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完之后程序怎么辦
法律并未規定鑒定后多長時間開庭司法鑒定完之后程序怎么辦 ,但是對于案件司法鑒定完之后程序怎么辦 的整體審理時間有明確司法鑒定完之后程序怎么辦 的法律規定。受害人可以定期向法院詢問情況,要求法院盡快開庭,確保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受害人經司法鑒定如果是輕上或以上的,打人者將會涉嫌故意傷害罪。
法律分析
雖然法律并未規定鑒定后多長時間開庭,但是以民事案件為例是有規定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發生傷害案件后被害人應當及時報警,出院后要求派出所出具傷情鑒定函進行傷情鑒定。傷者經司法鑒定,如果是輕微傷打人者將面臨最高十五天行政拘留。造成輕傷的要負刑事責任,自首的可以酌情減輕刑罰。把對方打成骨折,要經過法醫鑒定 ,如果屬于輕傷涉嫌傷害罪,要判刑的。不構成犯罪的,依法要予以治安處罰,要拘留。但如果對方諒解或放棄起訴,可能不會判刑。如果達到輕傷二級,根據相關法律將會對打人者追究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如果打人者是累犯,公安機關按照相關法律,應當從重處罰。無論是哪一種,均需要賠償醫藥費等費用。對于人身損害的傷殘等級確認后,主要賠償范圍包括醫療費,住院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精神損害賠償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違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司法鑒定程序的步驟是什么?一、 司法鑒定程序 的步驟是什么? 司法鑒定 機構接受委托后司法鑒定完之后程序怎么辦 ,由司法鑒定機構指定的 司法鑒定人 、或者由委托人申請并經司法鑒定機構同意的司法鑒定人完成委托事項。同一司法鑒定事項應由兩名以上司法鑒定人進行。第一司法鑒定人對鑒定結論承擔主要責任,其他司法鑒定人承擔次要責任。 第二十二條 司法鑒定結論應當由本機構內具有本專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司法鑒定人復核。復核人對鑒定結論 承擔連帶責任 。 第二十三條 司法鑒定文書由本機構內主管業務的負責人或者由其指定代行其簽發的人員簽發。 第二十四條 司法鑒定從受理之日起一般應當在15日內出具司法鑒定文書。如確需延長的,經向委托人說明理由,可延長至30日。復雜、疑難案件的鑒定時限確需延長的,經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60日。 法醫 精神病鑒定 及司法會計鑒定的時限可適當延長,一般應在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鑒定過程中需要補充鑒定材料所需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第二十五條 作婦科檢查時,須由女性司法鑒定人進行。無女性司法鑒定人時,須有女性工作人員在場。 對未成年人的檢查,應有 監護人 在場。 第二十六條 現場勘驗、尸體解剖時,應通知委托人到場,并在勘驗、解剖記錄上簽名。如委托人不到場,不影響現場勘驗和尸體解剖的進行。 第二十七條 司法鑒定機構對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或者對鑒定結論有重大分歧意見時,應當由司法鑒定機構主管業務負責人主持會鑒,或者在聽取有關專家意見后再作出結論,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錄在案。 第二十八條 對涉及多學科知識和技術手段的司法鑒定,司法鑒定機構可聘請有關專家協助鑒定。專家意見應當記錄在案。 第二十九條 司法鑒定過程中應當妥善保管送檢材料,并依鑒定程序逐項建立檔案。鑒定時若需耗盡檢材或者損壞原物的,應當商請委托人同意。 第三十條 在鑒定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鑒定司法鑒定完之后程序怎么辦 : (一)委托人要求終止鑒定的; (二)出現不可抗力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三)確需補充鑒定材料而無法補充的; (四)發現自身難以解決的技術問題的。 終止司法鑒定,應當退回有關鑒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說明理由。 第二節 補充鑒定、重新鑒定、復核鑒定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 (一)發現新的相關鑒定材料; (二)原鑒定項目有遺漏。 第三十二條 補充鑒定可以由原司法鑒定人進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鑒定人進行。補充司法鑒定文書是原司法鑒定文書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一)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超越司法鑒定業務范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鑒定的; (二)送鑒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三)原鑒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鑒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四)原鑒定結論與其他 證據 有矛盾的; (五)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六)原司法鑒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鑒定結論的。 重新鑒定所提供的鑒定材料必須是與初次鑒定相同的鑒定材料;鑒定材料有異的鑒定,不是重新鑒定。除第一項應由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重新鑒定外,其他各項重新鑒定可由原司法鑒定機構進行。 重新鑒定應當由原司法鑒定人以外的司法鑒定人進行。 第三十四條 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鑒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復核鑒定。 復核鑒定除需提交鑒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鑒定文書。 第三十五條 復核鑒定人須有不低于原司法鑒定人的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 第三十六條 補充鑒定、重新鑒定、復核鑒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初次鑒定的規定。答案補充 各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受理本院及下級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鑒定。下級人民法院可逐級委托上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鑒定。 司法鑒定應當采用書面委托形式,提出鑒定目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案情說明材料和鑒定材料。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3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說明原因。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后,可根據情況自行鑒定,也可以組織專家、聯合科研機構或者委托從相關鑒定人名冊中隨機選定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上級法院的司法鑒定機構做重新鑒定: (一)鑒定人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三)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四)鑒定材料有虛假,或者原鑒定方法有缺陷的; (五)鑒定人應當回避沒有回避,而對其鑒定結論有持不同意見的; (六)同一案件具有多個不同鑒定結論的; (七)有證據證明存在影響鑒定人準確鑒定因素的。 司法鑒定機構可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對擬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文書、檢驗報告、勘驗檢查記錄、醫療病情資料、會計資料等材料作文證審查。 在 訴訟 當中當事人對相關的證據有任何的異議都是可以通過權威的鑒定程序來進行深入的調查的,但是司法鑒定畢竟是專業的技術性工作而必須經歷復雜的程序步驟,一般都是需要當事人直接的申請后由專家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客觀的檢查而得出最后的法定結論。
司法鑒定流程刑事訴訟法司法鑒定流程是:
1.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鑒定委托司法鑒定完之后程序怎么辦 ;
2.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司法鑒定完之后程序怎么辦 ,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鑒定完之后程序怎么辦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受理合同;
3.初次鑒定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后司法鑒定完之后程序怎么辦 ,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等等。
《刑事訴訟法啊》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條
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司法鑒定程序是指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的方式、步驟以及相關規則的總稱。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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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程序是怎樣的司法鑒定一般包括以下司法鑒定完之后程序怎么辦 的8個步驟司法鑒定完之后程序怎么辦 :1、委托。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鑒定委托;2、受理。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司法鑒定完之后程序怎么辦 ,審核委托人的委托事項;3、初次鑒定。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4、補充鑒定。司法鑒定機構補充鑒定;5、重新鑒定;6、復核鑒定;7、司法鑒定文書的出具;8、出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完之后程序怎么辦 ,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根據委托人的要求進行補充鑒定:
(一)原委托鑒定事項有遺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鑒定事項提供新的鑒定材料的;
(三)其司法鑒定完之后程序怎么辦 他需要補充鑒定的情形。
補充鑒定是原委托鑒定的組成部分,應當由原司法鑒定人進行。
打官司原告司法鑒定完后還有哪些程序司法鑒定完了可以開庭審理了。
打官司司法鑒定完之后程序怎么辦 的一般程序司法鑒定完之后程序怎么辦 :
提交訴狀申請立案——法院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司法鑒定完之后程序怎么辦 ,通知但是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法院受理后(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并立即開始執行)——排期開庭(提前3天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司法鑒定完之后程序怎么辦 :
1、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反各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向法院告訴提出再審申請;
6、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做出裁決(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判決文書確定的義務或 向法院告訴提出執行申請;
不同意裁判則要上訴:(1)裁定:可在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 訴;(2)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上訴。
司法鑒定程序司法鑒定 是指在 訴訟 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或者說司法鑒定完之后程序怎么辦 ,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司法鑒定完之后程序怎么辦 ,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司法鑒定完之后程序怎么辦 ,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托法定鑒定單位司法鑒定完之后程序怎么辦 ,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鑒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 1、委托 司法鑒定機構和社會專業 司法鑒定人 接受司法機關的委托,從事委托請求事項的司法鑒定;非訴訟案件鑒定的受托從其行業規定。 (1)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鑒定委托。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 舉證責任 的情況下,司法鑒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鑒定委托。當事人委托司法鑒定時一般通過 律師 事務所進行。 2、受理 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并作出如下決定司法鑒定完之后程序怎么辦 : (1)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鑒定委托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3)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鑒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說明明理由; (4)對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 3、初次鑒定 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后,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同一鑒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4、補充鑒定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應當對委托人請求的事項進行審查,不屬《 司法鑒定程序 通則》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情況,并退回委托書。 補充鑒定符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指定原鑒定人進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會專業司法鑒定人進行,補充鑒定文書是原鑒定文書的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 (1)發現新的相關鑒定材料; (2)原鑒定項目有遺漏。 5、重新鑒定 對重新鑒定,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要求委托人提供與原鑒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鑒定仍在原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進行的,不能由原鑒定人承辦重新鑒定的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1)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超越司法鑒定業務范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鑒定的; (2)送鑒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3)原鑒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鑒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4)原鑒定結論與其他 證據 有矛盾的; (5)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6)原司法鑒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鑒定結論的; 6、復核鑒定 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鑒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復核鑒定。復核鑒定除需提交鑒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鑒定文書。 7、司法鑒定文書的出具 司法鑒定人完成社會專業司法鑒定工作后,應當出具司法鑒定文書。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文書的制作應當符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要求。司法鑒定文書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兩份由司法鑒定機構存檔。 8、出庭 司法鑒定人應當按照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關的要求按時出庭。司法鑒定人出庭時,應當出示《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依法實事求是的對鑒定結論的依據進行說明,回答與鑒定相關的問題。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 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 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