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休息沒上班在宿舍死亡
工地宿舍病死怎么賠償? 工人在上班期間、或者上班下班途中死亡工人休息沒上班在宿舍死亡 的工人休息沒上班在宿舍死亡 ,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規定工人休息沒上班在宿舍死亡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人休息沒上班在宿舍死亡 ,應當認定為 工傷 :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前提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是兩個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同時還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負傷、致殘或者死亡。事故傷害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等類似傷害。】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是指非工作時間內,具體講是開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時間,譬如上班時間為9點到12點然后又14點到18點結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職工提前在8點30分到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時間到 18點半等等,均可以認定為“工作時間前后”,但是有一點則特別重要,其目的必須是從事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為啟動機器做準備工作,或者關閉機器后收拾與工作有關的機器、工具等。】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必須同時具備,并且必須是在履行本職工作,這里受到的傷害是“非工作原因”,是來自本單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職工履行工作職責的時候蓄意對職工進行打擊報復,對其人身進行直接攻擊,致使職工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等。】 4、患 職業病 的。【即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工人休息沒上班在宿舍死亡 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間”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臨時外出辦理業務等,同時必須是在發生事故時正在履行工作職責,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時下落不明。】 6、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的,亦可認定為工傷。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 交通事故 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最高院關于 工傷認定 的司法解釋(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上下班途中”指從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區域之間的必經路途,必要時間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還應該增加關于非法駕駛的問題,這種問題一般駕駛二輪摩托車居多,對于非法駕駛( 無證駕駛 的)的,達到 交通肇事 程度的,不予認定工傷。 對于工人在工地宿舍休息死亡的話,首先并不在上班時間,但是工地宿舍是歸勞動單位進行管理的,所要根據發生的事情來判斷,如果在發生事情的時候工地按照相關規定將員工在第一時間送至搶救,但是搶救無效,那么工作單位就沒有責任,如果故意或者延誤了搶救時間的話就必須承擔。
職工宿舍死亡能否認定工亡不能工人休息沒上班在宿舍死亡 ,職工在宿舍死亡而非在工作崗位上,在宿舍工人休息沒上班在宿舍死亡 的休息工人休息沒上班在宿舍死亡 的時間也不是工作時間。所以職工死亡的情形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的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工人休息沒上班在宿舍死亡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工人休息沒上班在宿舍死亡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員工下班在宿舍死亡如何賠償職工因工死亡工人休息沒上班在宿舍死亡 ,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工人休息沒上班在宿舍死亡 ;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工人休息沒上班在宿舍死亡 ,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工人休息沒上班在宿舍死亡 ,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包工頭給工人租的宿,工人下班后在宿舍里死亡,算不算工傷死亡?這樣工人休息沒上班在宿舍死亡 的情況應該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工人休息沒上班在宿舍死亡 ,如果是勞累過度包工頭是有責任工人休息沒上班在宿舍死亡 的。包工頭和手下人員之間的勞動關系是雇用勞動工人休息沒上班在宿舍死亡 ,雇用勞動即便是在工作中出現傷亡也不屬于工傷,而是因工受傷。既然不存在“工傷”這一說,哪里夠條件按工傷待遇論事呢! 事實上即便按工傷待遇論,這都是病亡與他人、單位都無關的。所以,要算工傷,與理說不過去,于法也無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