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司機重大過錯發生交通事故可否免除交強險人身損害賠償
醉酒駕駛撞人后 保險公司必須賠這些錢嗎?
真實案例告訴你答案
孫某在聚餐后騎自行車回家時正常行駛,卻被李某駕駛的汽車撞倒導致尾骨骨折。經醫院診斷,孫某住院治療花費3萬元。交警部門調查發現,李某血液酒精濃度遠超醉駕標準。李某在墊付2000元醫療費后拒絕繼續支付,孫某遂將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付4萬元人身損害費用。
庭審過程中,保險公司引用兩項規定拒賠:第一,交強險條款第九條指出,醉駕事故中保險公司僅在醫療費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第二,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明確保險公司對醉駕事故的財產損失不擔責。保險公司據此認為,只需承擔1萬元醫療費賠償限額,其余3萬元誤工費、護理費等不應賠付。
法院判決打破常規認知
法院最終判決支持孫某全部訴求,要求保險公司在12.2萬元交強險總限額內全額賠付。這個結果與普通人"醉駕事故保險不賠"的常識截然相反。判決依據主要來自三方面法律分析:
法律核心條款如何解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明確規定,交強險需在責任限額內賠償人身傷亡損失,并未將醉駕列為免責情形。該法律條款效力高于保險條款和條例,是法院裁判的根本依據。
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的真實含義需要準確理解。該條款確實規定保險公司對醉駕事故的財產損失免賠,但特別強調"搶救費用"的墊付義務。法院認為,"搶救費用"應包含整個治療期間的必要支出,而非僅限于急救階段費用。
保險條款第九條存在解釋爭議。保險公司主張"其他損失"包括人身損害項目,但法院結合上位法精神,認定"其他損失"特指財產損失。這種解釋既符合法律體系要求,也保障了受害人權益。
四大關鍵理由支撐判決
保護受害人權益是首要原則
交強險制度設立的初衷就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時獲得救治。如果允許保險公司以駕駛人醉駕為由拒賠,將導致受害人獨自承擔損失,這與立法目的直接沖突。法院特別指出,交強險本質是法定強制保險,不能等同于商業保險的自由約定。
法律條文必須整體理解
法院強調,下位法不得違反上位法規定。當保險條款與道路交通安全法沖突時,應當優先適用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強制性規定,構成保險公司不可推卸的賠付義務。
搶救費用不等于急救費用
判決突破性地將"搶救費用"解釋為整個治療過程產生的必要支出。這包括住院費、手術費、藥品費,以及必需的營養費、護理費。法院認為,如果將搶救費用局限在急救階段,會導致后續治療費用無人承擔的不合理結果。
免責條款適用范圍有限
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明確將財產損失列為免賠范圍,但未提及人身損害項目。法院據此認定,對于人身損害賠償,保險公司仍需在限額內全額承擔。這種區分處理既落實了法律規定,也平衡了各方利益。
普通車主必須知道的要點
通過這個案例可以看出三個重要結論:第一,交強險對醉駕事故的人身損害必須賠償;第二,賠償范圍包含全部治療相關費用;第三,保險公司不能通過格式條款免除法定責任。
對于駕駛人來說,這個判決傳遞出雙重警示:醉駕者仍需承擔刑事責任和超出保險限額的民事賠償,而受害人不必擔心因對方違法喪失保險保障。建議事故受害人及時咨詢專業律師,準確主張賠償項目,特別注意收集醫療票據、收入證明等關鍵證據。
(本文法律分析基于現行有效法律法規,具體案件處理需結合實際情況。如需法律幫助,建議咨詢交通事故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