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酒后駕車致人傷亡保險公司的賠償_酒后駕車死亡保險公司會賠償嗎
【醉酒駕駛致人死亡案件始末】
2008年5月24日下午2點10分,曾某某駕駛轎車行駛在省道329線。車輛開到射陽縣陳洋鎮條洋村路段時,先撞上騎自行車的張某某,接著撞到停在路邊的倪某某的自行車。這次事故導致張某某當場死亡,兩輛自行車損壞。射陽縣交警大隊在5月31日出具事故認定書,明確指出曾某某醉酒駕駛導致判斷和操作失誤,承擔主要責任,張某某承擔次要責任。
【保險賠償爭議焦點】
事故發生后,曾某某與死者家屬夏某某、佟某某、張某達成賠償協議。由于肇事車輛在聯合財產保險鹽城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三位家屬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支付11萬元死亡賠償金。保險公司提出反對意見,強調駕駛員存在醉酒行為,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關鍵依據】
射陽法院審理發現三個核心事實:第一,事故發生時曾某某血液酒精濃度嚴重超標;第二,交警部門明確認定醉酒駕駛是事故主因;第三,肇事車輛確實在有效保險期內。法院特別注意到,雖然曾某某已與家屬達成賠償協議,但這不影響保險公司的法定賠付責任。
【保險條款法律解讀】
法院詳細解釋了交強險條例的具體規定。根據現行法規,醉酒駕駛導致的人身傷亡屬于保險賠償范圍,但財產損失除外。法官特別說明,法律制定這種區別對待的原因在于:既要懲戒違法駕駛人,又要保障受害人基本權益。保險公司不能以駕駛員醉酒為由拒絕人身傷亡賠償。
【最終判決警示意義】
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支付11萬元賠償金。這個判決傳遞出明確信號:交強險的根本目的是保護交通事故受害者。即使駕駛員存在嚴重過錯,保險公司仍需履行基本保障義務。該案例為類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參考,明確醉酒駕駛情形下保險公司的責任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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