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賠償是否因受害人有醫保免責_肇事者受傷受害者要賠醫藥費嗎
# 退休工人車禍索賠案全解析:醫保能否減免侵權責任?
## 一、意外發生:退休工人遭遇嚴重車禍
六十三歲的陳伯是福州某工廠退休職工。2006年10月3日上午,他騎自行車經過格光中學路段時,被林某駕駛的出租車撞倒。這場事故導致陳伯全身多處挫傷并出現顱腦外傷癥狀,被緊急送往福建省立醫院救治。
肇事司機林某當場支付了6000元醫療費。陳伯在醫院住了32天,出院診斷顯示需要繼續靜養一個月。但回家后傷情反復,又兩次住院治療共計14天。交警部門最終認定:林某負事故全責,陳伯無需承擔責任。
## 二、索賠爭議:醫保報銷部分該不該賠?
治療期間陳伯共產生45644.61元醫療費用,其中醫保報銷了28562.4元,自費部分為16982.51元。2007年3月,陳伯將林某和出租車所屬公司告上法庭,索賠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等共計61267.21元,扣除已支付的6000元后實際主張55267.21元。
林某在法庭上提出兩點異議:第一,醫保已報銷的醫療費不應重復索賠;第二,出租車公司只收取管理費,不應承擔連帶責任。出租車公司則強調與林某僅是掛靠關系,最多在管理費范圍內擔責。
## 三、一審判決:侵權人需全額賠償
晉安區法院審理認為,醫保報銷屬于社會保障制度,與侵權賠償屬于不同法律關系。根據《侵權責任法》,侵權人不能因受害人獲得社保補償而減免責任。法院確認醫療費、護理費等損失共計45479.91元,判決林某在扣除已付6000元后仍需賠償39479.91元,出租車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 四、二審焦點:醫保是否影響賠償責任
林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堅持認為醫保報銷部分屬于"雙重獲利"。福州市中院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重點審查了三個問題:
1. 醫保報銷是否屬于減輕侵權責任的情形
2. 掛靠單位責任范圍的認定標準
3. 營養費、誤工費的計算依據
法院援引最高法司法解釋明確指出:工傷保險與民事賠償分屬不同救濟渠道,侵權人不得以受害人獲得社保待遇為由主張抵扣。這一裁判要旨最終寫入二審判決書。
## 五、終審定論:法律保障受害人權益
2007年12月,福州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駁回上訴。判決書特別強調三個裁判要點:
1. 醫保報銷屬于社會救濟范疇,不影響侵權人法定賠償義務
2. 掛靠單位需對運營車輛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3. 營養費、護理費需結合醫囑和實際支出合理認定
該案審理周期歷時9個月,最終為受害人爭取到全額賠償。法官在判后答疑時指出:"侵權賠償具有懲罰性和補償性雙重功能,不能因社會保障制度的存在而免除侵權人責任。"
# 案件啟示:交通事故索賠須知
1. **及時固定證據**:事故發生后應立即報警,保存醫療票據、診斷證明等原始憑證
2. **明確責任主體**:注意收集車輛登記信息、保險單等材料,必要時追加責任單位
3. **了解賠償范圍**: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均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需達到傷殘等級
4. **注意訴訟時效**:人身損害索賠時效為3年,從治療終結或傷殘評定之日起算
5. **專業法律協助**:復雜案件建議委托律師參與,特別涉及保險理賠、工傷認定等專業領域
本案通過司法裁判確立了重要規則:社會保障與民事賠償并行不悖。當交通事故涉及醫保報銷時,受害人仍有權主張全額醫療費用賠償。這一判例對處理同類案件具有重要參考價值,既維護了受害人合法權益,也警示機動車駕駛員嚴格遵守交通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