害最新鑒定標準 ,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輕傷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人體傷害最新鑒定標準 ,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輕微傷: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法律解析:重傷: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輕傷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輕微傷: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1)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以致傷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并發癥或者后遺癥為依據,全面分析,綜合鑒定。(2)對于以原發性損傷及其并發癥作為鑒定依據的,鑒定時應以損傷當時傷情為主,損傷的后果為輔,綜合鑒定。(3)對于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作為鑒定依據的,鑒定時應以損傷的后果為主,損傷當時傷情為輔,綜合鑒定。鑒定時機:(1)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傷后即可進行鑒定;以損傷所致的并發癥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后進行鑒定。(2)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后進行鑒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并發癥出具鑒定意見,但須對有可能出現的后遺癥加以說明,必要時應進行復檢并予以補充鑒定。(3)疑難、復雜的損傷,在臨床治療終結或者傷情穩定后進行鑒定。傷病關系處理原則(1)損傷為主要作用的,既往傷/病為次要或者輕微作用的,應依據本標準相應條款進行鑒定。(2)損傷與既往傷/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當的,應依據本標準相應條款適度降低損傷程度等級,即等級為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的,可視具體情況鑒定為輕傷一級或者輕傷二級,等級為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的,均鑒定為輕微傷。(3)既往傷/病為主要作用的,即損傷為次要或者輕微作用的,不宜進行損傷程度鑒定,只說明因果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所涉及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